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縣貫徹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辦法

大竹縣貫徹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執行國家糧食安全戰略,全面落實縣政府糧食安全主體責任,切實保障全縣糧食安全,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意見》(川府發〔2015〕34 號)和《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達州市貫徹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辦法的通知》(達市府辦〔2016〕1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政府對本縣貫徹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情況進行年度考核,由縣發改局、農林局、糧食局會同縣委編辦、縣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水務局、工商質監局、食品藥品局、統計局、農發行大竹支行等部門和單位組成縣糧食安全考核工作組(以下簡稱考核工作組),負責具體實施。考核工作組辦公室設在縣糧食局,承擔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條 考核工作堅持統一協調與分工負責相結合、全面監督與重點考核相結合、定量評價與定性評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職責分工,結合日常工作對本縣人民政府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落實。檢查結果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年度考核評分體系。
第五條 考核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內容包括增強糧食可持續生產能力、保護種糧積極性、增強地方糧食儲備能力、保障糧食市場供應、確保糧食質量安全、落實保障措施等6個方面(詳見附屬檔案),由牽頭部門具體落實。
第六條 考核採用評分制,滿分10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75分及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 分及以上75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七條 牽頭部門要會同協調部門和單位,按照四川省考核工作組印發的年度考核細化方案和《大竹縣貫徹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表》所列考核指標,結合年度重點工作任務,提出年度各項考核指標的考核細化方案,交考核工作組辦公室匯總並經考核工作組審核匯總後,於每年6月30日前印發。
第八條 考核步驟:
(一)自查評分。縣政府按照本辦法和考核細化方案,對上一年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自評打分,形成書面報告,於每年1月20日前報送考核工作組辦公室,抄送考核工作組其他成員單位。
(二)部門評審。牽頭部門會同配合部門和單位,按照考核細化方案,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對上一年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落實情況及自評報告有關內容進行考核評審,於每年2月底前形成書面考核意見送考核工作組。
(三)組織抽查。考核工作組根據各單位自評報告和牽頭部門的書面意見,確定抽查部門,並組成聯合抽查小組,對被抽查的部門進行實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書面意見。
(四)綜合評價。考核工作組辦公室對相關部門評審和抽查情況進行匯總,報考核工作組作出綜合評價,確定考核等級,於每年3月30日前報縣人民政府審定。
第九條 考核結果經縣政府審定後向各部門通報,並交由縣委組織部作為對各部門和鄉鎮(街道)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部門和鄉鎮(街道),縣政府給予表揚,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計畫、資金安排和農業、糧食等專項扶持政策等方面優先予以考慮。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部門、鄉鎮(街道),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向縣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同時抄送考核工作組各成員單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縣發改局、農林局、糧食局約談該部門、鄉鎮(街道)有關負責人,並納入縣政府督查督辦事項,必要時由縣政府領導同志約談該部門、鄉鎮(街道)主要負責人。對因不履行職責、存在重大工作失誤等對糧食市場、救災應急及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影響的,年度考核為不合格,並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條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實事求是。被考核單位對考核中提供的有關檔案、資料、匯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瞞報虛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並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縣政府建立糧食安全工作統一領導機構和監督考核機制,加強對糧食安全工作的統籌領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發改委、農林局、糧食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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