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交通建設工程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交通建設工程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管理辦法(試行)
  • 外文名:Guangdong province transportation hall about traffic construction project integrated management method of bidding expert (trial)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省交通建設工程綜合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的管理,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維護招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和交通運輸部《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水運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統工程綜 合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交通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培訓、入庫、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交通建設工程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四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交通建設工程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省交通建設工程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負責專家資格的認定、培訓和入庫管理,指導和監督專家抽取活動和動態管理;
(三)指導和監督下級交通建設工程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工作;
(四)依法受理涉及評標專家的投訴,查處相關違規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交通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交通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管理制度;
(二)負責組建、認定、培訓和入庫管理並監督管理本市交通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及專家抽取活動;
(三)監督管理省級交通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在本市招標工程的評標活動;
(四)依法受理投訴,查處本行政區域內專家的相關違規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廣東省省級交通建設工程綜合評標專家庫專業分類標準按照國家統一分類標準,分公路工程、水運工程設定。具體分類標準見附屬檔案1。
第七條 評標專家採用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的方式產生,具體程式為:
(一)申請人填寫“廣東省交通運輸廳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入庫申報表”(具體見附屬檔案2),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並同意推薦後,按屬地原則,由推薦單位所在地的地級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後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廳直屬單位、省交通集團及所屬單位、大專院校等經申請人所在單位簽署意見並同意推薦後,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經培訓考核合格後,具備專家資格的,納入廣東省交通建設工程綜合評標專家庫。
第八條 申請評標專家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維護招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
(二)熟悉國家和省有關公路(或水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方面的法律法規;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自覺接受監督管理,無不良信用記錄;
(四)從事公路(或水運)行業相關專業領域工作且滿8年,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五)目前在本省工作,能夠參加評標活動;
(六)年齡不超過65周歲,身體健康狀況能夠勝任評標工作;
(七)無犯罪記錄或受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黨政處分;
(八)無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條件。
第九條 評標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聘請,擔任招標項目資格預審委員會或評標委員會成員,參加資格審查或評標活動;
(二)對資格申請檔案或投標檔案依法進行獨立評審,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預和影響;
(三)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舉報評標活動存在的違法、違規或不公正行為;
(四)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勞動報酬;
(五)參加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評標業務知識培訓;
(六)法律、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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