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水利局

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通知》(吉廳字〔2009〕23號),設立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水利局(簡稱州水利局),為州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領導,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領導

局長張春波

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實施國家有關水利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組織編制全州水利發展戰略和水資源開發利用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起草有關單行條例和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處理部門間、縣(市)間的水事糾紛;負責全州水政漁政監察和水行政、漁業行政執法工作。
(三)研究確定全州水利行業發展方向和目標任務,審查、審核、申報、審批水利、水電、漁業工程建設項目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並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四)統一管理全州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負責對全州水資源進行合理配置、有效開發利用;負責組織水資源的監測和調查評價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並依法徵收水資源規費;歸口管理全州節水、用水工作;對水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五)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和城市發展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和城市防洪論證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水功能區的劃分和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泊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並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六)研究提出州管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會同有關部門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管理等經濟調節意見;對全州水利國有資產進行監督;指導全州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漁業及多種經營工作。
(七)組織指導全州水利設施、水域、河道等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主要江河湖泊的治理與開發;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州管水利工程或縣(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
(八)負責組織實施全州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鄉鎮供水、防病改水、人畜安全引水規劃、初設、科研等工作;指導全州農田水利工作和鄉鎮供水、人畜安全飲水工作。
(九)負責州內跨流域的主要江河的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組織、協調並完成河道整治規劃,組織實施河道清淤疏浚工作,負責河道采砂管理,依法徵收砂石管理費。
(十)承擔全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州防汛抗旱工作,對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指導全州防汛抗旱工作。
(十一)組織、協調全州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擬訂水土保持中、長期規劃和水土保持工程項目建設措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和綜合防治,依法徵收水土流失補償費;指導全州水土保持工作。
(十二)組織編制全州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與水電產業建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實施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生態保護工程的建設和管理;依法徵收水電管理費;指導全州農村電氣化建設。
(十三)編制全州漁業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具體實施計畫;組織指導全州漁業資源的增殖與保護,編制捕撈規劃及漁業增殖措施,改善漁業水域環境,保護珍貴稀有水生動物;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全州漁業船舶檢驗、登記、發證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指導各縣(市)漁政漁船漁港監督管理及水產技術推廣業務。
(十四)組織、協調和審查水利、水電、水產和水土保持等重大科研項目,組織水利工程技術專家進行科學研究和技術攻關;負責科技新成果、新技術的開發、推廣和套用。
(十五)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國家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和監督檢查;對全州水利工程建設、財務管理、安全生產、隊伍建設實行行業指導。
(十六)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水利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
組織協調各縣(市)、本局各部門(處室)的工作;審核或組織起草全局性或以辦公室名義發布的檔案;籌備全局性的重要會議;組織安排局領導的政務活動;督辦政府檔案、政府會議、領導批示的貫徹落實,並向局領導報告;組織處理需由辦公室直接處理的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負責文秘檔案歸檔管理和安排機關值班值宿、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全局車輛統一管理、後勤保障和公務接待;負責全局各項規章制度的監督執行;負責政務信息工作。
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執行局黨委的決定、決議和各項工作部署;負責州直水利系統黨的建設、行風建設、黨風廉政建設以及精神文明建設;負責黨員幹部考核、教育、培養和管理;負責指導基層黨建和群團工作;負責黨委會議、組織召開理論學習中心組會議、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黨課教育大會;負責組織實施機關黨的建設總體規劃;負責落實機關年度理論學習計畫及部門理論中心組學習計畫,安排機關幹部參加各類黨校培訓,抓好局黨委理論中心組學習;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和考察,做好黨員發展工作;負責民眾來信來訪工作;做好黨員發展、黨費收繳、黨內統計和接轉組織關係等工作;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糾風工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水法律法規,規範行政審批項目、收費項目,集中行政審批權;經授權,依法進行行政審批目錄範圍內的審批項目、收費項目的審批業務;嚴格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實行“三個一”、“四制式”、“八公開”;制定行政審批各項規章制度,確保行政審批工作規範運行;協調相關部門辦理行政審批的相關業務;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管理和使用。
(二)人事處。
組織全州水利系統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務審核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調配、勞動工資、機構編制、醫療保險等項工作;負責組織科(處)級幹部擬任考核、職務任免和專業技術人才的管理工作;負責科(處)級後備幹部選拔推薦、培養教育工作;指導全州水利系統職工隊伍建設及全州水利系統人才庫建設;負責離退休老幹部服務管理工作。
