補辦結婚登記是由民政局婚姻登記受理辦理。
1、針對的對象不同。新婚姻法增加的補辦結婚登記是針對那些符合婚姻法關於結婚的實質要件,舉行了結婚儀式或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履行法定的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而補領結婚證是指那些已經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但因結婚證丟失或損毀,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為其補髮結婚證的人。
2、辦理的程式不同。補辦結婚登記必須符合關於結婚登記的所有法定要件,辦事人雙方必須同時到場,只能在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補領結婚證並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場,當事人可以到原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申請補領,也可以到現在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3、婚姻效力的起算時間不同。補辦結婚登記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補領結婚證,其婚姻關係的效力從原辦理結婚登記時起算。
4、結婚證上的登記日期含義不同。雖然補辦結婚登記效力可以追溯到兩人同居之日(如果同居時已經符合結婚的實質要求),但該效力的追溯並不在結婚證上體現,補辦登記發出的結婚證上的“登記日期”是當事人補辦登記當天的日期,如果日後當事人因婚姻效力的起算日期出現爭議,可以通過司法程式由人民法院確認該婚姻發生法律效力的真正時間。補領的結婚證則應根據結婚登記檔案在“登記日期”欄填寫原辦理登記的日期;另外,根據《民政部關於啟用新式婚姻登記證等問題的通知》(民發190號)規定,補領結婚證就在結婚證備註中註明:“結婚證遺失,補發此證。XXXX年XX月XX日(補發日期)”。
補辦結婚登記所需的材料和程式與結婚登記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