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督查
問責工作的若干意見
粵府辦〔2016〕5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規範開展督查問責工作,充分發揮督查問責作用,有力克服和防止亂作為、不作為、慢作為,保持政令暢通,更好地推進各項決策部署落實到位、取得實效,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見。
一、採取強有力督查措施推進工作落實
各地、各部門要將督查工作貫穿於依法履行職責的全過程,研究決定有關決策部署時應當提出督查要求。要將上級下達的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落實情況,本級《政 府工作報告》明確的年度目標任務推進進度與完成情況,穩定經濟成長和調整經濟結構的政策措施落實情況、重大改革措施實施進展情況、各項民生事項辦理進展情 況、經濟與社會風險防控及處置情況,領導同志批示辦理情況等列為重點督查事項。要對督查事項建立工作檯賬,分解目標任務,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科學制定 時間進度表。要根據工作進展情況適時採取強有力措施加強督查,確保辦理進度和實施成效。
(一)通報情況。要定期通報有關工作事項的進展悄況,對工作推進有力、抓落實成效明顯的地方和部門通報表揚,總結推廣其經驗做法;對工作進展緩慢、落實不力的地方和部門通報批評,要求限期整改。
(二)實地督查。對存在問題、推進較慢的工作事項,可採取聽取匯報、查閱檔案、實地察看、座談交流、走訪調研等方式開展實地督查,必要時採取“四不兩 直”(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的方式進行暗查暗訪,發現並研究解決存在問題,推動工作落實。
(三)下達督查通知書。對進展比較滯後的工作事項,可向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下達督查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親自研究審定整改方案,部署推動整改工作,確保整改到位。
(四)提請約談。下達督查通知書後,相關責任單位整改不到位的,各地、各部門負責同志要約談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約談記錄報本地、本部門主 要負責同志並由辦公室(廳)存檔;同一負責人一年內因同—事項被約談兩次的,責成該單位主要負責人作出說明和整改承諾,同時將約談記錄抄送組織、監察部 門。
(五)掛牌督辦。對進度嚴重滯後,經多次督辦整改成效仍不明顯的,可向責任單位發出掛牌督辦通知書,列明事項名稱、責任主體和推進落實不力主要事實、督辦要求、辦理時限、申請解除的方式及程式等,通報各地、各部門,並視情在新聞媒體公開。
二、明確督查問責具體情形
各地、各部門在督查中發現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 無正當理由未按時、保質、合規完成工作任務,影響工作大局的,應對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啟動問責程式。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放棄、推諉工作任務的;
(二)因工作措施不得力、行動遲緩,未按規定時限完成工作任務的;
(三)工作質量未達到要求或在工作中把關不嚴、弄虛作假、隨意變通,虛報瞞報工作進度、成效的;
(四)無合法依據或不依照規定程式、規定許可權推進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掛牌督辦期限到期後仍未取得明顯進展或整改效果的;
(六)拒絕、阻礙督查人員開展督查的;
(七)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影響工作大局的其他情形。
三、規範督查問責工作流程
督查問責要堅持事實清晰、定性準確,依法依規、處理恰當,跟蹤整改、重在落實的原則。由政府辦公室(廳)牽頭,監察、人事、審計、法制等部門建立督查問責部門聯動機制。督查問責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一)確定擬核查問責問題及依據。對需要問責處理線索,政府辦公室(廳)召集有關部門召開核查問責工作會議,確定擬予核查問責的事項。監察部門會同人 事、法制及相關職能部門研究提出擬問責事項的處理依據報政府辦公室(廳)。政府辦公室(廳)將擬核查問責事項及依據報本級政府審定。
(二)核查有關事項並提出問責初步意見。經本級政府同意對有關事項進行問責後,政府辦公室(廳)將擬核查問責事項及依據轉牽頭職能部門和相關下級政府進 一步核查。在核查的基礎上,有關職能部門和下級政府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 處分條例》、《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暫行辦法》、《廣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 相關規定,提出問責的初步意見(包括責任單位及責任人、處理依據、適用條款、處理方式)送監察部門。
(三)問責意見審核和報批。根據有關職能部門和下級政府上報的核查情況、問責處理初步意見,監察部門會同人事、法制等部門對核查事實是否準確、責任是否明確、處理方式是否恰當、適用法規是否準確等進行審核,形成問責審核意見報本級政府審定。
(四)實施問責。問責意見經本級政府同意後,由政府或其監察、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實施問責處理。
對需要依照黨紀予以處分或組織處理的,政府辦公室(廳)應向同級黨委紀檢、組織部門提出建議;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向法務部門移交線索。
(五)問責救濟途徑。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對問責處理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按照問責處理所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程式辦理。
(六)通報問責結果。政府辦公室(廳)要對問責情況進行內部通報,並視情在政府入口網站、新聞媒體公開通報基本情況。
各地、各部門要按要求抓好督查問責事項的整改落實工作,限期報送整改情況,並對整改情況進行核查,確保督查問責事項整改到位。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