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審計局

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23號),設立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審計局(簡稱州審計局),為州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現任領導,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辦理地方性審計法規、規章的備案審查職責。
2.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的職責。
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境外州屬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州審計工作。負責對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監督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參與起草地方性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州政府和省審計廳提出年度州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州政府委託向州人大常委會提出州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州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州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構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州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州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市)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州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州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州政府投資和以州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州屬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州政府規定的州屬國有資金占控股和主導地位的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州政府部門、縣(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州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州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縣(市)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州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有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州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縣(市)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市)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全州各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全州各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全州各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市)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組織審計州政府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州屬國有企業。
(十一)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全州審計信息系統。
(十二)承辦州政府和省審計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審計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後勤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財務、保衛、信訪、政務公開和信息化工作;擬訂審計工作的政策、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州內部審計、鄉鎮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管理;負責全州審計系統統計和微機聯網管理工作;牽頭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聯繫特約審計員;承擔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管理等工作;承辦協管縣(市)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組織和指導全州審計系統的教育培訓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局機關退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
(二)法制處。
承擔地方性審計法規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報批工作;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監督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州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三)財政金融審計處。
組織審計州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縣(市)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州級地方國有金融機構和州政府規定的州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四)行政事業審計處。
組織審計州政府主管部門和縣(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衛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
組織審計州政府主管部門和縣(市)人民政府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
組織審計全州投資和以州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七)經貿審計處。
組織審計州屬國有企業和州政府規定的州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八)社會保障審計處。
組織審計州政府主管部門、縣(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州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九)經濟責任審計處。
參與起草經濟責任審計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草案;組織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十)政法審計處。
組織審計州公安局、州檢察院、州法院、州司法局及其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經濟執法部門及其所屬系統的審計業務,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州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3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審計師1名(副局長級);處長11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州審計局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3名。

其他事項

(一)全州各級審計機關領導幹部的管理,實行雙重領導、以地方黨委為主的體制。縣(市)黨委在任免、調動、獎懲縣(市)審計機關負責人時,應事先徵求州審計局的意見。州審計局要協助縣(市)黨委加強對縣(市)審計機關領導班子的考察了解,經常反映情況,主動提出領導班子配備、調整的建議。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現任領導

局長:朴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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