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審批使用財政周轉金問題的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審批使用財政周轉金問題的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於1986年5月20日出台的關於審批使用財政周轉金問題的檔案。主要內容是:為解決一些企業技改或“短、平、快”生產項目所需的資金困難,從區建造小額貸款中拿出五千萬元,以及從財政部借給廣西的五千萬元中拿出三千萬元。兩筆共八千萬元,作為一些臨時周轉性借款使用。對這部分資金的使用範圍和審批手續提出的五點要求。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桂政發[1986]63號
【發布日期】1986-05-20
【生效日期】1986-05-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審批使用財政周轉金問題的通知
(1986年5月20日桂政發〔1986〕63號)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六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主持的第一次資金調度會議定:為解決一些企業技改或“短、平、快”生產項目所需的資金困難,從區建造小額貸款中拿出五千萬元,以及從財政部借給廣西的五千萬元中拿出三千萬元(另二千萬元作預付財政補助款周轉金使用)。兩筆共八千萬元,作為一些臨時周轉性借款使用。現將這部分資金的使用範圍和審批手續作如下通知:
一、這部分資金主要用於解決企業技改小項目(包括工業、商業、農業、科技等方面企業)以及一些小水火電和一些擴大生產急需的短缺資金。其中二千萬借給工商業系統的企業技改使用,一千五百萬元借給農業技改項目使用,三千萬元借給水電部門發展小水火電使用,一千五百萬元作其他企業安排使用。
二、使用這部分資金的生產項目和技改項目,必須是能源和原材料有保證,產品有銷路,投資小,見效快,經濟效益好的項目。屬扶貧縣及“短、平、快”項目優先考慮安排。
三、符合借用周轉金的項目或企業,均由企業提出借用周轉金的報告,按規定提供可行性研究材料。凡地、市、縣屬企業要由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局審核同意,分別報地區行署、市人民政府審核,再轉報區直有關主管部門評審,認為可行後,屬工商業系統用款的報區經委,屬發展小水電和農業技改用款的報區農委分別綜合平衡;區直企業則由區直主管廳局審核同意後分別報區經委或區農委綜合平衡,然後提交區經委或區農委、區財政廳、區政府辦公廳聯合召開的資金使用“碰頭會”(以下簡稱“碰頭會”)審批,並分別由區經委或區農委和財政廳聯合下文通知辦理具體借款手續。
四、凡經“碰頭會”審批同意借款的項目或企業,接到有關部門批件後,地、市、縣屬企業要與同級財政簽定借款契約;區直企業要與區直有關廳局簽訂借款契約。委託區建行或區民族經濟發展資金管理局按契約規定撥付借款。
五、周轉金的借款期限一般為一年,個別項目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借用周轉金手續費按月息千分之三收取。屬建行撥付的周轉金將千分之二點五交財政,千分之零點五作建行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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