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全部驗收

建設項目全部驗收亦稱“動用驗收”。指整個建設項目按設計要求全部建成後動用時,由驗收委員會組織進行的驗收。在正式驗收前,應以建設單位(或生產使用單位) 為主組織設計、施工等單位進行初驗。初驗合格後,要寫出初驗報告,主要內容包括:(1) 項目計畫任務書和各階段設計檔案的批准文號;(2) 建設規模、生產能力、工程內容等簡要說明;(3) 籌建工作、生產準備和試車情況;(4)計畫總投資額、財務使用和結餘庫存情況;(5) 竣工項目和未完工程項目明細表;(6) 主要材料的實際耗用量和技術經濟指標;(7) 施工中重大質量事故處理的審查意見;(8) 工程質量、建設速度、經濟效益和貫徹方針政策等方面的評價和分析;(9)設計和施工中新技術、新工藝採用情況與具體效益;(10) 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和建議,工程使用、維護等方面應注意的事項。

初驗結束後,代表國家的驗收委員會進行正式驗收。驗收委員會要審查初驗報告和移交生產準備情況的報告,對項目主要生產系統及設備進行檢查和復驗,監督生產系統的全部負荷試運轉,評定工程質量,核定移交工程清冊,討論“國家驗收鑑定書”和“竣工驗收報告書”。如發現不符合質量標準和對安全生產有嚴重隱患的工程,驗收委員會有權責令施工 (或籌建) 單位作局部修改,採取補救措施或推倒重來,並限期竣工。全部驗收結束後,應及時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的轉帳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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