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餐飲服務行業協會(下簡稱省餐協)是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在省經貿委的支持和指導下於2008年1月28日正式成立的全省性餐飲服務行業組織。
為推動廣東省餐飲服務業繼續快速、健康發展,省餐協以推動餐飲業在中國的發展為已任,並肩負著推動和擴大粵菜的影響力,以及提升廣東餐飲區域競爭力的重要責任。以會員服務為核心,代表行業利益,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提供各項促進企業發展的服務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餐飲服務行業協會
- 性質:行業協會
- 屬性:餐飲
- 時間:2008年
主要業務,協會領導,入會須知,協會章程,
主要業務
政府協調: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行業的方針、政策,為企業與政府之間溝通搭建平台,擬訂行業發展規劃和行規,推動行業自律,積極承擔勞動保障、教育、經貿、衛生等政府職能部門和機構委託的各項任務;
交流合作:通過會議、考察、展覽等各類活動為平台,推動行業合作交流與發展,促進廣東餐飲品牌建設及連鎖經營發展;
等級評定:受商務部、省經貿委委託,負責全省國家級鑽石酒家評定工作;受中國烹飪協會、中國飯店協會委託開展全省餐飲業各項認定工作;
資訊整合:通過協會網站和會刊傳遞行業資訊,發揮協會的聯合優勢,加強餐飲業與其他行業的合作發展,保持與地方餐飲行業協會的交流合作,使會員企業及時把握行業發展脈搏。同時,保持與媒體的緊密合作;
行業研究:通過行業統計和專項調查,為政府和企業提供涉及行業發展現狀和趨勢等方面的調研服務,編制行業運行和發展報告,為政府和企業決策提供依據;
省餐協本著“服務立會、服務興會”的理念,以“促進廣東餐飲服務業的文明和繁榮,推動廣東餐飲服務業產業化進程”為宗旨,將不斷完善和開拓各種專業服務,致力構建為會員服務的交流、合作和提昇平台。
協會領導
名譽會長:
王宗春 原廣東省省委常委、紀委書記
匡吉 原廣東省副省長
游寧豐 原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湯維英 原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黎子流 原廣州市市長
陳開枝 原廣州市政協主席
陳冰 原廣東省經貿委主任
陳善如 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員會主任
紀力清 原廣東省貿易委員會主任
龍建安 廣州市人大副主任
巫開立 省商業聯合會會長
名譽副會長:
徐龍 中國移動廣東分公司總經理
陳德興 中國電信廣東分公司總經理
胡瑩 中國銀聯廣東分公司總經理
黃錦波 美國首位華裔市長
楊飛 IDG風險投資合伙人
孫雄 廣東省連鎖經營協會會長
陸文韶 廣東烹飪協會會長
朱思旭 廣東省酒類行業協會會長
林偉民 廣州地區酒店行業協會會長
楊志剛 駿德酒業董事長
方貴權 珠江啤酒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冼鋒 中國飯店雜誌社總編
潘殿偉 新境界廣告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裁
劉春亭 原天貿集團董事長
陳維民 廣州市正佳廣場總裁
禹來 深圳中信廣場董事長
張偉雄 香港展覽公司總經理
馮耀良 華新集團董事長
李弦 《生活元素》出版人
姚學正 餐飲管理專家專欄作家
何明輝 加成移民集團董事長
張傑強 福林地板董事長
王傑忠 美食導報總編輯
榮譽創會會長:
楊貫一 香港現代管理(飲食)專業協會會長、世界御廚
溫祈福 原廣州酒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溫萬年 廣州地區飲食行業商會會長
麥廣帆 中山海港飲食集團董事長
劉漢華 中森飲食集團董事長
謝國才 新荔枝灣董事長
徐峰 南海漁村董事長
區又生 廣州地區飲食行業商會會長 耀華集團董事長
秦鑒洪 廣州地區飲食行業協會會長 黃埔華苑董事長
楊浩益 廣州僑美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蔡達標 真功夫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裁
林欣 綠茵閣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裁
黎永星 東江鴻星海鮮酒家董事長
莊臣 著名美食專欄作家
高級顧問:
楊建初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
溫國輝 廣東省國資委主任
劉洪 廣東省民政廳黨組書記、廳長
方向文 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
趙小穗 廣州市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
邵建明 海印集團 董事長
宋則 中國社科院外貿經濟研究所流通產業研究室主任
韓明 中國飯店協會會長
陳榮林 澳門美食同業聯合商會會長
會長:
彭書寶 原廣東省經濟委員會主任
秘書處領導:
譚海城:廣東省餐飲服務行業協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
陳翔:廣東省餐飲服務行業協會常務副秘書長
何敏英:廣東省餐飲服務行業協會副秘書長
林旺景:廣東省餐飲服務行業協會副秘書長
入會須知
一、申請入會說明
協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及單位會員。根據《廣東省餐飲服務行業協會章程》對協會會員的有關規定,凡承認本會章程,願承擔協會規定的義務,自願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者,經協會批准,均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二、申請入會條件:
廣東省各地餐飲企業以及與餐飲服務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餐飲業協會(商會、學會、研究會)、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涉及餐飲服務業上下游產業的企業,不分隸屬關係和所有制性質,凡擁護本會章程,均可自願申請入會。
三、辦理申請入會手續
1、填寫入會申請表一份並提供相關資料,包括:
①單位簡介1份;
②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1份;
③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複印件1份;
④企業商標註冊證複印件1份;
⑤入會申請表(並加蓋公章);
⑥提供電子文檔檔案:企業註冊商標LOGO(JPG檔案)、單位負責人簡歷及三寸彩色相片(電子檔案可傳送至秘書處公共信箱;
2、將申請入會資料寄至廣東省餐飲服務行業協會;
3、收到申請企業資料齊全後,協會秘書處將在兩周內告知審核結果;
4、批准入會後,企業辦理會費交納;
5、發放會員證書及牌匾。
四、會員享受權利和服務項目
(一)權利:
1、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2、優先參加協會各項活動權利;
3、對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4、優先享受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和資料;
5、可向協會了解章程的內容;
6、退會權。
(二)服務項目
1、信息及宣傳服務
①每期向會員贈送《新餐飲》會刊1本;
②協會網站(籌建中)“會員專區”所提供的宣傳機會,免費發布企業動態及企業介紹、圖片信息;
