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辦法》在1988.07.09由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88年07月09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7月20日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辦法》在1988.07.09由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廣東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辦法》在1988.07.09由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領海主權,加強我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保障海上生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公安部、交通部、農牧漁業部《關於加強沿海船舶、港...
公安邊防部門是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分則 第二章 出海證件管理 第四條 出海船舶除依照規定向主管部門領取有關證件外,應當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邊防部門申請辦理船舶戶籍註冊,領取《出海船舶戶口簿》。漁政漁港監督管理...
《廣東省水域治安管理辦法》是 為加強水域治安管理,維護水域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廣東省...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和內河的客貨運輸港口,軍港、漁港除外。進出港口和在港區工作、居住及從事其他活動的人員、車輛和船舶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由港口公安機關負責監督執行。第四條 港口治安管理實行依靠...
《廣東省航行港澳地區小型貨運船舶出入口岸檢查管理規定》於1997年10月20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八屆126次常務會議通過,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中文名 廣東省航行港澳地區小型貨運船舶出入口岸檢查管理規定 發行時間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四日 ...
第十四條外輪、港澳台船舶的人員,未經許可不得越過口岸管理區。經批准越過管理區的,應在海關閘口出入,並接受海關、邊防檢查站的監督檢查。第十五條外輪、港澳台船舶在修造期間的治安保衛工作由承接單位和當地公安部門負責。第十六條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公路渡口管理規定》、《廣東省鄉(鎮)運輸船舶安全管理規定》、《廣東省鄉鎮渡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十)船舶裝載不良或在未經允許的部位裝載貨物或乘客者(危及船舶安全的,不準航行);(十一)持證船員配備不足而開航者;(十二)向船舶投擲石塊或其他物體,情節嚴重者;(十三)渡船違反《廣東省鄉鎮渡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者。第...
《廣東省水路運輸管理實施辦法》是廣東省1988年頒布的地方法規。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1902 【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88-10-15 【生效日期】1988-10-15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廣東省水路運輸管理實施辦法 (...
《大連市港口、船舶治安管理規定》在1988.03.24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維護港口和海上生產運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沿海砂石出口作業點和港澳籍小型船舶進出砂石出口作業點作業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東省沿海砂石出口作業點和港澳籍小型船舶進出砂石出口作業點作業的行政許可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港口治安管理,維護港口治安秩序,保障港口和旅客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規定。第二條 大連港港口區域內一切單位和個人,以及進出港口的各類車輛、船舶、水上浮動設施和...
《廣廣東省沿海挖砂採石出口作業點和港澳籍小型船舶進出廣東沿海挖砂採石出口作業點作業的行政許可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為基準,結合廣東省實際,為加強和規範沿海挖砂採石出口作業點,合理開發和利用廣東省沿海砂石資源,...
第四條 廣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交通、海事、工商、水上治安、環保、勞動保障、物價、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
│ 6 │ 廣東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 1988年7月9日粵府[198 │ 已不適應當前沿海港口治安管理工作需要。 │ │ │ 理辦法 │ 8]115號發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