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農田保護區

基本農田保護區

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為了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依照法定程式,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界定,由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確定的特定保護區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基本農田保護區
  • :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
  • 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依照法定程式
  • 單位:鄉(鎮)為單位
詞目釋義,具體範圍,保護原則,主要要求,

詞目釋義

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為了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要件和程式劃定的特殊區域。

具體範圍

現行《土地管理法》規定,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並進行嚴格管理:
1.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畫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3.蔬菜生產基地;
4.農業科研、教學實驗田;
5.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保護原則

  1. 堅持“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土地利用方針,優先保護集中連片和高產穩定的耕地;
  2.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業資源調查為依據;
  3. 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計畫和規劃相適應,規劃年限一般在10年以上;
  4. 與城市規劃、村鎮規劃相協調;
  5. 以基期年的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數據和圖件為基礎資料。

主要要求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面積的80%以上,具體數量指標根據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分解下達。
(二)各級人民政府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作為規劃的一項內容,明確基本農田保護的布局安排、數量指標和質量要求。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定基本農田保護區。
(三)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四)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由縣級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誌,予以公告,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檔案一併抄送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的保護標誌。
(五)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確認,或者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確認。
(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數量不減少。
(七)經國務院批准占用基本農田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批准檔案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補充劃入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占用單位應當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所占基本農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八)占用基本農田的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將所占用基本農田耕作層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九)國家提倡和鼓勵農業生產者對其經營的基本農田施用有機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利用基本農田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和培肥地力。
(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基本農田地力與施肥效益長期定位監測網點,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基本農田地力變化狀祝報告以及相應的地力保護措施,並為農業生產者提供施肥指導服務。
(十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基本農田環境污染進行監測和評價,並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環境質量與發展趨勢的報告。
(十二)經國務院批准占用基本農田興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基本農田環境保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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