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整頓鄉鎮煤礦有關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整頓鄉鎮煤礦有關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5-1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文背景,通知全文,

發文背景

【發布單位】81902
【發布文號】粵府辦[1995]105號
【發布日期】1995-11-01
【生效日期】1995-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整頓鄉鎮煤礦有關工作的通知
(1995年11月1日粵府辦〔1995〕105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省鄉鎮煤礦的開採管理,使鄉鎮煤礦能合理利用資源,依法辦礦,省人民政府決定對全省鄉鎮煤礦進行整頓。現通知如下:

通知全文

一、全省鄉鎮煤礦整頓工作由省經委會同省重化廳牽頭,省國土、環保、煤炭、地礦、勞動、農業、公安、檢察、監察、總工會等部門派人參加,統一部署。日常工作,由省重化廳負責。有關市、縣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根據省的部署對當地現有鄉鎮煤礦(井)進行整頓。
二、整頓工作以縣(包括有關礦務局)為單位,重點整頓國有煤礦井田範圍內的鄉鎮煤礦,整頓範圍包括鄉(鎮)、村開辦的集體煤礦、聯營辦礦、股份制煤礦以及個體煤礦(以下簡稱鄉鎮煤礦)。
三、整頓工作按下列原則進行:
(一)在國有礦山範圍內開採的鄉鎮煤礦,凡影響國有煤礦安全生產,爭搶國有煤礦資源,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一律予以關閉;對符合辦礦條件,經徵得當地國有煤礦同意,可由所在地煤炭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聯合審核後,按規定辦理或補辦《採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安全準採證》(以下簡稱“三證”)。
(二)在國有礦山範圍外開採的鄉鎮煤礦,經縣煤炭、地礦和勞動主管部門審查,符合辦礦條件的,可按規定辦理“三證”;對雖有一定的煤礦儲量,但安全生產標準低的礦點,要限期整頓。經整頓驗收合格的,可重新發證;不合格的,堅決關閉。
(三)對超層越界、非法開採的煤礦,一律無條件退至原批准範圍內開採,並打好永久性封閉;對繼續越界開採者,吊銷“三證”。
(四)對破壞國家資源,危及鐵路、公路、河流和工業廣場、保全煤柱、住宅及公共設施安全的各類煤礦,限期關閉,並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
(五)國有煤礦內部開辦(含代管)的各類不符合辦礦條件的小井,要首先關閉;符合辦礦條件的,也應按規定辦理“三證”;國營礦山人員、勘探隊成員,凡出賣國家地質勘探資料,私自為各類煤礦提供資料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六)整頓後的每一礦(井),必須按規定辦理“三證”後方可生產。
四、這次整頓工作於1996年9月底前完成,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宣傳,做出具體部署。1996年10月初,由省經委、重化廳組織對全省的整頓工作進行檢查驗收,並將情況通報全省。整頓工作的具體安排和驗收標準,由省經委、重化廳另行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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