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管理,堅決打擊勞務和人才市場中的不法行為,根據省人民政府意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專門下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勞務市場和人才市場管理的通知
- 類型:通知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粵府辦[1996]65號
【發布日期】1996-09-12
【生效日期】1996-09-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我省勞務市場和人才市場在合理配置人力資源和人才方面,為我省社會經濟和各項事業的發展起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我省勞務和人才市場的管理仍存在亟待解決的問題,如非法設立各類人才、勞務中介服務機構,擅自舉辦人才、勞務集市,兜售假信息,進行假招聘,亂收費,搞回扣,亂刊播招聘人員和舉辦人才、勞務集市廣告,擅自接收管理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等。這些問題,嚴重影響我省勞務和人才市場的健康發展。為加強管理,堅決打擊勞務和人才市場中的不法行為,根據省人民政府意見,通知如下:
勞務市場中,由政府勞動部門開辦的中介服務機構,省和大中城市辦的綜合性機構稱為“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區、縣(縣級市)辦的綜合性機構稱為“職業介紹所”,街道、鄉鎮辦的綜合性機構稱為“街道勞動事務所”和“鄉(鎮)勞動服務站”;專業性中介服務機構,根據性質和服務對象,在中心或介紹所前冠以專業名詞,如“職工交流中心”、“保姆職業介紹所”等。非勞動部門開辦的機構統稱“職業介紹所”,前面冠以機構名詞,但不能冠以行政區域名。
人才市場中,由政府人事部門開辦的中介服務機構,統稱為“人才智力市場”,前面冠以相應的行政區域名。非人事部門開辦的中介服務機構,統稱為“人才流動介紹所”,前面冠以機構名詞,不得冠以行政區域名。
勞務市場和人才市場的中介服務機構,不得一個機構同時掛勞務介紹、人才交流機構兩個牌子和經營勞務、人才交流業務。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