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震預警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地震預警活動,加強地震預警管理,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監測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5月,《廣西壯族自治區地震預警管理辦法(草案初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地震局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5月,《廣西壯族自治區地震預警管理辦法(草案初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震預警管理辦法(草案初稿)
第一條【立法依據】 為了規範地震預警活動,加強地震預警管理,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監測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預警系統規劃、建設和維護,地震預警信息發布、傳播和運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震預警,是指地震發生後,利用地震預警系統,在地震波到達之前向可能遭受破壞或影響的區域發出地震警報信息的行為。
地震預警系統包括地震預警監測系統、信息自動處理系統及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和播發裝置。
第三條【工作原則和機制】 地震預警工作應當遵循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區域協同、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在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防震減災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指導下,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發布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政府和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工作的領導,將地震預警工作納入應急管理、綜合減災和防震減災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防震減災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地震預警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發展改革、能源、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廣播電視、大數據、氣象、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依法做好地震預警相關工作。
第五條【規劃編制和建設管理】 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防震減災工作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和自治區實際情況,組織編制全區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設區市以及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防震減災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根據全區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地震預警系統相關設施設備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
地震預警系統建設應當統籌利用、整合現有資源,合理規劃布局,避免重複建設。
第六條【土地使用】 地震預警設施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需要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應當與權利人協商一致。自然資源部門和有關單位、個人應當給予支持。
第七條【人員密集場所預警終端建設】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幼稚園、學校、醫院、大型商業綜合體、大型體育場館、旅遊景區、大型劇場劇院、機場、客運車站、客運碼頭、地下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場所安裝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和播發裝置。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整合自然資源、應急管理、廣播電視、氣象等部門資源,實現接收和傳播設施共享。
前款規定的管理單位應當確保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和播發裝置正常運行,即時播報地震預警信息。
鼓勵其他地區的人員密集場所安裝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和播發裝置。
第八條【重大工程緊急處置系統建設】 核電及其他核工程、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城市軌道交通、大型水庫、供電、通信設施、輸油輸氣、石油化工、礦山等重大建設工程,危險物品生產、貯存等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安裝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和緊急安全處置系統,並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運營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建設專用地震預警系統,專用地震預警系統的監測信息應當依法及時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防震減災工作的部門。專用地震預警系統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申請納入地震預警系統。
第九條【統一標準】 全區地震預警系統建設、維護,預警信息發布、傳播,執行統一的技術標準和規範。
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防震減災工作的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組織制定全區地震預警系統建設、維護以及預警信息發布、傳播的標準和規範。
第十條【發布主體和渠道】 地震預警信息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防震減災工作的部門統一製作和發布,其他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不得編造、傳播虛假地震預警信息。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移動通信等媒體和單位向公眾播發地震預警信息,並向社會公布。鼓勵其他媒體轉發地震預警信息。
第十一條【信息發布和閾值】 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防震減災工作的部門根據地震可能造成的破壞程度和社會影響,確定地震預警信息發布閾值。
地震預估參數達到確定閾值時,由地震預警系統自動向相關區域發布地震預警信息。
地震預警信息應當包括地震震級、發震時間、震中位置、地震波預計到達時間、預估最大地震烈度、預警分級標識等內容。
根據預估最大地震烈度,將地震預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識,一級為最高級別。
第十二條【信息更正】 由於技術限制、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地震預警信息誤發或者出現較大偏差的,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防震減災工作的部門應當通過原渠道及時更正,並採取積極措施消除不良影響。
第十三條【播發機制】 負責向公眾播發地震預警信息的媒體和單位,應當建立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播發機制,及時、準確、無償播發地震預警信息,並接受當地負責管理防震減災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預警平台建設】 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防震減災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全區地震預警信息平台,加強地震預警信息共享和大數據套用分析,並建立信息匯集、處理和套用機制,保證數據信息真實、可溯。
第十五條【信息定製服務】 對地震預警信息有特殊需求的單位,可以向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防震減災工作的部門提出定製信息服務申請。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防震減災工作的部門會同自治區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社會參與】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地震預警科技創新、產品研發、成果套用和信息服務,依法參與地震預警系統建設和維護,或者通過捐贈、志願服務等形式參與地震預警工作。
第十七條【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防震減災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廣泛開展地震預警知識宣傳教育工作,指導、督促、協助有關單位開展地震應急演練,提高公眾應急避險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移動通信等媒體和通信運營企業應當開展地震預警知識的公益宣傳活動。
學校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地震預警知識的宣傳教育,組織開展必要的地震應急演練。
