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整頓鄉鎮煤礦有關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5-1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文背景
【發布文號】粵府辦[1995]105號
【發布日期】1995-11-01
【生效日期】1995-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為加強我省鄉鎮煤礦的開採管理,使鄉鎮煤礦能合理利用資源,依法辦礦,省人民政府決定對全省鄉鎮煤礦進行整頓。現通知如下:
通知全文
(一)在國有礦山範圍內開採的鄉鎮煤礦,凡影響國有煤礦安全生產,爭搶國有煤礦資源,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一律予以關閉;對符合辦礦條件,經徵得當地國有煤礦同意,可由所在地煤炭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聯合審核後,按規定辦理或補辦《採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安全準採證》(以下簡稱“三證”)。
(二)在國有礦山範圍外開採的鄉鎮煤礦,經縣煤炭、地礦和勞動主管部門審查,符合辦礦條件的,可按規定辦理“三證”;對雖有一定的煤礦儲量,但安全生產標準低的礦點,要限期整頓。經整頓驗收合格的,可重新發證;不合格的,堅決關閉。
(三)對超層越界、非法開採的煤礦,一律無條件退至原批准範圍內開採,並打好永久性封閉;對繼續越界開採者,吊銷“三證”。
(四)對破壞國家資源,危及鐵路、公路、河流和工業廣場、保全煤柱、住宅及公共設施安全的各類煤礦,限期關閉,並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
(五)國有煤礦內部開辦(含代管)的各類不符合辦礦條件的小井,要首先關閉;符合辦礦條件的,也應按規定辦理“三證”;國營礦山人員、勘探隊成員,凡出賣國家地質勘探資料,私自為各類煤礦提供資料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六)整頓後的每一礦(井),必須按規定辦理“三證”後方可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