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辦法

山西省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省煤炭行業建設項目管理,最佳化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精簡審批事項,規範審批流程,促進依法辦礦依法管礦意識,全面推進煤炭管理體制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煤炭〔2012〕119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煤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晉政發〔2015〕3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國家核准的煤礦建設項目,按照國能煤炭〔2012〕119號檔案規定執行。
第二條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與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驗收、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等各專項驗收同步並列進行,互不為前置條件。
取消從業人員準入及用工管理、緊急避險系統驗收,將職業病防護設施、通風、瓦斯抽采及防突專項、井下民爆物品庫、檔案驗收(重大建設項目)等專項驗收併入項目竣工驗收。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新建、改擴建、兼併重組整合、水平延深(接替)、技術改造等各類煤礦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本辦法所稱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是指煤礦建設項目建成後、投入生產前,對項目建設內容、工程質量及有關煤礦建設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等事項的檢查驗收。
第四條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山西省煤炭工業廳(以下簡稱省煤炭廳)負責除國家核准項目以外的我省行政區域內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的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其中,省煤炭廳負責五大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同煤集團、焦煤集團、陽煤集團、潞安集團、晉煤集團,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所屬建設煤礦和地方屬地監管90萬噸/年以上(不含90萬噸/年)建設煤礦的竣工驗收工作;市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煤炭局)負責屬地監管90萬噸/年及以下建設煤礦的竣工驗收工作。
第二章竣工驗收依據和條件
第五條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依據:
(一)有關煤礦建設法律、法規、規章;
(二)有關煤礦建設技術標準、規範、產業政策;
(三)煤礦建設項目的核准或批覆檔案;
(四)經批准的煤礦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含設計變更)及其批准檔案等;
(五)主要設備技術規格或者說明書。
第六條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按批准的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基本建成,滿足設計和生產要求;有剩餘工程的,剩餘工程不得是主體工程,不得影響煤礦正常生產;
(二)單項工程通過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認證,工程質量合格;
(三)安全設施按規定驗收合格,通過專項驗收;
(四)聯合試運轉運行正常,達到預期效果,聯合試運轉報告已編制完成;
(五)竣工決算報告編制完成,並通過審計。
第三章竣工驗收流程
第七條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先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自查。自查合格並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後,方可按許可權上報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第八條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基本情況;
(二)建設工程完成情況;
(三)工程質量認證情況;
(四)主要設備檢測檢驗情況;
(五)聯合試運轉情況;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項目建設單位上報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時,應附項目核准批覆檔案、初步設計批覆檔案、工程質量認證書、安全設施驗收批覆檔案、採礦許可證複印件、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以及聯合試運轉報告等。改擴建、水平延深(接替)、技術改造等煤礦建設項目還應附安全生產許可證複印件。
第九條屬地監管90萬噸/年以上(不含90萬噸/年)建設煤礦必須由市、縣煤炭局聯合組織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後,方可由市煤炭局上報省煤炭廳申請進行竣工驗收。
集團公司所屬建設煤礦必須由集團公司組織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後,方可由集團公司上報省煤炭廳申請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條省煤炭廳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煤礦建設項目,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或者修改的內容。
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煤礦建設項目,省煤炭廳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10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
第十一條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的審批檔案是否齊全;
(二)項目是否按批准的規模、標準、內容建成;
(三)有關煤礦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
(四)是否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五)聯合試運轉情況;
(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的審計情況;
(七)對存在的問題和剩餘工程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省煤炭廳根據煤礦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組織相關部門負責人和有關專家組成竣工驗收委員會開展竣工驗收工作,並對驗收結果負責。項目建設單位、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及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應積極配合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三條竣工驗收委員會根據煤礦建設項目實際情況分成若干專業組,通過聽取匯報、查閱檔案資料、現場檢查等方式,對工程建設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得出是否通過竣工驗收的明確結論。
第十四條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結論評定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種情況。在各專業組全部評定為合格的情況下,竣工驗收委員會方可同意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出具竣工驗收鑑定書,並簽字確認。
第十五條煤礦建設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必須按照竣工驗收鑑定書的意見,對存在問題全部整改完成,經市煤炭局或集團公司現場檢查合格後上報省煤炭廳,申請竣工驗收批覆檔案。
第十六條省煤炭廳在收到申請竣工驗收批覆檔案10個工作日內,出具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批覆檔案。
第十七條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不合格的,竣工驗收委員會應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建設單位按照處理意見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後,重新履行竣工驗收程式。
第十八條煤礦投入生產前應完成生產能力登記公告和生產要素建檔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煤礦建設項目未取得竣工驗收批覆檔案以及其他相關合法有效許可手續之前,不得投入生產。
第四章其它
第二十條項目建設單位提供虛假情況申請竣工驗收、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違反基本建設程式的,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集團公司依法依規予以糾正。
第二十一條對未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不合格以及竣工驗收後未取得其他相關合法有效許可手續擅自組織生產的項目建設單位,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集團公司責令其停止生產,並依法依規予以糾正。
第二十二條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應當做到公正、科學、規範。
竣工驗收委員會成員在竣工驗收工作中須嚴格執行廉政紀律。
第二十三條各市煤炭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省煤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省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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