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

為確保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簡稱民爆物品)生產安全,規範民爆物品建設項目驗收,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爆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用爆炸物品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
  • 類型:管理辦法
  • 文號:工信部安[2009]656號
  • 發布時間: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通知,驗收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附屬檔案,

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民用爆炸物品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安[2009]6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爆行業行政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規範有關工作程式,提升管理水平,我部組織修訂了《民用爆炸物品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驗收管理辦法

民用爆炸物品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確保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簡稱民爆物品)生產安全,規範民爆物品建設項目驗收,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爆物品建設項目驗收是指民爆物品安全生產許可、銷售許可項目的現場核查工作。企業新申請安全生產許可、銷售許可或由於原許可的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重新申請許可,需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的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對民爆物品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實行嚴格管理。未通過驗收的項目,各級民爆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給予安全生產許可、銷售許可。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企業為調整民爆物品生產能力及品種進行的新建、改建、擴建生產線及現場混裝作業設備、設施建設項目的驗收。
省、自治區、直轄市民爆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民爆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企業對原有生產線不增加生產能力和不改變產品品種進行的局部技術改造和主要設備更新,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倉儲設施建設項目的驗收。
省級民爆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生產線及現場混裝作業建設項目的試生產安全生產條件的考核和試生產計畫的批准,並將試生產計畫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試生產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試生產計畫應為許可產量的10-20%。

第四條

國家對民爆物品生產線建設項目進展情況實行年度匯報制度,項目建設單位每年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匯報項目進展情況。項目建設周期一般不應超過兩年。
民爆物品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可由企業聘請專家自行進行審查,也可由企業提請政府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其結果供企業參考。

第五條

生產線及現場混裝作業建設項目試生產應滿足以下安全生產條件基本要求:
(一) 具備完整的工藝規程、安全操作規程(含定員定量、銷毀規程)、產品檢驗規程等技術檔案和企業標準。
(二) 企業應組織通過生產線內部驗收。
(三) 企業應制定試生產大綱,並完成相關操作人員的培訓。
(四) 安全生產條件考核單位認為需具備的其它條件。

第六條

民爆物品建設項目驗收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 應採用先進工藝技術和裝備;採用的工藝技術應具有民爆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科技鑑定或技術成果驗收證書,不得採用國家明令淘汰及限制的生產工藝技術;新建生產線上選用的專用設備,應符合民爆物品專用生產設備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 應符合國家和行業關於環保、節能、產品質量等方面的法規、標準和政策。
(三) 生產線及現場混裝作業建設項目的設計應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可的具有民爆器材甲級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企業倉儲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應由具有民爆器材乙級以上(含乙級)資質的單位承擔。
(四) 生產設施經試運行達到正常,連續試生產產品數量達到年設計能力的5%以上或連續生產累計達到20個批次以上;經型式檢驗產品的安全性能、使用性能等滿足標準要求;
(五) 已整改落實安全評價報告提出的問題,並由原安評機構確認合格。已落實設計檔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七條

項目驗收,除提供安全生產許可申請的必備資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 民用爆炸物品許可證;
(二) 完整的設計資料和圖紙。生產線及現場混裝作業建設項目應包含生產線的區點陣圖、外部距離圖、總平面及豎向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工藝設備平面布置圖、建築、消防、防雷等圖紙;倉儲設施建設項目應包含外部距離圖、總平面布置圖、建築、消防、防雷等圖紙。
(三) 建築物、消防、防雷、環保和職業衛生等設施經專業機構測試合格證明或通過當地主管部門驗收檔案。
(四) 安評機構出具的安評報告和整改落實確認證明,設計單位出具的安全措施落實證明。
(五) 生產線建設項目還應提供產品工藝規程、安全操作規程(含定員定量、銷毀規程)、產品檢驗規程、應急救援預案、批量試生產總結報告。含自查驗收、企業標準、經濟分析、技術分析、質量分析、標準化審查報告和用戶意見。由民爆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測試合格報告;
(六) 組織驗收單位需要企業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民爆物品建設項目驗收的具體程式:
(一)按照本辦法第七條,企業向作業場所所在地省級民爆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安全生產許可申請資料及建設項目驗收所需資料。
(二)按照第三條的職責劃分,組織建設項目驗收的單位自收到驗收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應根據情況分別作出處理:對申請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進行補充,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對不滿足驗收條件的,作出不予驗收的決定;對經審查確定不需組織專家現場核查的,直接按有關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銷售許可;對滿足驗收條件,經審查確定需組織專家現場核查的,作出同意驗收的決定告知申請人,並及時組織專家現場核查。
(三)組織驗收單位應根據驗收項目的性質、內容等情況,成立驗收專家組,召開現場驗收會議。專家組應在國家級民爆行業專家庫中遴選5人以上專家組成,因特殊專業需要,可以聘請若干民爆行業專家庫以外的專家參加。專家組組長應由國家民爆行業專家委員會成員擔任。
(四)驗收專家組應聽取申請單位匯報,勘查現場,審查驗收資料,確認資料的真實可靠性,抽測產品質量,進行必要質詢、審核後,形成專家組意見。專家組意見應由驗收專家組全部專家簽字。
(五)建設項目通過驗收後,組織驗收單位應對驗收結論進行審查,並及時根據情況分別作出處理:符合驗收條件的,批准《民用爆炸物品建設項目驗收證書》(見附屬檔案);不符合驗收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對於整改後方可通過驗收的項目,書面通知整改內容並進行覆核,經確定達到整改條件後,再批准《民用爆炸物品建設項目驗收證書》。

第九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2月6日原國防科工委發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民用爆炸物品建設項目驗收證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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