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旅遊局

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23號),設立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旅遊局(簡稱州旅遊局),為州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指導全州旅遊設施定點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旅遊的綜合協調和應急救援職責。

主要職責

(一)統籌協調全州旅遊業發展,制定發展政策、規劃和標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州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擬定相關制度和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州各縣(市)旅遊工作。
(二)擬訂全州國內旅遊、入境旅遊和出境旅遊的市場開發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旅遊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和重大推廣活動。組織推動生態旅遊、民俗旅遊、邊境旅遊和冰雪旅遊。
(三)組織全州旅遊資源的普查、規劃、開發和相關保護工作。指導重點旅遊區域、旅遊目的地和旅遊線路的規劃開發,引導休閒度假。監測全州旅遊經濟運行,負責旅遊統計及行業信息發布。協調和指導全州旅遊就業、假日旅遊和紅色旅遊工作。
(四)負責全州旅遊行政執法工作,監督管理旅遊服務質量和旅遊市場秩序,維護旅遊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規範全州地域內旅遊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經營和服務行為。組織擬定全州旅遊景區、旅遊設施、旅遊服務、旅遊產品等方面的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應急救援工作。指導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指導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
(五)對全州經營旅遊業務的企業實施行業管理,歸口審核、審批。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指導旅遊產品生產銷售等工作。推動全州旅遊國際交流與合作,承擔與國際旅遊組織合作的相關事務。依法審核外國在我州境內設立的旅遊機構,審批經營國際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審核出國(境)旅遊、邊境旅遊。承擔特種旅遊的相關工作。
(六)落實國家、省赴港澳台地區旅遊政策和規定,指導全州對港澳台地區旅遊市場推廣工作。按規定承擔全州居民赴港澳台旅遊的有關事務,依法審核辦理港澳台地區在我州設立的旅遊機構,審查港澳台地區投資的旅行社在我州的市場準入資格。
(七)促進和引導旅遊行業利用外資和社會投資工作。負責國家、省下達的旅遊事業發展資金的投資立項審核,管理和使用全州旅遊發展資金。對旅遊景區、景點和其他重點旅遊建設項目實施巨觀指導和監督,協同管理和監督旅遊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八)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州旅遊人才規劃,負責全州旅遊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審核導遊人員的資格並指導實施,負責導遊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九)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旅遊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機關黨總支)。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和新聞宣傳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公文管理和審核等工作;負責機關資產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承擔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行政監督、機構編制及離退休幹部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旅遊發展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綜合協調處。
擬訂全州旅遊業發展政策,起草全州旅遊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草案;負責全州旅遊依法行政,監督旅遊行政執法;研究全州旅遊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和旅遊體制改革;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重要檔案、報告及領導講話的起草工作;交流旅遊研究信息,向行業提供政策諮詢服務;負責全州旅遊統計工作,監測旅遊經濟發展動態,發布假日旅遊信息;負責旅遊政務信息和旅遊電子網路工程。
(三)市場推廣處。
組織指導重要旅遊產品的重大促銷活動;負責全州旅遊形象整體宣傳策劃,組織開展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和線路的宣傳推廣工作;授權與外國政府、國際旅遊組織間的合作與交流;負責日常旅遊外事聯絡工作;負責州內各種旅遊節慶活動的策劃與協調;承擔境內外旅遊市場開發工作;開展對港澳台地區旅遊市場推廣工作,按規定承擔赴港澳台地區旅遊的有關事務;負責邊境旅遊開發工作。
(四)規劃發展處。
擬訂全州旅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州旅遊資源的普查工作;負責旅遊項目的管理工作,指導全州旅遊基礎設施建設和重點旅遊景區開發建設;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和線路的規劃、開發和保護;引導旅遊業社會投資;負責旅遊項目及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旅遊商品開發、規劃、設計、生產、展銷工作;負責全州旅遊新農村建設工作;承擔紅色旅遊相關工作。
(五)監督管理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全州旅遊行政執法工作,監督管理旅遊服務質量和旅遊市場秩序;指導旅遊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負責全州旅遊行業及其設備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全州旅遊安全綜合協調工作,指導旅遊應急救援和保險工作;承擔旅遊標準的有關工作;指導旅遊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負責旅行社設立審批及經營業務變更審核、全國導遊證審核、領隊人員資格審核、三星級旅遊星級飯店評定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旅遊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負責全州旅遊教育培訓和旅遊從業人員管理工作;指導實施旅遊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制度和等級認證制度。

人員編制

州旅遊局機關行政編制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處長(主任)6名(含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1名)。
州旅遊局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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