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糧食安全責任考核辦法》是為貫徹落實糧食工作政府負責制,確保糧食安全,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6〕16號)和《轉發省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落實糧食工作政府負責制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6〕2號)精神,特別制定的責任考核辦法,於2008年二月二十八日開始實施,2014年7月22日第一次修訂,2016年1月27日第二次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糧食安全責任考核辦法
- 文 號:粵府辦〔2008〕10號
- 實施日期:2008年二月二十八日
- 修訂日期:2014年7月22日、2016年1月27日
- 發布機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修訂文號:粵府辦〔2014〕38號
第三條 省政府按年度對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落實糧食安全政府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
考核工作實行統一領導與分工負責相結合、全面監督與重點考核相結合、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省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對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落實糧食安全保障責任日常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考核評分。
第五條 考核內容主要為粵府〔2015〕101號文規定的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糧食安全保障責任落實情況,包括增強糧食可持續生產能力、保護種糧積極性、增強地方糧食儲備能力、保障糧食市場供應、確保糧食質量安全、落實保障措施等6個方面(詳見附屬檔案)。
第六條 考核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九條 考核程式:
(二)部門評審。各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自評情況,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審核評分,形成書面考核意見,於每年3月底前送考核小組辦公室。
(三)實地抽查。考核小組辦公室根據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自評報告和考核牽頭部門書面意見,確定抽查地區,組織考核小組相關成員單位組成聯合抽查組進行實地抽查,並形成抽查報告。
(四)綜合評價。考核小組辦公室對相關部門評審和抽查情況進行匯總,徵求各成員單位意見後,報請省政府審定。
第十條 考核結果經省政府審定後,由考核小組向各地級以上市政府通報,並交由省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地級以上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市政府予以表揚,省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資金安排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考核等次為“不合格”的地級以上市政府,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向省政府作出書面整改報告,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同時抄送考核小組各成員單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考核小組辦公室會相關部門約談該市政府有關負責人,必要時由省政府領導同志約談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因不履行職責、存在重大工作失誤等對糧食市場及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影響的,年度考核為“不合格”,並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考核小組辦公室根據各牽頭部門及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報送的材料,匯總形成我省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落實情況報告,報請省政府審定後,按照國辦發〔2015〕80號文要求,於每年4月底前報送國家有關部門。
第十三條 落實國家考核指標不力,嚴重影響我省考核成績的,相關責任單位須向省政府作出書面整改報告,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考核小組辦公室負責跟蹤檢查整改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