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安徽商會章程

廣東省安徽商會章程

廣東省安徽商會章程是2012年6月30日廣東省安徽商會發布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安徽商會章程
  • 性質:章程
  • 主體:廣東省安徽商會
  • 通過時間:2012年6月30日
2012年6月,在皖粵兩省領導的重視關心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由正威國際集團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在粵皖籍知名企業發起成立廣東省安徽商會。全國政協原副主席、中國企業家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會長王忠禹,全國政協原副主席陳錦華,中共安徽省委原書記盧榮景等多位皖籍老領導受聘任商會榮譽會長;中國企業家協會原副會長、招商銀行原董事長馬蔚華,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兼總裁王傳福、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董明珠、廣州融捷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呂向陽等多位傑出企業家受聘任商會名譽會長。世界500強企業——正威國際集團董事局主席王文銀任商會首屆會長。
兩年來,廣東省安徽商會秉承“服務立會、依法辦會、發展強會、和諧興會”理念,團結凝聚粵皖籍企業,誠信立業、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優勢互補,抱團發展、合作共贏,建立起“平台服務”、“孵化服務”、“個性服務”三大服務體系和“金融、勞智、信息、商旅、維權、健康”六大服務平台,為廣大會員企業提供全方位、寬領域、深層次服務,助力會員企業做大做強。截至2014年11月,商會已發展130多家企業會員及10家團體會員,其會員單位涵養了廣東省內近1700家皖籍企業,涉及汽車製造、電子信息、家具照明、高精機械、生物醫藥、物流商貿、金融保險、文化傳媒等40多個行業。其中,國內上市公司11家、《財富》2014中國500強企業5家、國內行業標桿企業20餘家、廣東省龍頭企業50餘家。會員企業對外合作、投資、貿易遍及歐美等已開發國家,並與澳新等新興資本市場進行了成功對接,順利實施“走出去”戰略。廣東省安徽商會為廣大在粵徽商搭建了一個巨大的溝通、交流、合作、發展平台。
廣東省安徽商會在服務會員、做強實業的同時,心繫家鄉、報效桑梓,為加快安徽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積極貢獻。成立以來,商會組織和參與了近百場次粵皖兩地投資促進活動,其中,會員企業正威國際集團、廣東德豪潤達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至正文博集團、廣東森陽銀瑞投資管理公司等14家會員企業先後赴合肥、蕪湖、銅陵、蚌埠、池州、黃山等省內地區投資,受到皖粵兩省領導充分肯定及社會各界廣泛好評。
廣東省安徽商會在探索中前進,在前進中發展。今後,商會將立足南粵,面向全國,努力建設特色明顯、成果顯著、影響深遠的優秀社會團體,爭創一流品牌商會,為徽商增光,為安徽添彩。
廣東省安徽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廣東省安徽商會
英文名稱:Anhui Chamber of Commence, Guangdong Province;英文名縮寫:ACCGP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商會是由安徽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廣東省投資興辦、經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自願發起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和任務: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規範和道德風尚,要求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提高自身素質,提升企業水平。號召會員繼承艱苦創業,誠實守信的徽商精神,樹立開拓進取、銳意創新的新徽商形象,勤奮工作、善於學習、和諧發展,維護在粵徽商整體形象,傳徽商之精神、聚徽商之合力、立徽商之誠信、創徽商之輝煌。
本會引導會員企業將徽文化傳統優勢,資源優勢與廣東改革開放優勢,經濟及信息發達優勢有效融合,指導企業誠信建設,維護其企業合法權益,逐步建立與提供多種形式的交流及展示平台以促進會員企業健康發展,並在此基礎上深入推動粵皖兩省經濟、技術、人才的多層面市場合作。
本會團結一切在粵發展創業和務工經商的皖籍人士,通過開展合作交流、攜手共進的各項活動,為會員創造學習,交流的機會,搭建事業發展的平台,服務會員、服務企業、服務廣東、服務安徽、服務社會,使會員企業在市場經濟中得到健康快速發展。
本會將充分發揮會員所長,利用各方社會資源,把本會辦成粵皖兩地經濟發展的紐帶、溝通信息的渠道、密切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人才之間聯繫的橋樑,真正成為徽商在廣東和諧發展的家園。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接受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業務指導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駐廣州辦事處工作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辦公地點暫設在中山二路57號新興大廈14樓。籌備組電話020-37630331,020-3763062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建立政策法律、財稅金融、工程技術、文教衛藝、新聞媒介等方面的專業委員會,充分利用資源,積極為會員和會員企業提供維護合法權益和各種諮詢及有關服務。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二、建立會員信息網路,使會員在縱向和橫向兩個層面方便溝通,促進交流,為會員企業提供綜合平台,實現資訊與資源共享。
三、加強會員、企業、政府之間的相互溝通和聯繫,了解和掌握會員反映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協調會員與各方面的關係,為各方面開闢資金引進、技術開發、人才交流的渠道和途徑。
開展與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外商外企和新聞媒體間的互動,組織參加政府和其他社團主辦的招商、洽談、展覽等活動,協助會員創業和尋求商貿合作機遇。
配合政府,宣傳黨和國家以及地方的有關政策法規,協調關係,聯絡感情,加強對會員守法經營,照章納稅的教育和監督,強化誠信自律。配合政府組織各種招商活動,積極為粵皖兩地經貿合作獻計獻策,牽線搭橋。
積極與政府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反映會員的利益訴求,幫助會員協調地方關係,疏通業務渠道,發揮組織協調和橋樑紐帶作用,為會員排憂解難。
四、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向會員提供市場信息,產業政策、企業招商項目、科技信息和人才信息,促進地區之間、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開展培訓業務,協助會員改善經營管理,調整經營結構和產品結構,開拓經營領域,拓寬市場渠道,提高核心競爭力。
五、舉辦各種聯誼活動,為會員創造聯絡交流的平台,促進會員間的互學、互助、交流合作,協調會員之間相互利益和解決糾紛,維護皖籍在粵創業者整體形象。組織會員進行各種學習,參觀,考察和調查研究、交流研討等活動。視會員企業需求參加各種展覽、展銷、展示和經貿洽談活動。為會員企業人才輸入、勞務及培訓工作提供有關服務。
