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關於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二月三日
意見內容
關於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切實維護廣大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無錫經濟又好又快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認識,充分認識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重大意義
職業病是嚴重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疾病,職業病防治是公共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的一項重要工作。加強職業病防治關係到廣大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係到地區經濟可持續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目標的實現,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迫切需要,是促進地區經濟可持續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各級政府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充分認識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職業病防治工作作為一項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內容,加強領導,明確職責,精心部署,狠抓落實,加快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和考核評估體系,全面落實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將法律規定的各項職業病防治措施抓緊、抓實、抓出成效,切實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健康權益。
二、明確防治目標,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長效管理機制
我市職業病防治工作的主要目標是: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綜合治理、標本兼治,建立更有效的職業病防治監管體制和工作網路,加強職業病防治隊伍建設,建立勞動者職業病保障和醫療救助制度,基本實現勞動者人人享有職業衛生保健,有效預防、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減輕職業病危害,切實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健康安全,保障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制。全市各地各部門要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民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持”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原則,切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市職業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要組織協調和研究指導全市職業病防治工作。各地要成立職業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開職業病防治工作會議,研究部署、組織開展本地區職業病防治工作,並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履行職責,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各個環節進行嚴格管理和監督檢查。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任務和措施,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制,依法履行監督和管理職責,並建立起部門之間職業病防治工作的聯動協作機制。
(二)加強源頭治理,嚴格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職業病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凡新建、改建、擴建企業,在向有關部門提交建設項目申辦報告時,須依法向衛生部門提交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設計任務書。衛生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對申報項目的選址、總平面布置、採用的防護設施、生產工藝流程等進行審查,並將審核意見及時向申報企業和項目批辦部門進行通報。凡企業建設項目在完成初步設計後,應依法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項目批文、設計資料等職業衛生相關資料,衛生部門按照職責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依法進行衛生審查,提出審查意見。衛生部門要依法對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的設計、施工和驗收進行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建設項目結束後,建設單位必須向衛生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衛生部門依法組織驗收。對驗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並督促整改;對驗收合格的出具相應的驗收合格檔案。
(三)建立健全職工勞動保障和監察制度。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勞動保護監察,嚴禁在職業危害嚴重的崗位使用未成年工和處於孕、產、哺乳期的女職工,並在勞動保障工作年檢時嚴格審核企業是否已在勞動契約中履行職業危害告知義務。要切實加強職業病患者的救治救助工作和工傷保險的監督管理工作。各企業要嚴格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安排和組織接觸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到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從事職業健康監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和完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所需費用依法由企業承擔。對發現的疑似職業病患者,必須及時送具有相關資質的職業病診斷治療單位進行診斷、治療,有關費用依照有關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各職業病診療機構要嚴格履行職責,自覺接受勞動保障部門對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工傷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各醫療衛生單位要簡化手續,方便患者,使職業病患者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
(四)建立職業病危害事故快速報告和職業衛生工作信息報告制度。企業發生職業危害事故,必須將事故信息報告其所在地的安監和衛生部門,確診為職業病的要同時報勞動保障部門。各級安監、衛生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後,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本級政府和上級部門外,須向相關部門通報事故信息,並協調事故救援、事故調查等有關事項。衛生、安監、勞動保障和工會等部門之間要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共享職業病事故、事故隱患舉報、職業病工傷保險、職業衛生評價及檢測和監督檢查等信息。要建立企業、監管部門和職業技術服務機構職業衛生信息專報系統,構建企業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崗位及其健康監護情況動態監控體系,全面提高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質量和效率。
(五)建立完善全市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網和職業病防治信息網路平台。要進一步開展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企業的摸底調查,建立並不斷充實以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企業為重點的資料庫,保證資料庫資料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準確掌握職業病危害基本情況,為建立職業病防治長效管理機制奠定基礎。要建立全市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網,加強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和現場評價,及時掌握我市職業病危害因素、重點人群和地區分布動態、特徵和流行規律,以預測我市職業病發生的可能和趨勢。要在全國率先建成並啟用覆蓋各相關部門、監管機構、技術服務機構、救治機構和相關用人單位的高效、快捷、通暢的職業病防治信息網路系統,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我市職業病防治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提高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創新我市職業病防治管理服務的模式。
三、切實履行職責,形成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強大合力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職業病防治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明確職責,齊抓共管,密切協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不斷提高我市職業病防治工作水平。
(一)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制,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認真組織實施。要加大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全面提升職業病防治能力,加快建設現代化、高水平的無錫市職業病防治醫院,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效果控制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和驗收工作的監督;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規範職業病的預防、保健,並查處違法行為;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宣傳教育和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負責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醫療應急,參與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三)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監督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情況,並組織查處職業病危害事故。
