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統一規範的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制度是在2001年0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類別:其他
- 發布日期:2001年04月28日
-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答:財政部印發的這個《辦法》是改革的需要。
我國經過了幾十年的改革,一方面,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原來純粹意義上的國有企業越來越少,而公司制等產權多元化的企業越來越多,客觀上要求國家建立以出資者制度為中心、以國有資本為紐帶的財務制度體系。另一方面,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從1998年開始,軍隊、武警、政法系統、中央黨政機關先後與所辦的企業和直屬的各類企業脫鉤。這一重大改革,改變了國有企業長期以來形成的部門管理體制和行業管理格局。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企業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亟需制定統一、規範的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辦法。
問:《辦法》對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有哪些意義?
答:《辦法》的施行,對企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主要體現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有利於政企分開,劃清財政部門與企業的職責許可權。企業與主管部門脫鉤後,其資產與財務關係交由財政部門直接管理。這一重大改革,並不是把原主管部門的職責簡單移交,而是要重新界定財政部門與企業的職責,弄清楚哪些是財政部門管的事,哪些是企業自主決定的事,財政部門不能包攬企業太多的事務。
二是有利於促進企業機制的轉換,建立起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國有企業三年脫困的目標基本完成,但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任務還很重。《辦法》按照促進企業機制轉換的原則,力求逐步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三是有利於促進當前經濟結構的調整,防止國有資本受損。對國有經濟實行戰略性調整是當前的主要任務之一,按照《辦法》進行規範,既有利於促進經濟結構調整,促進國有經濟資源實現有效的最佳化配置,又可以有效防止資本權益受損,維護國有資本的權益。
四是有利於資產與財務管理職能的統一,實現資產與財務管理的有機結合。十多年來,我國企業國有資產與財務管理一直處於分割狀態,不利於財政職能的充分發揮。《辦法》正是按照資產與財務統一的原則制定的,有利於實行資產與財務的有機結合。
問:《辦法》對傳統的計畫經濟管理體制有哪些突破?
答:與原來國家有關企業資產與財務管理規章、制度相比,《辦法》在以下幾個方面有重大突破:
一是突破了以企業為對象的財務管理模式,建立以國有資本為管理對象的新型管理體系。為了適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辦法》立足於建立政府出資人財務制度,圍繞國有資本的投入、營運、收益、退出等環節管理,體現了國家作為國有資本所有者的財務管理職能,構建了以國有資本為紐帶的新型財務管理體系。
二是突破了以具體事項為主的直接管理方式,調整為以制度規範為主的間接管理方式。《辦法》在很大程度上劃清了財政機關與企業之間的職責,對於企業的資本與財務行為,儘量給予制度規範,使企業有章可循。
三是突破了以行政審批為主的簡單管理手段,採用備案、審批、指導、監督相結合的複合管理手段。《辦法》按照“少審批、多規範”的原則,大量減少了主管財政機關的審批事項,同時為了監控國有資本營運狀況,規定企業具有備案、報告的責任,同時規定主管財政機關對企業具有政策、業務指導的責任,以及對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行為進行考評,對違紀行為進行處罰的權力。
問:《辦法》如何規範企業審批監管制度?
答:《辦法》遵循“少審批、多規範”的原則,除影響國有資本變動的事項需要審批外,一般採用以下辦法來約束企業行為:一是建立財政備案制和登記制,監控企業財務風險,如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重大事項的備案;二是建立企業內部約束機制,規範企業行為,如企業財務預算制度、內部議事規則、內部財務考核與評價制度以及法律責任追究制度等;三是建立中介機構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機制,如中介機構的資產評估、報表審計和考評結果的社會公告等;四是建立主管財政機關處罰權制度,規定了主管財政機關有權對企業、中介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該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問:財政部在對企業財務考核與評價方面是如何考慮的?
答:企業持有的國有資本,是全民所有的財產,其營運狀況和經營效績理應受到全體國民的關注和監督。財政部在《辦法》中,明確了企業財務考評的內容、形式、作用、基礎和結果公開等內容。目前,財政部已經會同國家經貿委、人事部等有關部門制定了國有資本金效績評價體系,《辦法》不僅利用現行規定對企業進行評價,而且將國有資本金效績評價作為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的一種手段,進一步規定評價結果要與企業經營者實行的年薪制、股票期權等激勵政策結合起來,並提交有關部門作為人事任免的參考。當然,企業財務考評的基礎數據,必須是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考評的結果要以一定的方式向社會發布,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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