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林業局關於林木採伐的管理辦法

廣東省林業局印發《廣東省林業局關於林木採伐的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印發的《廣東省森林採伐管理辦法》同時廢止。《辦法》提出要加快林木採伐“放管服”改革工作,明確竹林不再納入限額管理,對農民個人申請採伐人工商品林蓄積不超過15立方米的,實行告知承諾制。

廣東省是七山一水兩分田的林業大省。截至2020年底,廣東省森林覆蓋率達58.66%,森林蓄積量達5.84億立方米。近年來,廣東著力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重點構建廣東林業高質量發展體系。為貫徹落實《森林法》新修訂的制度,將林木採伐“放管服”改革工作落到實處,本次出台的《辦法》結合廣東省實際,在採伐限額審批權、採伐許可證管理、採伐規程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調整,進一步完善了廣東省關於《森林法》的配套政策制度體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林業局關於林木採伐的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廣東省林業局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1日
內容
據悉,《辦法》分五章,共三十四條。其管理對象限於本省行政區域林地上的林木,要求對這些林木進行採伐、採挖、移植管理時,應遵守限額管理和憑證採伐的基本制度,並遵循分類經營、保護優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的原則。
據了解,《辦法》在林木採伐許可證的申請與核發兩個重要環節進行了重要修訂。對農民個人申請採伐人工商品林蓄積不超過15立方米的,實行告知承諾制,申請人只需填寫採伐申請表,並出具採伐承諾書,發證機關即可發放採伐許可證;對於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流轉的,林木受讓方可以憑不動產變更登記證明或明確更新責任主體的承諾書向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轉讓林木採伐許可證。
同時,《辦法》明確了各類林權主體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核發許可權,規定對於農民個人採伐家庭承包林地、自留山上的林木,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審批發證,規定發證機關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將本行政區域當年的採伐限額分配、申請審批及採伐監管情況等信息向社會進行公示公告。此外,在採伐許可證核發時,取消了年度木材生產計畫和木材運輸許可證等相關內容。
此外,在採伐限額管理方面,《辦法》明確竹林不再納入限額管理;省級採伐限額審批權下放到同級人民政府;公益林採伐限額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在採伐規程管理方面,《方法》規定用材林以外的其他商品林的採伐不受採伐年齡限制。
《辦法》還創新了發證機關的監管方式,規定林業主管部門對林木採伐主體採取以信用管理為基礎的林木採伐監管機制。對於不誠信的採伐主體,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將其記入採伐審批系統的林木採伐失信名單,作為嚴格審核和重點監管對象。
省林業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接下來,省林業局將繼續做好林業法律法規立改廢工作,進一步規範和強化林業行政執法,加強普法宣傳和輿論引導,以機制創新推進國土綠化,以舉措創新保護生態資源,以制度創新提升林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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