六、組織有關粵皖兩地經濟互動,經貿合作問題的研討,並為兩地政府和相關部門提供政策依據。及時宣傳安徽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的成就,引導和協助會員回省回鄉投資發展。配合粵皖兩省有關招商引資活動,為安徽企業向廣東發展及廣東企業向安徽發展提供有關服務。
七、宣傳推介會員的經營管理經驗和先進典型事跡,向各級政府部門推介皖籍企業家參政議政。
八、接受兩地政府的業務指導,組織安排有關省市領導或上級機關赴會員企業參觀指導工作。積極支持兩省社會公益和慈善事業,承辦兩省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業務事項。
九、建立商會網站,編髮通訊會刊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構成:本會會員為企業會員,不吸收個人會員。本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持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
(四)連續三年以上經營情況良好。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出入會申請;
(二)填寫入會申請表;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有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對本會財務收支狀況進行查詢和監督。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提供有利於商會開展工作的有關資料;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有關知名人士為商會顧問或名譽會長,但不具備會員身份,不具有表決權。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商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數量超過100個以上,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代表不少於會員總數的30%,屆滿後重新選舉。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訂或修改章程;
(三)制訂或修改會費標準;
(四)制訂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五)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監事;
(六)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七)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八)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由全體監事簽名確認,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十九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由理事組成,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八)決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九)決定商會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
(十)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主持。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全體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執行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可以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理事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切實履行職責。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對本商會會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商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根據商會工作需要由會長或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對常務理事會負責。會 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常務理事公告。
第二十六條 會長為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監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商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出席有關重要活動。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持商會日常工作,貫徹落實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秘書長對會長負責。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帶領秘書處開展商會日常工作;
(二)組織制定、實施商會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辦公會議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本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會長單位應提前2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
第五章 內部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標準(三年一屆):
(一)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300萬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30萬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20萬元;
(四)常務理事單位每屆繳納會費10萬元;
(五)理事單位每屆繳納會費6萬元;
(六)會員單位每屆繳納會費3萬元。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經費審批許可權由商會理事會討論決定並授權。
第三十五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財務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印章管理:由商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商會印章、秘書處印章及財務專用章的使用審批許可權由商會理事會討論決定並授權。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會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商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2年6月30日商會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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