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一)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研究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地方性法規和州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研究擬訂相關政策;組織實施國家、省制定的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指導全州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工作。
(二)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全州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產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指導和審核縣(市)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市)級礦產資源規劃;參與報請國家、省、州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的審核。
(三)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四)承擔全州耕地保護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全州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指導和組織落實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省和州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五)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州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全州地籍管理細則,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地方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研究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交易、作價出資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並監督國家國有土地劃撥用地目錄、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承擔報州政府審批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源的處置。
(七)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州內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的管理;承擔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九)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全州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州級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州級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保護規劃、計畫;監督管理和審查申報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治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察、評價工作;負責地熱水、礦泉水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保護和規劃管理。
(十一)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十二)依法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定收益分配製度;參與管理國家和省、州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管理國家和省、州財政撥付的專項資金及其他資金並監督使用。
(十三)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國土資源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調處理機關日常政務、事務;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公文管理、重要檔案的起草和審核以及後勤、接待、機要、保密、保衛、檔案、文印、政務信息、新聞發布及信息化建設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及其他服務職能。
(二)計畫財務處。
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州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規定,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相關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承擔國家、省和州撥付的專項資金、基金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工作;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的管理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以及國家、省和州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信訪辦)。
組織對全州貫徹落實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和礦產的非法開採、非法勘查、非法轉讓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組織起草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州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負責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承擔局內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相關工作。
負責受理、辦理、複查覆核信訪事項;負責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政策諮詢;負責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和裁決的受理、調查;協助有關處室辦理聽證事務;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信訪事項。
(四)人事處(黨委辦公室)。
承擔人事處(黨委辦公室)職責,同時承擔機關黨委的工作。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職稱評定管理工作;負責全州各縣(市)國土資源局黨政領導班子及全州國土資源系統副科級幹部管理;組織實施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外事工作,組織對外合作與交流;負責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五)規劃與耕地保護處。
組織編制和實施州本級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等綜合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縣(市)國土資源相關規劃;參與對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編制和下達全州土地利用計畫(草案),並組織監督各類規劃、計畫的實施;負責跨縣(市)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負責落實耕地保護政策的制定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工作;負責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儲備庫建設,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對縣(市)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監督和檢查;負責全州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查報批工作;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六)地籍管理處。
擬訂全州地籍管理辦法以及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組織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組織實施土地權屬管理辦法;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
(七)土地利用與產權交易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擬訂並執行全州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對土地供應實行全程監管;指導並實施基準地價更新,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擬定並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組織指導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
根據國家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察、論證、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具體行政審批事項包括: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改變用途;城鎮國有土地和已批准的建設用地改建、擴建、轉讓;國有農用地轉用和徵收集體土地;各縣(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及修改和各專項規劃及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劃定礦區範圍、採礦權授予、延續、變更、轉讓的審批和註銷登記;土地權屬的確定、轉移、變更、抵押、終止、註銷的登記;企業改制中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採用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方式處置的審核、審批;開發未利用土地及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普通建築用砂、石及磚瓦粘土除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社會公益事業用地;建設項目用地計畫審核;具體建設項目使用(需省政府批准的)國有建設用地的審批;土地開發整理的批准;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縣(市)級礦產資源規劃、礦產資源專項規劃編制修改審批;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的審核、審批。
(八)礦產資源管理處。
承擔礦產資源管理處的職能,同時承擔地質勘查、礦產資源儲量、地質環境的職能。
負責採礦權管理。管理採礦權市場;擬訂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組織監管礦產資源開採活動;依法調處採礦權權屬糾紛;提出採礦權設定方案;負責採礦權許可證年檢工作;組織專家對礦山開發利用方案進行審查。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州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組織協調地質災害防治;依法監督管理礦泉水、地熱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保護工作。負責探礦權管理。負責州內地質勘查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勘查申請範圍進行區塊覆核;調處地質勘查爭議和糾紛。貫徹執行國家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組織擬訂我州管理辦法;建立健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的專家系統及備案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統計;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州及縣(市)級發證礦山的礦業權評估工作;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
人員編制
州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2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黨委副書記1名;處長(主任)9名(含黨委辦公室主任1名)。
州國土資源局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2名。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