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城鎮建築物電信管線建設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城鎮建築物電信管線建設管理規定
  • 頒布日期: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 施行日期:1993年3月1日起
正文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廣東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建築物電信管線建設管理,促進電信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城鎮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含住宅建築,下同)的電信管線建設管理。
本規定所稱電信管線是指城鎮建築物內的電話管線、分線箱(盒)、交接間和建築物、住宅區規劃用地紅線內的電信支線管道和人(手)孔。
第三條 城鎮建築物電信管線建設由縣以上郵電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實施管理。
第四條 各級郵電部門應根據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社會需求,制訂電信管線發展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把電信管線建設納入當地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和市政工程建設年度計畫,統一規劃、統一安排。
第五條 郵電部門應為社會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電信服務。
第六條 電信管線應與城鎮建築物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第七條 計畫管理部門、建設單位編制下達的建設項目計畫中,應含有電信管線配套建設的投資費用。
第八條 建築設計單位必須按通信技術規範進行設計,應在設計圖紙目錄中標明電信管線設計內容。
第九條 從規劃用地紅線內的支線管道至建築物內交接間的暗管、交接間至分線箱(盒)的暗管、分線箱(盒)至每戶話機的電話管線和插座,由建築單位施工,所需費用列入電信管線配套建設的投資費用。支線管道至交接間的主幹及配線電纜、交接間至分線箱(盒)的配線電纜及交接箱、分線箱(盒)由郵電部門負責投資和施工。
建築施工單位必須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保證施工質量。
第十條 郵電部門應向設計、施工單位提供有關資料,提出技術要求,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納入統一的建築設計規範和施工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
第十一條 郵電部門應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和重要的建築物的建築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向郵電部門提供有關電信管線建設的資料。
電信管線經交付使用後,郵電部門負責管理和維修。
第十二條 每套住宅按一至兩對電話線設定,對通信有特殊要求的建築物,建設單位或個人應事先向郵電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可按要求進行設計和安裝。
第十三條 電信管線所選用的器材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郵電行業標準。未經省技術監督部門和省郵電管理部門指定的檢測部門檢測鑑定合格的電線電纜及其他設備,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四條 電信管線一般不得遷改。任何單位和個人確需遷改電信管線時,應先經郵電部門同意,並承擔遷改線路所需費用。
第十五條 對建設電信管線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郵電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凡已按本規定預埋電信管線的建築物,其所屬單位和個人申請辦理市內電信裝機手續時,郵電部門應優先批裝電話。
第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鎮建築物沒有將電信管線納入建築設計的,規劃部門不予受理報建。
第十七條 不按本規定設定電信管線的,郵電部門不予受理安裝電話等電信服務的申請,直至補設為止。
第十八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使用不合格電線電纜及其他設備造成電信管線設備損失的,由郵電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按《郵電部關於損壞通信線路賠償損失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對損壞、破壞及阻斷電信管線的單位和個人,郵電部門除給予批評教育外,並可責令其按國家有關規定賠償經濟損失和承擔修復費用;對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原有建築物無電信管線的,應按本規定並根據具體條件逐步補齊,敷設暗線有困難的,可改用明線配置。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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