(四)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勞動者權益保障和工傷保險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對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監督管理,檢查、糾正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工傷保險權益的行為,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使職業病患者獲得及時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參與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工會組織負責民眾性勞動保護的監督檢查,依據《工會法》、《無錫市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等規定行使職業病防治工作協調、督促和建議權;糾正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健康合法權益的行為;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和教育,參與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發改、經貿、建設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負責落實建設項目中有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的審批、核准或備案前的預審批。凡是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審批、核准或備案。
(七)環保部門要依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與防護條例》,認真履行放射安全許可職能,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套用過程的審批和監管。
(八)經貿、工商等企業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指導涉及職業病危害項目的企業開展職業病防治相關工作,協助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監管工作。
(九)公安部門負責對職業病危害項目的單位負責人和事故直接負責人涉嫌犯罪案件的查處。
(十)財政部門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經費保障。
四、落實防治措施,強化企業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
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工作的主體,要依法承擔起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的責任,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積極創建職業衛生示範企業,充分運用無錫市職業病防治信息網路平台,科學管理職業病防治工作,不斷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一)強化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主體地位,明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是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設定職業病防治管理機構,配備職業衛生專兼職管理人員,加大職業病防治工作投入,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承擔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責任,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用人單位要強化落實各項職業病防治工作措施,認真組織制定、完善和實施以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為主體的各項規章制度。要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以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和評價制度。要積極開展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用人單位尤其是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管理人員要經有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職業衛生知識培訓。要加強對勞動者特別是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的職業衛生、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培訓,提高職工防範職業病的意識和能力。要加強對高毒物品、粉塵、放射性物質等有害作業的管理,其生產工藝、設備設施及衛生防護設施必須達到國家相關標準。要為勞動者配備符合要求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並指導其正確使用,同時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用人單位要嚴格執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評價制度和職業健康監護制度。要依法開展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職業健康監護等工作。要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依法履行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並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四)用人單位要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要加強對本單位各類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控,針對在職業衛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制定整改計畫,落實整改措施,確保全全生產。要全面評估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情況,列出本單位可能發生的職業病種類,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按規定報安監、衛生部門備案。
(五)用人單位要制定並認真執行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一旦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必須立即按規定報單位所在地安監和衛生部門,並履行對職業病患者的自救職責。對拒不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將依法予以處罰。凡是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發生事故後未能及時組織救治和上報以致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將依法追究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五、加強宣傳培訓,提高全社會職業病防治意識
要將《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計畫,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規的宣傳,並通過送法進企業、開展職業衛生示範企業創建活動、職業健康促進行動等多種形式,在全社會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活動。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學法,掌握職業病防治有關知識,做遵守法律法規的模範,堅決杜絕以發展當地經濟、保護企業生產為藉口,阻礙監督執法部門對用人單位依法監管的行為。要重點加強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勞動者關於《職業病防治法》的普法宣傳教育,提高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法制觀念和職業病防治意識,明確企業應承擔的職業病防治責任和義務,落實各項防治措施,使勞動者全面了解職業病防治、安全生產、權益保護等知識,進一步增強自我保護意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要充分發揮人民民眾、工會組織、社會團體和公眾輿論的監督作用,對忽視職業病防治和安全生產、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堅決予以揭露和曝光,把職業病防治工作置於人民民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之下。同時要加強正面報導,樹立榜樣典型,努力提高全社會的職業病防治法治意識,營造良好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氛圍。
六、加大監管力度,紮實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堅持科學執法、文明執法、和諧執法。要加強職業病防治監管隊伍建設和培訓工作,不斷提高監管水平和業務素質,進一步完善監督管理模式,提升監督能力和水平。要加快推進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網路建設,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努力實現職業健康檢查全覆蓋。要堅持監督與服務並重,積極主動幫助、指導用人單位依法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協助用人單位加強《職業病防治法》的宣傳教育,強化人員培訓,增強勞動者職業病防治意識和能力,自覺落實防治措施。
要以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企業為重點監控單位,以接觸粉塵、化學危險品的職工為重點監護對象,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專項整治行動、隱患舉報檢查、事故查處等多種方法對有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企業保持嚴控態勢,強化對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用人單位的監控,依法查處重大職業病事故。對未經批准、擅自使用有毒有害化學品、放射性物質等危險品作業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從重查處。對職業病危害嚴重、不具備基本防護條件的單位,要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堅決予以關閉。對遭受健康損害的勞動者,要積極組織救治,並責令企業落實職業病患者依法應享受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切實保障勞動者權益。要建立健全責任網路和責任追究制度,對因領導不力、疏於管理、放任自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職守導致嚴重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以及瞞報、遲報、不報職業病危害事故,或因搶救不力而造成重大人員、財產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要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