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私人(外商)承包經營對外加工裝配補償貿易業務暫行規定
- 類型:規定
- 地區:廣東
- 對象:私人(外商)承包經營對外加工
《廣東省私人(外商)承包經營對外加工裝配、補償貿易業務暫行規定》在1989.03.11由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加工裝配、補償貿易業務承包經營活動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對外加工...
廣東省人民政府決定對《廣東省私人(外商)承包經營對外加工裝配、補償貿易業務暫行規定》等6項政府規章宣布失效在2008.01.14由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經2007年12月24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屆130次常務會議通過,決定對《廣東省私人(外商...
由外商提供資金建設廠房和生活配套設施的,免徵建築稅。第八條 承接對外加工裝配、補償貿易業務的私營企業,應獨立核算,不得與其他業務混淆核算,並按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達會計報表。第九條 承接對外加工裝配、補償貿易業務的私營企業,其倉...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發展我省的對外加工裝配、補償貿易業務,增加外匯收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縣級建制的市屬城區,按政府[1984]111號文規定的縣級利用外資審批許可權,對本區的...
負責審批對外加工裝配協定、契約的機關,要認真審查客商的資信情況、項目的貿易性質、協定、契約條款的內容。凡不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客商資信不好,協定、契約條文含糊不清的,均不予批准。第三條 經營對外加工裝配業務的企業,應...
中文名 廣東省私人(外商)承包經營對外加工裝配補償貿易業務暫行規定 類型 規定 地區 廣東 對象 私人(外商)承包經營對外加工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加工裝配、補償貿易業務承包經營活動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十五、海島內全民所有制企業,引進補償貿易項目所需的設備,在補償時,允許以企業集團或聯合體所生產的產品進行補償(如需出口許可證和配額的產品,必須先按規定報批)。十六、在海島內註冊的個體和私營企業,經批准可以興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
十五、海島內全民所有制企業,引進補償貿易項目所需的設備,在補償時,允許以企業集團或聯合體所生產的產品進行補償(如需出口許可證和配額的產品,必須先按規定報批)。十六、在海島內註冊的個體和私營企業,經批准可以興辦中外合資、合作...
(四)社區合作經濟組織控股、參股、聯營的企業和與外商合資、合作經營的企業以及開展對外加工裝配、補償貿易業務的企業中,按契約及章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資產;(五)社區合作經濟組織直接用於農、林、牧、副、漁業生產的投入及其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