第十八條【交流合作】 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防震減災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與周邊省之間的地震預警科技交流與合作,推動建設區域地震預警信息平台,建立地震預警信息共享機制,提高區域地震預警能力。
第十九條【設施保護】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負責管理防震減災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公安、自然資源等部門加強對地震預警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設立保護標誌,標明保護要求。
地震預警設施遭受破壞的,負責管理防震減災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及時組織修復;地震觀測環境遭受破壞影響地震預警設施工作效能的,有關單位應當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恢復原狀或者易地重建。
地震預警設施運行管理單位和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單位應當加強對相關設施的維護管理,保障地震預警系統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侵害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預警設施設備,不得危害地震觀測環境。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破壞地震預警設施設備和地震觀測環境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防震減災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一條【破壞設施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損毀或者擅自拆除、移動地震預警設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監測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法發布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編造、傳播虛假地震預警信息或者擅自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擾亂社會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減輕地震災害損失的需要
廣西屬於中強地震活動地區,橫跨華南地震區的三個地震帶。2019年發生北流5.2級、靖西5.2級地震,2021年發生德保4.8級地震,2023年發生北部灣5.0級地震。近年來國內外實踐表明,地震預警技術對有效應對地震危害、減輕地震災害損失、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能發揮重要作用。在我區推進地震預警工作過程中,依法規範開展地震預警管理,出台地震預警地方性法規勢在必行。
(二)規範地震預警工作的需要
地震預警是一項複雜的社會性系統工程。做好這項工程,一定要堅持法制先行,充分發揮法制的引領、推動、規範和保障作用,目前,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監測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地震監測管理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均對地震預警提出過規範,但是僅局限地提供了原則性要求。如何發布預警信息、預警主體的合法授權及協作分工還需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亟需配套的法規進行規定。
(三)規避隨意發布地震預警信息風險的需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地震信息實行“歸口管理、統一發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自然災害預警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研究機構或社會企業無權擅自發布地震信息。因此,地震預警信息的發布需要統一規範的管理辦法,否則極易引起社會恐慌,造成社會影響,對社會民眾起到誤導作用。
(四)國內整體發展的客觀需要
2023年6月8日,中國地震局局長閔宜仁表示,國家地震烈度速報與預警工程已完成主體建設任務,目前,全國有福建、雲南、甘肅、遼寧、廣東、江蘇等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台了相關法規規章,全國多個省份都在同步推進地震預警立法工作。
二、立法要解決的問題
(一)規範地震預警系統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對地震監測台網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分類管理。《廣西壯族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本自治區地震監測台網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分類建設和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需根據上級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編制本級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並組織建設本地地震預警系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防震減災工作的部門或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地震預警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因此,地震預警系統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需要各級人民政府履行屬地責任和管理職責。
(二)明確各級各部門職能職責
為了切實推動廣西地震預警工程建設,最大限度發揮地震預警服務重大建設工程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保障作用,按照立法先行的原則,以立法引領和推動解決當前我區地震預警系統規劃與建設中存在的責任部門不明確、地震預警信息發布與處置責任不落實、地震預警宣傳教育與應急演練不到位以及地震預警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得不到有效保護等突出問題,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和各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職責。
(三)規範地震預警信息的發布
地震預警信息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防震減災工作的部門通過地震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向預估地震烈度達到地震預警信息發布條件的區域自動統一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編造和傳播虛假地震預警信息。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移動通信等媒體和單位向公眾播發地震預警信息,並向社會公布。因此,通過立法保障地震預警信息發布的規範和統一,避免引起社會恐慌,造成社會影響。
三、立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監測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以及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關於進一步健全完善地方防震減災救災體制機制的意見》《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防震減災工作的通知》(桂政辦發〔2020〕9號)等重要檔案。
四、立法思路及主要內容
(一)立法思路
一是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儘量不列入本辦法;二是將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地震工作的最新部署要求充分融入立法,具體體現在第四條和第五條,明確各級政府和各行主管部門職責;三是針對自治區地震預警工作的實際問題進行儘可能詳細的規定,細化補充《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的規定,具體體現在第二條和第三條,解釋說明了地震預警的概念、適用範圍、工作原則和風險等。
(二)主要內容及關鍵條款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震預警管理辦法》共二十三條,不分章節,主要按照6部分進行闡述:地震預警定義及適用範圍、地震預警系統的規劃與建設、地震預警信息的發布與處置、宣傳教育與交流合作、地震預警設施與地震觀測環境保護以及法律責任。
一是關鍵內容有9條:第二條的內容解釋說明地震預警的概念和適用範圍。第三條的內容主要是明確地震預警工作原則和機制,規避隨意發布地震預警信息風險,地震預警信息的發布需要統一規範的管理辦法,否則極易引起社會恐慌,造成社會影響,對重大企業和社會公眾起到誤導作用。第四條的內容是要明確各級政府和各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責,特別是財政保障方式,切實推動廣西地震預警工程建設和運維。第五條的內容是要明確地震預警系統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需要各級人民政府履行屬地責任和管理職責。第七條的內容是對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在人員密集場所安裝地震預警信息接收裝置的規定。第八條的內容是對重大工程安裝地震預警信息接收裝置安裝行業部門的規定。第十條的內容明確了預警信息發布的主體和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編造、傳播虛假地震預警信息。第十三條的內容對向公眾播發地震預警信息的媒體和單位提出具體發布,並接受當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十九條的內容是要加強對地震預警設施和觀測環境的保護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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