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徽商會章程

(2009年9月20日 二屆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安徽商會章程
  • 外文名: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ubei
  • 通過時間:2009年9月20日
  • 通過機構: 二屆一次會員大會
湖北省安徽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湖北省安徽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 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ubei,縮寫:ACCH。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安徽省的投資經營者在湖北省內依法註冊登記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本會以科學的發展觀統領工作全局,認真貫徹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所有活動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其宗旨是:“服務會員、服務徽商、服務政府”;充分發揮和有效利用安徽在鄂的人才優勢、經濟優勢、地緣優勢,促進皖鄂兩省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不斷發展和壯大會員企業,為皖鄂兩省在中部地區的率先崛起作出積極的貢獻;本會是皖鄂兩省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橋樑和紐帶。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北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安徽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車站路94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引導會員依法經營;
(二)溝通企業與政府的聯繫,反映會員的願望和合理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蒐集、整理、傳遞有關經濟、政策信息,促進會員之間、有關經濟組織或團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四)協助政府或企業開展商貿展銷和招商引資活動;
(五)組織會員開展互訪、交流、考察、培訓等活動;
(六)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和維權服務;
(七)承擔行業自律職能,引導企業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八)動員和組織會員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樹立良好的新徽商形象;
(九)開展古徽商文化研究,提升新徽商品牌效應;
(十)承擔皖鄂兩省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和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願望;
(三)是安徽省的投資者在湖北省依法註冊登記的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的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本會會費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0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元。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過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每三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湖北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並經湖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的第一、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人數不超過常務理事的1/3),秘書長一人。會長、副會長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人員,由會長提名,理事會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 、副會長由優秀企業家擔任。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熱愛本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湖北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並經湖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也可以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1人。監事會的正副主任任期和需具備的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經主管單位同意,有權對本會的經費開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二)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2/3以上的會員代表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湖北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時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湖北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5日向湖北省民政廳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等,應在事前經湖北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開展涉及重大政治、經濟、理論等方面跨組織、跨領域的活動,以及組織涉外研討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開展評比達標(排序、授牌)表彰、比賽活動,應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本會的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湖北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同意,並報湖北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湖北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和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湖北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湖北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和湖北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2009年 9月20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湖北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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