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通信管線建設管理規定

《濟南市通信管線建設管理規定》在1995.10.19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通信管線建設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10.19
  • 實施時間:1995.10.19
第一條 為加強通信管線建設管理,促進通信事業的發展,根據《山東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住宅小區、工業區及新建、改建、擴建和已建成使用的住宅樓、非住宅樓的通信管線建設管理。
本規定所稱通信管線是指電話線、通信管道、通信電纜、分線箱(盒)、人(手)孔。
第三條 電信部門是通信管線建設的主管部門。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電信部門做好通信管線建設管理工作。
第四條 通信管線建設應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電信部門根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社會需求會同規劃部門制定通信管線發展專業規劃。
規劃、建設部門根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市政工程建設年度計畫,將通信管線建設,統一規劃,統一安排。
第五條 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的通信管道,建築物內的通信管線和線路設備,均應納入工程設計之內。建設單位應將所需費用納入基建項目總投資。
建設項目無通信管線設計的,規劃、建設部門不予辦理審批手續。
正在建設的(不包括已建成待驗收)建設項目,無通信管線設計的應補辦通信管線設計和審批手續。
第六條 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應具有通信管線設計相應的資質證書,按照通信技術規範和國家《城市住宅區和辦公樓電話通信設施設計標準》設計通信管線,並報電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通信管線設計建設通信管線,不得擅自更改通信管線設計。
第八條 承擔通信管線建設的施工單位,應具有通信管線施工的資質證書並按通信管線設計組織施工。
第九條 通信管線建設必須與建設項目同時施工、同時竣工、同時驗收。電信部門應參加驗收,驗收不合格的,電信部門不在建設項目驗收證書上籤字,有關部門不得核發驗收合格證書,該建設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條 電信部門需在住宅小區、工業區內建設通信機房等設施時,建設單位應納入建設項目統一規劃,一併報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電信部門新建通信管線需經過公路、鐵路,橋涵、隧道、河道、街道及其它建築物的,應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有關部門應按規定及時審批。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需在建築物內設定通信交換設備的應事先報電信部門審批。
新建、改建公路、鐵路、橋涵、隧道、水利、城市道路等工程需敷設通信管線的,建設單位應會同電信部門將通信管線建設項目與該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報批、同時竣工。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用地紅線外的主幹通信管線,由電信部門負責設計並投資建設。
建設項目用地紅線內的通信管道和與主幹管道連線段管道,由建設單位投資建設,通信電纜由電信部門投資建設。
第十三條 本規定發布之日前已建成的住宅,內外部通信管線均由電信部門投資建設;非住宅內部的暗管暗線及外部與主幹管道連線段管道由建設(產權)單位投資建設,通信電纜由電信部門投資建設。
第十四條 通信管線驗收合格後,由建設單位交付電信部門維護和管理,未經電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通信管線一般不得改遷,確需改遷的經電信部門同意後,由改遷單位按規定程式報批,並承擔改遷所需費用。
第十五條 通信管線所選用的器材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標準,不合格產品,不得使用。第十六條 按本規定建設通信管線的建築物的使用人申請辦理電話裝機手續時,電信部門根據一次性裝機戶數給予優惠。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無通信管線設計相應的資質證書,或者不按通信技術規範和設計標準設計,或者不按規定送審通信管線設計的,由電信部門會同規劃、建設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不按通信管線設計建設通信管線的,由電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責令限期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由電信部門組織建設,所需費用由原建設單位承擔,可並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通信管線施工資質證書的,由電信部門會同建築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不按通信管線設計施工的,由電信部門責令限期更正,逾期末更正的,由電信部門組織施工,所需費用,由原施工單位承擔,可並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非住宅建設單位未建設通信管線的,由電信部門責令限期建設,逾期仍未建設的,由電信部門組織建設,所需費用由建設(產權)單位承擔,可並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擅自使用或改遷通信管線的,由電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仍未恢復的,由電信部門予以恢復,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可並處管線損失額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使用不合格通信管線器材的,由電信部門責令限期更換,逾期不更換的,由電信部門更換,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可並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執行處罰時,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罰款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四條 妨礙、干擾電信執法人員履行職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電信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電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電信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電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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