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

1993年7月15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3年8月22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3.08.22
  • 實施時間:1993.08.22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管理,維護建設市場的正常秩序,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保護招標投標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屬國有和集體所有資產的建設工程項目,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是指下列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建設監理等招標投標:
(一)項目總承包,是指對建設工程全過程的承包,包括工程設計、材料和設備的供應、組織施工直至交付使用等;
(二)設計,是指建設工程方案設計或包括結構設計、施工設計等專業設計的建設工程設計全過程;
(三)施工,是指包括基礎、土建、水電、消防及其他設備安裝、裝飾等全部工程的施工;
(四)設備供應,是指建設工程項目所需的成套設備或配套機電設備、專用和非標準設備的供應;
(五)建設監理,是指建設單位委託建設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和保修階段負責監督與管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主管部門,對本條例的實施進行檢查和監督。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協助進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被邀請的業務主管部門應予配合。
第五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應實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
(一)國家和地方的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實行項目總承包和建設監理招標投標;
(二)城市主幹道、廣場、交叉路的主要建築物,城市重要的公共建築,超高層建築,重要的居住小區、街景和廣場的規劃以及重點建設工程,實行設計招標投標;
(三)建築面積達三千平方米或工程發包價三百萬元以上的工業與民用建築,以及工程發包價八百萬元以上的能源、交通建設工程項目,實行施工招標投標;
(四)所需成套設備或配套機電設備、專用和非標準設備的總概算在八百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實行設備供應招標投標。
外商投資、國內私人投資、境外捐資等其他建設工程項目,是否實行招標投標,由投資者自行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搶險抗災、支援邊遠地區、中小型水利、中小型水電建設和科研試驗、保密等特殊工程項目,可以不實行招標投標。
應實行招標而沒有進行招標的,所簽訂的承包契約經依法確認為無效契約後,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招標投標,由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六條 在招標投標工作過程中,應遵循自願、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受地區、部門的限制。
第七條 凡在本省依法登記註冊的項目總承包、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建設監理的法人,均可申請參加與其技術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相適應的建設工程投標。
未在本省依法登記註冊的國外公司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申請參加投標的,應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投標資格審查手續,經批准後方能參加投標。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投標的,應簽訂合作承包契約,明確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單位參加投標。
第八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按項目隸屬關係分別由省、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中外合資、合作項目和跨地區的合作項目,按本省主投資方或由合作各方商定一方住所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第九條 建設工程招標,可分別採取下列三種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台、電視或其他有效途徑公布招標公告實行的招標;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技術資質符合工程要求的單位發出招標邀請書實行的招標,應邀參加投標的單位不得少於三家;
(三)議標,技術性、專業性較強和受工程條件限制及工期緊迫的建設工程項目,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不適宜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可實行議標,參加議標的單位不得少於兩家。
第十條 招標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擁有與建設工程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工程技術、建築經濟管理人員;
(三)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評標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建設單位,應委託具備條件的單位代理組織招標工作。
第十一條 招標投標工作的程式:
(一)招標單位填寫招標申請書和編制招標檔案,報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招標申請書和招標檔案後,必須在七日內審批完畢;
(二)招標單位發出招標公告或邀請書及招標檔案,組織現場勘查;
(三)投標單位編制和發出投標書,投標書或設計方案、模型應在規定期限內送達指定地點。投標書一經發出,不得更改;
(四)招標單位召集投標單位舉行開標會議,公布評標定標原則和辦法,公開標底。評標定標原則和辦法應在開標前宣布,開標後不得更改;
(五)由招標單位主持,邀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組成評標小組,審查投標書。對於設計招標和其他專業性較強的項目招標,應邀請有關專家參與評標審查;
(六)評標小組以評分、無記名投票方式或其他可行的方式評定中標單位。中標單位確定後,由招標單位發給《中標通知書》。從開標(或開始議標)至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日;
(七)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按招標檔案內容簽訂契約,並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提交投標書時,應同時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落標的,其交納的保證金應於評標工作結束後退回;投標中標的,其交納的保證金應於簽訂契約後退回。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單位拒絕簽訂契約的,保證金不予退回;建設單位拒絕簽訂契約的,應向中標單位給付雙倍保證金。
第十三條 評標定標應根據質量、工期、造價預算、措施、信譽等因素綜合評定。
評標定標的依據:
(一)項目建設總承包評標定標,以設計方案合理,技術和工藝水平先進,建設工期及質量有保證,承包造價合理,技術力量和管理力量符合要求等為依據;
(二)設計方案評標定標,以設計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藝和技術水平先進,經濟效益好,設計進度能滿足工程需要為依據;
(三)施工評標定標,以招標檔案和經審核的標底為依據;
(四)設備供應評標定標,以設備先進,價格合理,各種技術參數符合設計要求,投標單位資信可靠、售後服務完善等為依據;
(五)建設監理評標定標,以技術和經濟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監理要求,監理方法可行,措施可靠,監理收費合理等為依據。
評標定標的辦法應明確規定標價浮動範圍。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招標標底,應根據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招標檔案,參照國家規定的技術、經濟標準定額及規範編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或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銀行或有資格的單位審核。
第十五條 標底一經審定,應密封保存至開標時,不得泄露。對泄露標底者,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經評定中標後,招標單位應根據評標小組的意見,要求中標單位對中標方案進行修改完善。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可以從建設工程項目投資款項中提取少量的資金,用於招標活動的開支。
第十八條 中標單位可按專業或按分部、分項的原則,將工程分包給技術資質符合工程要求的單位,並簽訂分包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中標單位應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對中標單位負責。
中標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其它單位後,應對工程施工進行監督檢查。
禁止分包單位將工程再分包。分包單位將工程再分包的,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原分包單位負責。
禁止中標單位和分包單位倒手轉包工程。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征地、拆遷、設計、墊資承接任務、介紹建設用地等為條件,要求建設單位將應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發包給其指定的單位承包。
禁止任何行業以行業專業為理由,強行承接分項工程。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及招標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6年10月10日頒布的《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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