③會員登入協會網站,可瀏覽國內外餐飲服務最新發展趨勢、有關行業發展報告及相關數據等;
④提供會員企業對外宣傳、媒體合作及品牌推廣等行銷策略諮詢服務。
2、培訓支持
①開設職業技能鑑定、崗位資格認證等資格培訓認定;
②根據行業人力資源開發需要,幫助企業制訂培訓計畫;
③受中國烹飪協會、中國飯店協會等機構及政府部門委託,開展各項技能培訓及教育活動。
3、公關服務:
①根據會員要求,協助組織會員間交流,為會員之間搭建合作的平台;
②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會員的建議和需求,舉辦會員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對話交流活動,增強企業與政府的溝通維繫;
③協會組織多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加強會員與新聞媒體、金融機構、各國領事館和有關協會的聯繫與溝通;
④為餐飲企業與相關產業包括餐飲設施、食品原輔材料、信息技術等相關企業搭建業務交流、互利合作平台。
4、諮詢服務:
①制訂行業政策,提供行業法規及行業發展、規劃等諮詢服務。
②為會員企業提供開店選址、行銷策劃、人力資源、財稅籌劃、法律、商標方面的諮詢顧問服務。
5、維權服務:
①及時向政府反映會員維權要求,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
②以行業利益為前提,向政府爭取扶持政策;
五、會員應履行的義務及會員管理規定
(一)履行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積極參加和支持協會及專業委員會的各項活動,並主動完成其委託的工作;
2、及時準確地提供協會所需要的信息和資料;
3、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積極向協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4、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管理規定
1、未經許可,會員不能代表協會對外聯繫工作;
2、會員的法人代表、企業名稱、通訊地址、電話、傳真等發生變動時應及時通知協會秘書處會員部;
3、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取消會員資格;
4、凡會員不遵守本協會章程,將由本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廣東省餐飲服務行業協會(英文譯名GuangDong Catering Service Association、縮寫GCS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由從事餐飲業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和經營管理人員自願組成的全省性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組織,具備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社會和諧,以"以人為本、服務創新、合作發展"為指針,面向全行業,反映會員願望,傳達貫徹國家有關政策,發展現代經營方式,開拓服務消費市場,培養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為推動廣東省餐飲服務業的技術進步和管理進步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設在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珠江新城華普廣場西塔809-81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以推動我省餐飲行業可持續發展和提高會員經濟效益為中心,協助廣東省行業主管部門開展下列工作: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行業的方針、政策,擬訂行業發展規劃和行規行約,推動行業自律;
(二)反映會員願望,保護餐飲服務業的合法權益;
(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餐飲服務業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推廣現代科學管理方法和經營方式,促進行業的科技創新、產業創新、產品創新和品牌建設;
(四)組織指導餐飲行服務業落實科學發展觀。在有關主管部門的委託授權下,創建自主創新型、節約型、安全生產型、誠信、和諧企業,開展綠色飯店創建活動,開展名店、名師、名品活動,組織認定和推薦。研究行業開拓市場和科學管理的經驗。進行經驗交流和質量與績效評估,為行業的持續發展、全面構建和諧社會服務。
(五)組織餐飲服務業的專業技術培訓、技術交流、技術競賽工作。接受由主管部門的委託授權辦理專業資質評估、行業的專業技術和職業資格證書,提高產業素質。
(六)組織我省餐飲服務業的會展活動,擴大國內交流與合作,引進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技術,開拓國內市場;
(七)為會員提供市場信息和各種業務諮詢服務;
(八)組織促進休閒沐浴、KTV、酒吧、酒店及景區餐飲等服務領域的發展,加強和保持與地方餐飲行業組織的聯繫和溝通,發揮協會的聯合優勢,促進會員之間、會員與相關的企事業單位之間的聯繫與合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九)編輯餐飲業行業方面的書刊資料;
(十)承擔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辦理的本行業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
廣東省各地餐館和飲食服務企業集團以及與餐飲服務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餐飲業協會(學會、研究會)、餐飲服務業的院校、研究機構,不分隸屬關係,所有制性質,凡擁護本會章程,均可自願申請入會,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
餐館的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研究人員、教授以及對行業經營管理有豐富經驗的人員,凡擁護本會章程,熱愛廣東省餐飲行服務業事業,均可自願申請入會,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授權秘書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和會員標誌牌。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及會員標誌牌。
會員如果不履行會員義務,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萬元;
(二)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四)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五)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300元。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享有對其的選舉或者罷免權,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7年X月X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