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社區衛生服務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社區衛生服務管理辦法》在2002.12.20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社區衛生服務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2.12.20
  • 實施時間:2003.02.15
辦法全文,修訂的辦法,

辦法全文

2002年11月30日自治區第九屆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2月15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條 為推進社區建設,加強社區衛生服務管理,建立新型衛生服務體系,滿足基本衛生服務需求,保護與增進社區居民的健康,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社區衛生服務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包括:提供綜合性服務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提供專門服務的護理院(站)。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按《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設定並進行執業登記。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衛生工作,把社區衛生工作納入政府工作責任制,納入社會發展計畫和社區建設總體規劃,制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規劃與布局,並保障實施,建立政府領導,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參與的社區衛生服務管理體系。
第五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主管社區衛生工作,並負責本轄區內社區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各級發展計畫、財政、稅務、工商、物價、公安、民政、建設、規劃、藥監、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計畫生育等部門在其管理職責範圍內,配合和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共同做好社區衛生工作。
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應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社區衛生工作。
第六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分為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非營利性和營利性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納入衛生資源配置結構的調整,合理利用和使用社區衛生資源。
鼓勵符合條件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舉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嚴格機構、人員、設備和技術的準入標準。準入標準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社區公共衛生、計畫免疫、預防保健、基本醫療、健康教育等經費和基本設施的投入,把所需的經費納入地方財政經常性預算,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承擔社區人口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核定財政補助。
具體的補助標準由設區的市財政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衛生狀況、居民收入情況、社區人口、服務面積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八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規劃與布局,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進行定點設定。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定點應當引入競爭機制,根據公平、擇優的原則,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具備提供社區衛生服務基本條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在衛生資源缺乏,沒有社會力量舉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地區,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規劃與布局,舉辦或者委託舉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第九條,凡申請設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應當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衛生行政部門按本轄區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定點設定進行審批,並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駐桂部隊設定編外的醫療機構,申請設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必須先經部隊衛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按前款的規定提出申請。
第十條 申請設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法定的執業資格;
(二)具有公共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全科醫師和護士;
(三)配備與實際需要相適應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與社區衛生服務相適應的業務用房,並配置必要的辦公用具和常用醫療預防康復器材、基本搶救設備、通訊設施,以及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條 設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按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各級人民政府設定的,由同級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籌建負責人申請;
(二)醫療機構設定的,由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委託的負責人申請;
(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設定的,由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申請;
(四)合夥設定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請並附合夥各方共同簽署的協定書;
(五)個人設定的,由其本人申請。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滿2年的個人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三)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滿5年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四)被吊銷醫師執業證書、助理醫師執業證書、護士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第十三條 申請設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定申請書;
(二)設定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和相關專業資格證書、執業證書;
(四)社區衛生服務的全科醫師和相關技術人員的崗位證書;
(五)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及其有關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批准的,發給《設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批准書》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許可證》,並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和抄送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不批准的,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非營利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後,應當向同級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營利性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按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後,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工商登記。
第十五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許可證》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許可證》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轉讓和出賣。
第十六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變更執業地址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批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衛生行政部門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作出變更、註銷、停業決定後,應當同時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並抄送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第十七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命名的原則為:社區地名——識別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
