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入境出境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入境出境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管理辦法》是1994年8月26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入境出境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管理辦法
  • 公布時間:1994年8月26日
  • 門類:公安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入境出境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管理,保障邊境口岸、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從本自治區邊境口岸或通道入境出境的機動車輛和駕駛員,必須遵守本辦法。但我區政府與毗鄰國家政府或自治區政府與毗鄰國家省區政府有協定的,按協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機動車,是指道路上行駛的各種汽車、電車、電瓶車、機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
第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章 入境機動車管理
第五條
境外機動車入境,車主或者代理人必須按下列規定向入境口岸、通道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發證機關(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入境機動車專用號牌和行駛證(以下簡稱號牌和行駛證)或《廣西壯族自治區境外車口岸貨場通行證》(以下簡稱《貨場通行證》):
(一)持有我國有關組織、掛靠或代理單位證明和有效的國外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
(二)有準許入境的證明材料;
(三)經發證機關對處境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符合GB7258─8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四)交納檢驗費和牌證費;
(五)辦理第三者責任保險。
符合前款規定的,由發證機關核發號牌和行駛證。行駛證應填寫行駛區域、線路和有效日期。入境機動車僅到邊貿貨場的,由發證機關核發《貨場通行證》。
第六條
入境機動車必須按發證機關指定的位置安裝號牌或貼上《貨場通行證》,同時懸掛國外機動車號牌,並隨車攜帶行駛證。
號牌、行駛證及《貨場通行證》不準轉借、塗改、冒領、偽造。
第七條
境外機動車車主或代理人,申領的號牌和行駛證有效期滿後,應當交還發證機關。需要延長時,按第五條規定重新申領。
第八條
境外車輛出境時,須將號牌、行駛證和《貨場通知證》交還發證機關。在號牌和行駛證有效期內又入境的,經發證機關審驗後,發給原車號牌和行駛證。
第九條
號牌、行駛證和《貨場通行證》在有效期內損壞的,車主或代理人應當將損壞的牌證交回發證機關,填寫《號牌、行駛證換髮申請表》,換領新牌證,並交納換證費用;遺失的,車主或代理人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失,並按第五條規定重新申領。
第三章 入境駕駛員管理
第十條
境外機動車駕駛員駕車入境,必須到入境口岸、通道所在地發證機關申領臨時駕駛證件後,方準在本自治區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

修訂信息

1994年8月26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0號發布(編者註:修改內容見根據1997年12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6號發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正〈廣西壯族自治區入境出境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入境出境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管理辦法》(1997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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