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背景
在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
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
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
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2017年11月30日,廣東省第十二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決定: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2018年1月25日在廣州舉行。將首次選舉產生省(市、自治區)監察委員會主任。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
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監察範圍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現任領導
主任
2018年1月31日上午,省十三屆人大一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大會依法選出施克輝為廣東省監察委員會主任。
1987—1992年 浙江省
金華市第五中學教師(其間:1990.08—1992.08借調金華市教育科學研究所、金華市教委工作)
1992—1995年 浙江省金華市委辦公室幹部(1991.09—1994.08
浙江師範大學成人教育學院漢語言文學專業本科班學習)
1995—1998年 浙江省金華市委辦公室秘書科副科長、綜合科科長
1998—2000年 浙江省金華市委辦公室副主任
2000—2001年 浙江省金華市委副秘書長
2001—2006年 浙江省委辦公廳文電處副處長、綜合二處副處長(2004.04明確為正處長級)
2006—2009年 浙江省委辦公廳文電處處長(2004.09—2007.07中央黨校研究生院經濟管理專業研究生班學習;2005.03—2007.09
浙江大學工商管理專業學習,獲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2009—2009年 浙江省委辦公廳副巡視員
2009—2012年 浙江省委辦公廳副廳長級幹部
2012—2013年 浙江省委辦公廳副主任
2014—2014年 中央紀委辦公廳正局級紀檢員、監察專員兼副主任
2014—2016年 中央紀委副
秘書長兼辦公廳主任
2016—2017年 中央紀委副秘書長兼辦公廳主任(副部長級)
2018— 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省監察委員會主任
中共十九大代表,第十九屆中央紀委委員。
副主任
陳偉東、陳波、楊飛、李在寅
委員
張曉牧、王一士、溫勇瑜、王雄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