第十八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一般以街道辦事處所轄區域為範圍設定,中心為獨立法人,可以下設若干個社區衛生服務站。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社區衛生服務站必須符合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基本標準。
鄉(鎮)衛生院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申請設定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並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基本標準設定若干社區衛生服務站。
第十九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校驗期為2年。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況,給予1至6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一)不符合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基本標準的;
(二)限期改正期間不改正的;
(三)考評不合格的;
(四)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在暫緩校驗期內不得執業;暫緩校驗期滿仍未通過校驗的,由發證機關註銷其《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許可證》。
第二十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建立融預防、保健、醫療、康復、健康教育和計畫生育技術為一體的服務體系,為社區居民提供有效、經濟、方便、綜合、連續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第二十一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建立人員崗位責任制度和社區衛生服務信息公示制度,公開服務內容、主要收費標準和監督電話,自覺接受社區居民的監督。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各項服務價格或者收費標準按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內容和考評辦法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建立社區衛生服務的全科醫師和相關技術人員崗位證書制度。經全科醫學培訓並考核合格的執業醫師,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頒發《全科醫師崗位證書》;其他社區衛生技術人員必須經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相關的技術崗位證書後,才能從事社區衛生服務工作。
社區衛生服務技術人員的培訓和考核辦法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自治區人事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機構,並頒發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 計畫生育部門負責社區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依託社區衛生服務網路做好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把社區衛生服務工作作為重點,組織協調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建設。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醫療、預防、保健和計畫生育技術機構應當對轄區內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進行業務和技術指導,並按職能劃分,建立雙向轉診制度和防保分級管理制度。
雙向轉診制度和防保管理制度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具有以下權利:
(一)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平調、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有權維護社區衛生服務秩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管理制度,不得衝擊、擾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名稱、榮譽或者取得的專利受法律保護,並有權推薦和套用先進科技成果;
(四)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有權拒付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以外的收費和攤派;
(五)社區衛生服務人員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威脅、毆打和侮辱,不得妨礙社區衛生服務的正常活動;
(六)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醫務人員可以參加職稱評定、考試、進修培訓、學術交流和參加繼續教育。
第二十八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國家的衛生工作方針政策,加強對社區衛生服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二)加強業務技術培訓和建設,不斷提高衛生服務技術水平和全科護理質量,為社區居民提供安全、高效、優質的服務;
(三)救死扶傷,在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緊急情況時,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四)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價格和藥品價格,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財政、審計、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五)開展社區居民健康調查,進行社區診斷,向社區管理部門提出改進社區公共衛生的建議,並協助實施;
(六)承擔本社區內的公共衛生、計畫免疫、預防保健和健康教育工作;
(七)負責轄區內社區衛生服務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統計、分析與上報;
(八)完成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同級民政部門交付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九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使用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部門審定的常用藥品和急救藥品,不得從事其他藥品的購銷活動。
第三十條 非營利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提供具有社區衛生服務特點的延伸性服務實行價格放開。
營利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
第三十一條 衛生技術人員經所在機構同意,並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註冊,可以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兼職工作;退休的衛生技術人員可以應聘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原單位應當保持其原有的退休待遇。
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的兼職或者應聘的衛生技術人員,應當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簽訂聘用協定。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負責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設定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
(二)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進行評審、考核;
(四)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執業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具有下列協調和監督職能:
(一)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協調和指導,把社區衛生建設納入目標管理體系;
(二)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水平實行民主監督,定期開展社區衛生服務質量的民主評議;
(三)把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列入社區建設規劃,協調解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業務用房,並動員和組織轄區內各種社會力量參與開展社區衛生服務。
第三十四條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房屋、土地等不動產,在無償提供給非營利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使用期間,免徵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非營利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公益性捐贈,經稅務機構審核後,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稅前扣除。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建設開發單位在新建、改建和擴建居民小區或者住宅區時,應當按國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的規定,把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建設規劃,在小區規劃設計中預留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位置,並按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無償提供或者按成本價出售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使用。
第三十六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一)內部管理混亂,有安全事故隱患的;
(二)上崗衛生技術人員未取得技術崗位證書,或者不按規定定期參加培訓、考核的;
(三)不按規定開展質量管理工作或者質量管理工作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物價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3年2月15日起施行。

