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壽縣國土資源局

延壽縣國土資源局是縣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隸屬於哈爾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全縣的國土資源管理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壽縣國土資源局
  • 職責國土資源管理
  • 隸屬哈爾濱市國土資源局
  • 人員編制:73人
機構簡介,主要職能,內設機構及職責,

機構簡介

延壽縣國土資源局是縣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隸屬於哈爾濱市國土資源局。全局人員編制73人,實有人數73人。
延壽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全縣的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主要負責全縣的土地、礦產資源的執法監察、資源調查,土地、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編制,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土地開發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確認,國家、集體、個人基本建設征占用地的審批,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的出讓,查處土地利用、礦產開發活動中的違法案件等項工作。

主要職能

一、組織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擬定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的有關政策;監督檢查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執法情況,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的依法行政。
二、制定和貫徹全縣國土資源和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發展戰略。預測中長期用地需求,科學配製國土資源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編制城鎮總體規劃;參與審核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鎮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地質環境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編制申報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礦產資源利用年度計畫、土地供應計畫;對規劃、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占用耕地計畫;制定審報並落實下達各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參與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及選址、定點工作。
三、負責全縣土地、礦產資源的執法監察。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查處各類違法案件。
四、制定並組織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整理政策。劃定和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負責農用地用途管制;負責集約化供地,擬定、審查、呈報農地轉用方案、土地徵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指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用地;組織實施全縣耕地總量占補平衡。
五、負責城鎮土地資產經營。建立供給引導需求和市場化配置土地資源的土地供應機制,組織實施對國有土地實行收購、儲備及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交易。
六、統一管理全縣城鄉地政、地籍工作。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的調查、統計、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協調、仲裁、處理土地權屬糾紛;組織執行地籍管理技術規程;建立健全全縣國土資源調查統計、評價制度和國土資源動態監測體系。
七、負責全縣土地價格管理。負責組織全縣土地定級估價,定期組織土地級別調整;組織城鎮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縣政府出讓土地價格、拍賣底價評估審核;負責全縣地價評估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資格審核;負責對涉及政府收益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價格確認。
八、負責城鎮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和跟蹤管理。組織編制實施各類建設用地定額指標,依法管理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委託經營、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工作;組織承辦企業改組改制、兼併破產、股票上市的土地資產處置;主管全縣土地市場;承擔全縣土地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及集體“五荒”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工作;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九、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的管理。依法合理配置礦產資源,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與使用;負責征繳採礦權價款和採礦權使用費
十、負責地質勘查、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依法管理探礦權區塊覆核、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出讓、轉讓審批登記;組織實施零星分散礦產資源採礦權有償出讓、轉讓工作;審定採礦權評估資格,確認評估結果。
十一、依法管理地質環境及開發利用保護。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地下水開採,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
十二、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政管理。監督檢查國撥地勘費的使用,安排省國土資源廳及市財政撥付的各項資金;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全縣地質資料的匯總。
十三、負責對各鄉鎮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全縣國有農、林、牧、漁場等用地使用界線的劃分、落界工作。
十四、負責組織主管全縣土地、礦產資源科學技術、宣傳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國土資源信息系統建設的指導;組織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五、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機構及職責

