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水域治安管理辦法》是 為加強水域治安管理,維護水域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27日,《廣東省水域治安管理辦法》發布,於2024年6月1日開始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水域治安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4年6月1日
- 起草單位:廣東省司法廳
《廣東省水域治安管理辦法》是 為加強水域治安管理,維護水域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27日,《廣東省水域治安管理辦法》發布,於2024年6月1日開始實施。
《廣東省水域治安管理辦法》是 為加強水域治安管理,維護水域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
廣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廣州市水上治安管理條例》,業經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1999年8月23日批准,現予公布,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廣州市水上治安管理條例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維護水上治安秩序,保護國家...
《廣東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辦法》在1988.07.09由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領海主權,加強我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保障海上生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公安部、交通部、農牧漁業部《關於加強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沿海...
第十六條 從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及《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護法〉辦法》的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水土資源,凡破壞或降低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依法交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第十七條 流域內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屬國家所有、由管委會依法組織開發,...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3號修正 根據2002年5月2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75號第二次修正。第一條 為加強鄉鎮渡口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內河、湖泊、運河、水庫及沿海島嶼設定的鄉鎮口,按本辦法管理。城市的渡口按有關規定管理。第三條 縣(市)...
第十七條 在漁業水域內禁止以電力、爆炸、投毒等方式捕撈水生動物;禁止擅自采捕自然水生動物功種和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第十八條 漁業水域的主要水生動物,其最低可捕標準為:(一)以體重計,青魚、草魚為700克,鱅魚、鏈魚、鱸魚、赤目鱒魚為500克,鰣魚為400克,鱖魚、鯉魚為300克,廣東魴魚、海南...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轄區內的村鎮渡口、渡船、渡運及乘客的安全管理。廣東省廣州港務監督局是本市村鎮渡口安全監督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區、縣級市交通局(科)負責轄區內村鎮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其設定的港務監督機構對轄區內的渡口實施安全監督和指導。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對轄區內設定的渡口承擔...
具有廣東省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雙重戶籍的粵港、粵澳流動漁船,應當按照廣東省指定的港口入戶和停泊,在規定的海域生產作業。粵港、粵澳流動漁船,可以就近進入廣東省以外沿海港口避風、維修或者補給,但不得裝卸貨物。船員需要上岸時,必須經當地公安邊防部門批准並辦理登入手續。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
第四十三條 內河水域搜尋救助工作可以依照本規定執行。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5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印發的《廣東省海上搜尋救助工作規定》(粵府[1995]99號)和1997年12月22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印發的《關於修改〈廣東省海上搜尋救助工作規定〉...
(十三)渡船違反《廣東省鄉鎮渡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者。第六條 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下罰款並扣留有關證件:(一)船舶超期航行者;(二)船舶超越航區者;(三)非客船擅自載客者;(四)船舶裝運危險貨物不辦理手續或違反規定者;(五)船舶裝運一級易燃易爆貨物不申請監裝者;(六)船舶超載者...
2014年3月27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發文字號 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2號)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3年10月30日通過的《廣州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4年3月27...
《廣東省東深供水工程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2月1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6日粵府令第195號公布,2018年1月23日粵府令第251號第一次修改,2020年5月12日粵府令第275號第二次修改,2022年12月4日粵府令第298號第三次修改。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查處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動中的治安管理違法犯罪行為,查處運砂車輛超載等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查處河道采砂涉及的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查處損害航道通航條件的采砂行為以及運砂車輛違法超限等行為。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河道通航水域...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上述有關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其職能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應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