修訂的辦法

(2002年11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2002年12月2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號發布,自2003年2月15日起施行,根據2004年6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號修正)

第一條 為推進社區建設,加強社區衛生服務管理,建立新型衛生服務體系,滿足基本衛生服務需求,保護與增進社區居民的健康,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社區衛生服務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包括:提供綜合性服務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提供專門服務的護理院(站)。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按《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設定並進行執業登記。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衛生工作,把社區衛生工作納入政府工作責任制,納入社會發展計畫和社區建設總體規劃,制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規劃與布局,並保障實施,建立政府領導,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參與的社區衛生服務管理體系。
第五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主管社區衛生工作,並負責本轄區內社區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各級發展計畫、財政、稅務、工商、物價、公安、民政、建設、規劃、藥監、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計畫生育等部門在其管理職責範圍內,配合和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共同做好社區衛生工作。
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應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社區衛生工作。
第六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分為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非營利性和營利性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納入衛生資源配置結構的調整,合理利用和使用社區衛生資源。
鼓勵符合條件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舉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嚴格機構、人員、設備和技術的準入標準。準入標準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社區公共衛生、計畫免疫、預防保健、基本醫療、健康教育等經費和基本設施的投入,把所需的經費納入地方財政經常性預算,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承擔社區人口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核定財政補助。
具體的補助標準由設區的市財政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衛生狀況、居民收入情況、社區人口、服務面積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八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規劃與布局,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進行定點設定。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定點應當引入競爭機制,根據公平、擇優的原則,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具備提供社區衛生服務基本條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在衛生資源缺乏,沒有社會力量舉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地區,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規劃與布局,舉辦或者委託舉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第九條 凡申請設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應當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衛生行政部門按本轄區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定點設定進行審批,並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駐桂部隊設定編外的醫療機構,申請設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必須先經部隊衛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按前款的規定提出申請。
第十條 申請設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法定的執業資格;
(二)具有公共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全科醫師和護士;
(三)配備與實際需要相適應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與社區衛生服務相適應的業務用房,並配置必要的辦公用具和常用醫療預防康復器材、基本搶救設備、通訊設施,以及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條 設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按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各級人民政府設定的,由同級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籌建負責人申請;
(二)醫療機構設定的,由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委託的負責人申請;
(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設定的,由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申請;
(四)合夥設定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請並附合夥各方共同簽署的協定書;
(五)個人設定的,由其本人申請。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滿2年的個人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三)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滿5年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四)被吊銷醫師執業證書、助理醫師執業證書、護士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第十三條 申請設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定申請書;
(二)設定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和相關專業資格證書、執業證書;
(四)社區衛生服務的全科醫師和相關技術人員的崗位證書;
(五)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及其有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批准的,發給設定批准書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和抄送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不批准的,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變更執業地址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批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衛生行政部門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作出變更、註銷、停業決定後,應當同時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並抄送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第十六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命名的原則為:社區地名——識別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
第十七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一般以街道辦事處所轄區域為範圍設定,中心為獨立法人,可以下設若干個社區衛生服務站。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社區衛生服務站必須符合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基本標準。
鄉(鎮)衛生院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申請設定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並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基本標準設定若干社區衛生服務站。
第十八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校驗期為2年。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況,給予1至6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一)不符合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基本標準的;
(二)限期改正期間不改正的;
(三)考評不合格的;
(四)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在暫緩校驗期內不得執業;暫緩校驗期滿仍未通過校驗的,由發證機關註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九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建立融預防、保健、醫療、康復、健康教育和計畫生育技術為一體的服務體系,為社區居民提供有效、經濟、方便、綜合、連續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第二十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建立人員崗位責任制度和社區衛生服務信息公示制度,公開服務內容、主要收費標準和監督電話,自覺接受社區居民的監督。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各項服務價格或者收費標準按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內容和考評辦法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全科醫師和相關技術人員應當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全科醫學培訓和相關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相關的崗位證書後,方可從事社區衛生服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機構,並頒發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 計畫生育部門負責社區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依託社區衛生服務網路做好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把社區衛生服務工作作為重點,組織協調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建設。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醫療、預防、保健和計畫生育技術機構應當對轄區內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進行業務和技術指導,並按職能劃分,建立雙向轉診制度和防保分級管理制度。
雙向轉診制度和防保管理制度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具有以下權利:
(一)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平調、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有權維護社區衛生服務秩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管理制度,不得衝擊、擾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名稱、榮譽或者取得的專利受法律保護,並有權推薦和套用先進科技成果;
(四)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有權拒付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以外的收費和攤派;
(五)社區衛生服務人員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威脅、毆打和侮辱,不得妨礙社區衛生服務的正常活動;
(六)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醫務人員可以參加職稱評定、考試、進修培訓、學術交流和參加繼續教育。
第二十七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國家的衛生工作方針政策,加強對社區衛生服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二)加強業務技術培訓和建設,不斷提高衛生服務技術水平和全科護理質量,為社區居民提供安全、高效、優質的服務;
(三)救死扶傷,在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緊急情況時,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四)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價格和藥品價格,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財政、審計、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五)開展社區居民健康調查,進行社區診斷,向社區管理部門提出改進社區公共衛生的建議,並協助實施;
(六)承擔本社區內的公共衛生、計畫免疫、預防保健和健康教育工作;
(七)負責轄區內社區衛生服務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統計、分析與上報;
(八)完成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同級民政部門交付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八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使用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部門審定的常用藥品和急救藥品,不得從事其他藥品的購銷活動。
第二十九條 非營利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提供具有社區衛生服務特點的延伸性服務實行價格放開。
營利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
第三十條 衛生技術人員經所在機構同意,並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註冊,可以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兼職工作;退休的衛生技術人員可以應聘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原單位應當保持其原有的退休待遇。
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的兼職或者應聘的衛生技術人員,應當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簽訂聘用協定。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負責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設定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
(二)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進行評審、考核;
(四)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執業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具有下列協調和監督職能:
(一)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協調和指導,把社區衛生建設納入目標管理體系;
(二)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水平實行民主監督,定期開展社區衛生服務質量的民主評議;
(三)把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列入社區建設規劃,協調解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業務用房,並動員和組織轄區內各種社會力量參與開展社區衛生服務。
第三十三條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房屋、土地等不動產,在無償提供給非營利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使用期間,免徵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非營利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公益性捐贈,經稅務機構審核後,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稅前扣除。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建設開發單位在新建、改建和擴建居民小區或者住宅區時,應當按國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的規定,把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建設規劃,在小區規劃設計中預留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位置,並按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無償提供或者按成本價出售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使用。
第三十五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一)內部管理混亂,有安全事故隱患的;
(二)上崗衛生技術人員未取得技術崗位證書,或者不按規定定期參加培訓、考核的;
(三)不按規定開展質量管理工作或者質量管理工作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物價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3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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