(一)辦公室: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事務工作。負責局機關政務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會議活動的組織安排;負責局材料的起草、審核、列印;負責檔案收發、印信和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的安全保衛、環境衛生、後勤管理工作;負責處理日常接待事宜;負責局機關的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監察室:負責全局行政監察工作。
(三)地籍管理股:統一管理全縣城鄉地政、地籍工作。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的調查、統計、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協調、仲載、處理土地權屬糾紛;主管土地權屬爭議的行政複議和應訴;負責對各鄉鎮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全縣國有農、林、牧、漁場等用地使用界線的劃分、落界工作。負責資源開發用地,負責土地權屬爭議的信訪工作。
(四)土地資產管理股:負責城鎮土地資產經營、建立供給引導需求和市場化配置土地資源的土地供應機制,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交易。負責全縣土地價格管理,組織全縣土地定級估價,定期組織土地級別調整;組織城鎮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縣政府出讓土地價格、拍賣底價評估審核,負責全縣地價評估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資格審核;負責對涉及政府收益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價格確認。依法管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委託經營、轉讓、交易工作;主管全縣土地市場;組織承辦企業改組改制、兼併破產、土地資產處置。
(五)耕地保護股:制定並組織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劃定和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負責農用地用途管制;負責集約化供地、擬定、審查、呈報農地轉用方案、土地徵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復墾;組織實施全縣耕地總量占補平衡。
(六)規劃股:制定和貫徹全縣國土資源和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發展戰略,預測中長期用地要求,科學配製國土資源,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編制城鎮總體規劃;編制申報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供應計畫;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占用耕地計畫;負責建設用地預審;負責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及選址、定點工作。
(七)礦產開發管理股: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申請的覆核、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的審批登記及採礦權終止註銷手續。負責對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統計、匯總、上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報表;對採礦權人開發利用方案、開採設計及“三率”指標(開採回採率採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制定和驗收;協調礦業部門之間關係,處理礦業權屬糾紛、保護採礦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礦業秩序。培育規範礦業權市場,推進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負責採礦權並對出讓、招標、拍賣、出租、轉讓等進行管理和監督;依法收繳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及其它費用;指導幫助礦山企業提高科技水平和經濟效益,推廣新的生產工藝和技術,提高資源的綜合利用水平。
(八)地質環境股: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頒布的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規章;組織礦產資源、地質環境調查評價,向上級人民政府提出礦產資源開發、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及管理的方針、政策及建議;參與地質勘查工作質量管理及有關項目的驗收工作;負責地質環境監督管理,對地質災害進行管理,依法管理地質環境。
(九)審批中心:統一受理國土資源業務的各類報批材料,統一發放批准檔案和證書,統一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土地交易綜合服務費。
(十)執法監察局:負責對土地、礦產資源、地質環境保護和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土地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資源有關費用徵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國土資源執法動態巡查工作;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十一)土地收購儲備中心:
1、負責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市場需求,編制長期和年度收購儲備計畫,並協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落實土地出讓計畫;
2、根據縣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批准的收儲計畫,對法律規定的可以收購的國有建設用地實行收購,並對可徵用儲備的農用地及其他可轉為國有建設用地集體所有未利用土地實行徵用儲備;
3、負責對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拆遷、平整及出讓前的合理使用等工作;
4、負責管理政府依法收回的違法用地、閒置土地及無主地;
5、負責籌集、運作和管理土地收購儲備資金,合理利用加速周轉,防範風險;
6、定期公布儲備土地的擬出讓信息,並負責儲備土地的招商洽談以及投放市場前的準備工作;
7、對收購儲備的地塊進行資金測算平衡,編制具體的地塊收購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二)土地開發整理中心:
1、負責土地整理調查、編報土地整理立項的前期調查等項工作。
2、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規劃,組織國家、省、市級補充耕地儲備庫項目、國家級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編制工作。
3、負責國家、省、市級補充耕地儲備庫的建設。做好省、市級補充耕地儲備庫補充耕地項目的初選、立項、論證、申報及實施。
4、組織並實施國家、省級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調查和接受並承擔國家、省級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具體實施。
5、負責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引資交流與合作。
6、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三)礦管站: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頒布的礦產資源、地質環境和地質勘查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本行政區的具體實施辦法和規定;
2、在本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對礦產資源進行綜合管理,制定礦產資源規劃及開發方針;
3、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
4、進行礦產儲量統計;
5、負責編制本縣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及有關專項計畫;
6、編制本縣地質環境及地下水保護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7、協調各礦業部門之間的關係,指導和幫助本地區集體、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提高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
8、按規定向上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填報轄區內地礦行政四項政府職能工作的綜合統計、報表及工作總結;
9、依法全額徵收礦山企業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並及時就地上繳國庫;
10、對違反地礦行政法規規定的直接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執行行政處罰。
(十四)國土資源信息中心職能:
1、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
2、負責全縣國土資源信息系統建設的指導、培訓和維護工作。
3、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的辦公自動化和網上行政審批工作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工作。
4、負責全縣土地、礦產資源、地質環境基礎和業務信息的資料庫的建設、維護和更新工作。
5、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基礎信息的統計、綜合、分類分析及變動趨勢動態數據的收集和預測分析工作。
6、負責全縣國土資源信息的收集、存儲和土地、礦產有關信息的發布工作,為社會提供公益信息服務。
7、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數位化製圖、出圖成果的驗收和審查,並對各種圖件提供有償服務。
8、負責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五)征地管理站:
1、負責全縣國家基本建設統一征地工作;
2、受政府委託並代表政府辦理統一征地工作;
3、依據有關法律、政策制定征地安置補償方案;
4、公告並組織聽證,在征地擬批前對被征地農戶的土地補償、安置途徑等進行聽證;
5、分別與用地、被征地單位簽定征地協定書;
6、組織有關部門對被征地集體經濟內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7、收繳征地管理費,代收委託收繳的有關費用;
8、負責組織協調縣有關部門統一征地工作。
(十六)國土資源勘測設計隊:土地資源調查;征撥用地勘測定界;地籍測量;土地變更調查;國土整治整理測量;土地劃界測量;土地動態遙感監測
(十七)加信國土資源所:負責加信鎮、中和鎮、安山鄉壽山鄉的國土資源業務工作。
(十八)延河國土資源所:負責延河鎮青川鄉玉河鄉的國土資源業務工作。
(十九)六團國土資源所:負責六團鎮太平川畜牧場以及延壽鎮部分村屯的國土資源業務工作。
(二十)城區所:負責延壽縣延壽鎮國土資源業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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