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地稅系統經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廣東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地稅系統經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意在為繼續完善、規範全省地稅系統的經費管理(不含深圳市,下同),加強地稅部門的基層建設和稅務信息化系統的建設,推進依法治稅和征管改革,維護稅收秩序,確保我省地方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地稅系統經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適用地區:廣東省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2001-12-25
  • 生效日期:2002-01-01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902
【發布文號】粵府辦[2001]118號
【發布日期】2001-12-25
【生效日期】2002-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地稅系統經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府辦〔2001〕118號)

具體內容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為繼續完善、規範全省地稅系統的經費管理(不含深圳市,下同),加強地稅部門的基層建設和稅務信息化系統的建設,推進依法治稅和征管改革,維護稅收秩序,確保我省地方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對全省地稅系統經費 管理,按粵府〔1999〕14號文原定的體制和原則,延續執行3年,即延2004年12月31日。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地稅系統經費的來源、核定、安排和監督管理維持原體制不變,其中,各級地稅部門行政經費維持原上劃核定標準。
二、適當調整徵收經費核定比例。廣州市(除增城、從化市外)按現行比例下降1.5個百分點;省級稅收徵收經費增量部分及其他市、縣(含增城、從化市),按現行比例下降1.2個百分點。
三、全省地稅系統“大集中”信息建設經費及各項增支(含編內增人、增資),均在徵收經費中統籌安排解決。
四、各級財政、地稅、審計等部門必須繼續加強對各項經費尤其是徵收經費的監督和管理。省地稅局、財政廳要根據1999年-2001年《廣東省地方稅務系統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執行情況,進一步完善經費核定、審批、使用、支出等具體管理辦法,強化監控手段,確保經費規範使用。
其中,地稅部門徵收經費一律由財政部門核撥,不得以退庫等方式直接提退;徵收經費的使用,地稅部門必須嚴格按規定編制使用計畫,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支出預算,並定期報送有關報表,主動、自覺地接受有關部門和上級機關的監督檢查。凡違反規定或財經紀律使用各項經費的,一經發現,必須予以嚴肅處理。
五、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地稅局和省財政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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