(三)規劃計畫財務處(審計處)。
擬定全州水利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全州流域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協調流域開發工作;承辦全州水利(漁業)基本建設投資及預算內專項資金的工程項目建設計畫;承辦全州水利專項(省級專項、省水利基金、中央水利基金、小農水、人畜飲水、水產等)項目的投資計畫;負責州本級及機關的財務管理;對全州水利項目預(結)決算進行審查;指導全州水利工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負責編報全州綜合統計年報和基本建設統計年報、月報;承辦州管水利國有資產管理與服務工作;組織協調全州水利系統綜合經營業務;負責全州水利綜合經營的統計報表匯總上報工作;制定和落實本局綜合經營指標任務;承辦全州水利水電工程項目、漁業項目的技術審查和審核,並提出技術審查意見。
逐步建立全州水利內部審計工作規章制度,規範內審工作;開展對州直水利系統內部全額預算、差額撥款、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年度經費預算收支執行情況的審計,強化預算收支的審計監督管理;對全州重點水利建設項目進行水利投資使用管理審計調查,促進水利資金安全、合法、有效使用;加強州直單位領導幹部離任經濟責任內部審計;加強對州直水利系統企業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年度財務決算中介機構審計工作的管理;強化對全州水利系統內審工作的指導監督管理;加大系統內審計從業人員業務學習和培訓工作,促進全州水利系統加強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四)法規宣傳處。
組織編制並實施延邊州水利法制建設規劃、普法規劃和立法計畫;牽頭組織起草延邊州水行政和漁業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承辦上級立法機關在立法方面的徵求意見工作;監督檢查全州水法規和漁業法規的執行情況;對全州水政、漁政監察隊伍的執法行為進行督導;實施對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工作的監督管理;歸口管理水事違法案件的行政複議,協同調處水事糾紛和漁業糾紛,參與水行政和漁業行政案件的應訴工作;綜合管理水法規的宣傳普及;負責對州水行政、漁業行政執法人員和縣(市)水行政和漁業行政執法骨幹人員的培訓。
(五)水政水資源處。
組織協調進行全州水資源調查、評價、研究,並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要求對全州水資源的供需平衡和發展趨勢提出預測、對策和建議;編制全州水資源綜合規劃、專業規劃以及《延邊州水資源公報》;承擔全州水資源統一管理和調配,並負責全州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實施水資源論證制度,並制定和實施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應急調度預案;擬定水功能區劃、並組織實施水資源保護;組織協調推進水務一體化管理進程;負責水資源費徵收及使用管理;依法管理入河排污口;指導縣(市)開展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水資源管理工作;負責州本級取水戶的計畫用水、節約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六)河道管理處。
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河道管理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負責起草地方規範性檔案草案;組織協調編制河道整治規劃,並組織實施河道清淤疏浚工作;負責州管河道采砂管理,依法徵收河道采砂管理費;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以及各種臨時用河行為的審查、審核、審批、申報工作;檢查、監督、指導各縣(市)河道管理工作,合理開發利用江河資源。
(七)農村水利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農村水利建設與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制定發展全州農村水利的有關規定;研究制定全州農村水利發展戰略,負責編制農村水利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州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研究並提出開展農田水利建設具體實施方案的意見,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縣、鄉兩級水管員培訓和隊伍建設;負責萬畝以上灌區、小型水庫、節水灌溉及鄉鎮供水、防病改水、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等州管農村水利規劃和工程的設計審查、審核工作,同時負責州管農村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與質量監督工作;負責組織全州灌溉工程、小型水庫工程及鄉鎮供水、防病改水、農村飲水工程的招投標工作;指導農田水利工程和農村水管單位管理制度的改革;負責全州農村水利工程水價測算和水費核定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州農村水利工程水費計收工作;負責全州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有關競賽活動和農民用水者協會的組織活動。
(八)建設與管理處(質量監督站)。
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水利部門有關工程建設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全州水利水電基本建設項目“四制”改革和基本建設程式管理、審核工作;參與受監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檢查、指導各縣(市)水利局的質量監督工作;負責州內受省水利廳委託和州管水利水電基本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參與並管理全州在建水利水電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的階段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及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全州大中型水庫註冊登記、考核、安全監管、安全鑑定工作;指導設計單位的體制改革及勘察設計質量管理工作;負責全州在建水利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統計月報及技術資料的管理、歸檔工作;確定全州水利中長期科技推廣規劃、立項和申報工作;評定科研、科技推廣項目;推進水利工程新技術、新結構、新材料的研究套用。

人員編制

州水利局機關行政編制1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黨委副書記1名;處長8名(含兼職總工程師1名),黨委辦公室主任1名。
州水利局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州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州環保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州環保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州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州環保局協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州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州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沙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州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州水利局牽頭,會同州國土資源局、州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三)將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方面的管理體制,州政府各相關部門根據所承擔的職責負責業務上的指導。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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