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範港口》是2008年8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範港口
- 標準號:HJ 436-2008
- 實施日期:2008-08-01
- 發布日期:2008-06-13
- 技術歸口:生態環境部
- 批准發布部門:生態環境部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範港口》是2008年8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範港口》是2008年8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起草單位交通部天津水運工程科學研究所。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港口 (海港、內河港口)建設項目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竣工環境保 護的驗收...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範:港口》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連載。內容簡介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範:港口》主要內容: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保護環境,規範港口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制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範:港口》。圖書目錄 前...
(三)港口工程需要試運行的,經試運行符合設計要求。 (四)環境保護設施、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消防設施已按照有關部門規定通過專項驗收或者備案;航標設施以及其他輔助性設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規定,與港口同時建設,並保證按期投入使用; (五)竣工檔案資料齊全,並通過專項驗收; (六)竣工決算報告編制...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技術要求(試行)》於2000年2月22日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以環發〔2000〕38號印發。《技術要求》分總則、技術要求、驗收監測報告、驗收監測表格式4部分。根據環保部《關於廢止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部令 第40號)檔案,決定予以廢止的規範性檔案《關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
第22號關於發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範港口》為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公告 第23號關於發布《地震災區工業企業恢復生產環境保護技術指南(暫行)》的公告 第24號關於發布《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17691—2005)修改方案的公告 第25號...
《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是為加強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範港口工程建設活動,提高建設管理水平而制定。本規定共七章七十六條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28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2號修訂重新發布,自2019年11月28日起施行。修訂的內容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交通...
第一條 為加強港口建設管理,規範港口建設市場秩序,保證港口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港口建設項目(包括與其他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港口建設項目)及其配套...
《港口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技術與套用》是2017年中國環境出版集團出版的圖書。內容簡介 《港口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技術與套用》在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理、環境保護驗收調查案例研究基礎上,著重論述港口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技術方法體系,包括影響識別、機理分析、影響程度及對策效果調查相關理論、一般性技術要求...
一、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範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HJ 2.2-2008代替HJ/T 2.2-9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城市軌道交通HJ 453-2008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範港口HJ 436-2008 二、環境質量標準 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代替GB 3096-93,GB/T 14623-93 三、污染物排放標準 (一)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條 港口建設應當符合港口規劃,遵循國家基本建設程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並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建設港口工程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一條港區內不得新建影響港口規劃實施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
對(三)(四)類和不涉及結構重大變化的(一)(二)類項目等不屬於技術複雜、難度較大、風險較大的港口工程建設項目,可不開展第三方技術審查諮詢;原工程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已包括達到預留規模應實施改造措施的相關設計內容,且滿足施工需要的(三)類等無需重新設計的改建擴建項目,經必要的檢測評估後(竣工...
需要使用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港口非深水岸線的,應當向自治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並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三條 港口岸線的使用實行深水深用和節約使用的原則,保護和合理利用岸線資源。申請使用港口岸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港口規劃; (二)建設項目具有合理性並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 (三)岸線...
《江蘇省港口條例》是江蘇省為了規範港口建設、經營和管理行為,維護港口安全與經營秩序,促進港口發展,發揮港口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而制定的條例。條例信息 第145號 《江蘇省港口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
港口深水岸線的標準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第十四條港口建設應當符合港口規劃。不得違反港口規劃建設任何港口設施。第十五條按照國家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港口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建設港口工程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環境保護...
第三條 港口發展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科學管理、統籌協調、市場運作、規範服務的原則。在港口規劃、建設和經營活動中應當加強對生態環境的保護,促進港口資源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建設、經營港口,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對港口投資人和經營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6.港口工程的環境保護設施、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消防設施等已按要求與港口主體工程同時建設完成,且已通過安全設施驗收和消防設施驗收或者備案,環境保護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定的試運行要求;(三)有與經營規模、範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建設項目環境工程設計;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程設計;交通及涉水項目的安全與風險評估;交通行業環境監測;其他業務 生態評價;生態補償技術;景觀園林設計;聲屏障最佳化設計;港口粉塵治理;生活服務區垃圾治理;船舶防污染監測與處理;溢油防備與處理;安全評價;船舶壓載水檢驗...
第四節 其他環境影響調查 第八章 公眾意見調查 第九章 環境風險防範措施調查 第十章 環境管理與監測計畫調查 第十一章 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結論 第十二章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重點與案例 第一節 公路、鐵路、城市道路和軌道交通類 第二節 港口、航道類 第三節 水利水電類 第四節 石油和天然氣...
出台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範。最佳化排污許可技術體系,開展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制修訂,推進重點行業自行監測和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制修訂。加大基礎研究力度。開展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等關鍵技術研究,研究“污染源排放—環境質量目標—污染物允許排放量”的系統回響關係,深化多要素多尺度分區管控...
各市(州)交通運輸局,廳直有關單位,省港投集團,各重點水運工程項目單位:《四川省重點水運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第2次廳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四川省交通運輸廳 2023年2月13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重點水運工程建設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第十二條 港口項目建設應當遵循國家基本建設程式,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手續,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港口建設使用土地和水域,應當依照有關土地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軍事設施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第十三條 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必須...
港口建設項目實行招、投標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港口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和竣工驗收,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港口工程技術規範和契約的規定進行。港口建設項目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建設自用、專用碼頭,按本章規定執行。第三章 港口保護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
為了規範港口建設、經營和管理行為,維護港口安全與經營秩序,促進港口發展,發揮港口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通過時間 (2008年1月19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四條 航道工程建設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規定,符合航道規劃,執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第五條 鼓勵航道工程建設採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推行施工質量和安全標準化管理,加強施工安全風險管控和應急...
企業投資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按照《甘肅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第五條 水運工程建設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規定,符合航道規劃和港口規劃,執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港口工程安全設施應當...
第十條 使用港口岸線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和減少地質災害、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依法履行港口岸線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義務。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港口建設項目及相關配套設施,應當符合港口規劃,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港口建設項目及相關配套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依法進行勘察、設計、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