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

《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為加強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的管理而制定的條例,由勞動部於1998年2月5日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8年02月05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2月05日
  • 頒布單位:勞動部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建設項目(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依據《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
(一)屬於《國家計畫委員會、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基本建設項目和大中型劃分標準的規定》中規定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二)屬於《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生產類別為甲類的建設項目;
(三)屬於勞動部頒布的《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中規定的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為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的建設項目;
(四)大量生產或使用《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5044)規定的Ⅰ級、Ⅱ級危害程度的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建設項目;
(五)大量生產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離二氧化矽粉料的建設項目;
(六)其它由勞動行政部門確認的危險、危害因素大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建設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應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由建設單位自主選擇本建設項目設計單位以外的、熟悉本行業和本建設項目技術特點的、有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資格的單位(以下簡稱預評價單位)承擔,並與之簽訂書面委託契約。
承擔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的單位,應根據建設單位的委託,對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的種類和程度,進行預評價,提出明確的防範措施。
第四條 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應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會審前完成,並通過勞動行政部門的審批。
第五條 預評價單位應編制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大綱和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報告書,並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一)國務院有關部、委、總公司及其它直屬機構直接組織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其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大綱和預評價報告書經具有認可資格的專家評審後由勞動部審批。
(二)其它建設項目,其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大綱和預評價報告書的審批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條 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大綱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預評價的主要依據;
(二)建設項目概況;
(三)主要職業危險、危害因素;
(四)預評價範圍、預評價單元;
(五)預評價方法;
(六)勞動安全衛生對策措施;
(七)預評價工作的進度安排。
第七條 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報告書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的主要依據和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的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其定量或定性評價;
(三)勞動安全衛生對策措施(包括建築及場地布置方面的對策措施,工藝及設備方面的對策措施,勞動安全衛生工程設計方面的對策措施,勞動安全衛生管理方面的對策措施,事故應急方面的對策措施及其它綜合性措施);
(四)預評價結論和建議。
第八條 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報告書應做到數據完整可靠,附圖附表齊全,對策措施具體可行,評價結論客觀公正。
第九條 設計單位在初步設計中,應嚴格遵守現行的勞動安全衛生標準,依據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報告書,完善設計,編制《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專篇》,對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負技術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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