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於機動車環保標誌技術鑑別的規範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於機動車環保標誌技術鑑別的規範是在廣東省實施的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於機動車環保標誌技術鑑別的規範
  • 實施地區:廣東省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於機動車環保標誌
技術鑑別的規範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2016年8月16日以粵環函〔2016〕945號發布自2016年9月15日起施行)
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按照國家新生產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分階段實施步驟,分為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和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裝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達到國Ⅰ及以上排放標準的、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達到國Ⅲ及以上排放標準的,核發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未達到上述標準的汽車,核發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及其副本的式樣和規格由地級以上市和順德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以往的做法以及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為推進我省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強化機動車環保標誌發放管理,規範和統一我省機動車環保標誌技術鑑別工作,特制定本規範。
1.適用範圍
對於機動車環保車型查詢系統無法查詢到的車型,車主對按機動車註冊登記時間核發的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有異議併到機動車登記地環保部門申請通過技術鑑別核發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適用本規範。對於機動車環保車型查詢系統可以查詢到的車型,按查詢結果核發環保標誌。
2.編制依據
本規範引用了以下法規、檔案和標準,其最新版本適用本規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3)《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廣東省公安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粵環〔2016〕4號)
(4)《車用壓燃式發動機和壓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煙度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3847-2005)
(5)《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 18285-2005)
(6)《在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穩態工況法)》(DB 44/592-2009)
(7)《在用點燃式發動機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簡易瞬態工況法)》(DB 44/632-2009)
(8)《在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煙度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載入減速工況法)》(DB 44/593-2009)
(9)《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
(10)《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GB21861-2014)
3.技術鑑別工作流程
機動車環保標誌技術鑑別工作包括申請和受理、裝置形式核查、尾氣排放檢驗、結果審定和標誌發放等環節(具體工作流程詳見附錄A)。
4.申請和受理
車主到機動車登記地環保部門領取申請審核表(格式可參照附錄B),並按要求填寫,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與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所有人有效證件(身份證或機構代碼證)等與原件相符的資料複印件。如果是代辦的,還需提交代辦人身份證複印件和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託。
地方環保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是否屬於受理範圍、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形式審查,同時通過機動車環保車型查詢系統查詢車輛排放階段信息,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對申請材料齊全且機動車環保車型查詢系統無法查詢到的車型,應當受理技術鑑別申請;對申請材料未齊備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需補齊的資料。
地方環保部門受理技術鑑別申請後,要在10個工作日之內通知車主帶齊資料原件並將車輛開到指定地點進行裝置形式核查和尾氣排放檢驗,在5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相關檢驗檢測事項。
5.點燃式發動機汽車裝置形式核查方法
點燃式發動機汽車裝置形式核查重點查看車輛是否裝用電噴發動機、三元催化器和氧感測器,其具體核查方法詳見附錄C。
6.壓燃式發動機汽車裝置形式核查方法
壓燃式發動機汽車裝置形式核查重點查看車輛是否裝用電控噴油裝置。壓燃式發動機汽車電控噴油裝置主要包括電控直列泵、電控分配泵、電控單體泵和高壓共軌系統。壓燃式發動機汽車電控燃油噴射裝置形式核查首先需要在發動機噴油裝置上查找噴油控制裝置及控制電纜,如有噴油控制裝置及控制電纜則需進一步查找發動機ECU電控單元,如噴油控制裝置、控制電纜及ECU電控單元齊備則一般為電噴發動機,否則一般為機械噴射發動機。壓燃式發動機汽車電控噴油裝置形式核查方法詳見附錄D。
7.尾氣排放檢驗
裝置核查通過的車輛還必須進行尾氣排放檢驗,以確認車輛所裝載的尾氣排放控制裝置的實際有效性。車輛尾氣排放檢驗方法採用車輛登記地在用車定期排放檢驗所使用的檢測方法,污染物限值採用綠標車所執行的最低排放限值,即國Ⅰ點燃式發動機汽車和國Ⅲ壓燃式發動機汽車所執行的污染物限值。不同檢測方法對應的綠標車執行的最低排放限值詳見附錄E。
8.結果審定和標誌核發
地方環保部門根據機動車環保車型查詢系統查詢結果、裝置形式核查結果和尾氣排放檢驗結果,在5個工作日之內作出是否核發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決定,對符合以下條件的車輛,核發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機動車環保車型查詢系統無法查詢到該車型,車輛同時裝用電噴發動機、三元催化器和氧感測器,尾氣排放檢驗結果達到國Ⅰ在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所執行的排放標準。
壓燃式發動機汽車:機動車環保車型查詢系統無法查詢到該車型,車輛裝用電控噴油裝置,尾氣排放檢驗結果達國Ⅲ在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所執行的排放限值。
9.技術鑑別工作管理要求
環保標誌技術鑑別工作人員需對鑑別過程中的所有環節做好記錄。首先,申請人提交的車輛信息、車主信息和申請材料等均需要全部存檔;其次,工作人員進行車輛裝置核查時需要對車輛識別代號、車輛型號、發動機型號、發動機號碼等做好記錄並拍照存檔;再次,車輛排放檢驗的報告和最終標誌核發情況等材料也要一併存檔。上述所有技術資料,除做好書面資料的裝訂歸檔外,還應做成電子檔案材料方便日後查詢。
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機動車環保標誌技術鑑別工作的監督管理,對在機動車環保標誌技術鑑別工作中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排放檢驗機構,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予以處罰。省環境保護廳將對各地開展機動車環保標誌技術鑑別工作進行不定期的抽查。
10.後續排放檢驗管理要求
對於通過技術鑑別核發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車輛按規定要求進行定期排放檢驗時,其尾氣排放污染物限值採用綠標車所執行的最低排放限值,即國Ⅰ點燃式發動機汽車和國Ⅲ壓燃式發動機汽車所執行的污染物限值。
本規範自2016年9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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