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安徽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內蒙古安徽商會(英文譯名: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縮寫:ACOC)。
第二條本團體為民間
商會。主要以在內蒙古自治區境內從事工商業活動的安徽籍公民自願結成的民間團體。
第三條本商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以及行業、社團組織的規定。
本商會擁護共產黨的領導,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改革開放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內蒙古和安徽經濟發展、團結協作為宗旨,認真履行統一戰線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的職能,團結內蒙古境內安徽籍工商業以及各界有識之士,積極開展信息交流和商貿活動。繼承徽商優良傳統,發揚徽商精神。努力協調社會各方面的關係,充分發揮安徽和內蒙古經濟發展的橋樑、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幫助會員排憂解難,不斷發展壯大商會各成員經濟,回報家鄉,奉獻內蒙。
第四條本商會按照“自願入會、自主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民主決策、自我管理”的原則,自覺接受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統戰部的領導和自治區民政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認真履行社會團體的各項義務。
第五條本商會住所:呼市新城北街華聞大廈11樓1106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商會作為黨和政府聯繫在內蒙的安徽籍各界人士的紐帶和橋樑,其主要職能和業務範圍是: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會員的
思想道德建設,引導會員樹立民族團結觀、誠信觀、法制觀、權利觀和義務觀,不斷提高會員的商會經濟意識和從業素質。
(一)加強本商會與安徽黨政部門及各界之間的聯繫,為促進內蒙古和安徽省的經濟發展與聯繫發揮積極作用。
(二)開展多種形式的商貿洽談和聯誼活動,加強同鄉之間的感情交流,團結互助,資源共享,不斷增強本商會的凝聚力。
(三)為會員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融資、諮詢等服務。為會員提供必要的證明,協調會員與當地社會各部門的聯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展銷會、交易會,積極推動會員之間、會員與安徽、內蒙有關工商業團體及個人之間進行經濟投資和貿易合作。
(五)認真聽取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為會員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在會員和政府之間發揮聯繫協調作用,當好管理
非公有制經濟的參謀和助手。
(六)創辦商會的經濟實體,不斷提高自身發展能力。
(七)承辦當地和家鄉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商會只接納團體會員,入會者必須是民營的、合資的或集體的經濟組織。
(一)依法批准或註冊成立的皖籍企事業單位;
(二)依法批准或註冊的各類皖籍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並承認本商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商會,並積極承擔義務;
(三)系安徽籍在內蒙經商辦企業的公司或其它經濟組織;
(四)本商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登記表,提供
法人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複印件;
(二)由理事會集體討論通過,特殊情況下可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以商會名義由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本會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商會工作提出意見和批評,對商會工作有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享受本會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和有關福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和規定;
(二)自覺維護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支持和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四)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商貿洽談和聯誼活動;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完成本商會議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大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取消會籍,商會將在會刊和網站上公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者違法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
民主集中制。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決定本會的其它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正式會員參加。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自治區黨委統戰部和民政廳社團管理局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商會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持本會日常工作,並對本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決定名譽會長和顧問的聘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取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分支機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審議通過行業規範、協定、規定和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半數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和第一、二、四、六、七、八、九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臨時召開特別常務理事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由本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共同推薦,副秘書長由會長推薦。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及由會長推薦的副秘書長為理事會理事當然候選人。
第二十五條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嚴格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高尚,具備一定的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
(二)在工商界有較強的經濟實力,熱心本會工作,在會員中有較高威望;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身體健康,年富力強,最高年齡不超過65歲;
(四)未受到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最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縮短或延長任期,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商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副秘書長人選;
(五)會長遇有特殊情況可委託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臨時主持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會長不在時行使會長職權;
(二)組織商會工作計畫落實;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和會員單位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商會辦事機構日常工作;
(二)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三)秘書長因特殊情況不在時,可委託副秘書長代行工作;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並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負責。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商會會費來源:
(一)會員單位交納的會費;
(二)社會各方面的友情捐贈;
(三)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會費利息。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一)會費標準由商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二)會員應在每年二月底前一次繳納全年會費;
(三)新批准入會的會員在領取會員證的同時,繳納全年會費。
第三十三條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審計。並將資產情況定期以適當的方式進行公布。
第三十六條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須接受內蒙古自治區社團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聘用的專職人員的工資待遇和保險福利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並由商會秘書長與聘用人員商定,然後報常務理事會通過。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同意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章程修改通過15日內,經
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社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同時報內蒙古工商聯備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內蒙古自治區統戰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自治區統戰部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8年1月3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