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辦法

《廣東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辦法》旨在加強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和保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經2020年6月13日十三屆廣東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以廣東省政府令第276號公布,共二十九條,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廣東省人民政府 
  • 通過時間:2020年6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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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廣東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請歡項達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6月13日十三屆廣東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6號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2020年7月23日

辦法全文

廣東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保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捷運、有軌電車、自動導向軌道系統等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指導全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負責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具體工作,建立省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聯動工作機制,監督相關運營安全管理政策法規和標準規範的實施。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會同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反恐防暴、內部治安保衛等政策法規及標準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做好相關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做好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與運營銜接、安全保護區施工監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負總責,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統籌協調工作機制,確定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統籌城市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工作。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城市軌堡榜疊虹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執行運營安全監督管理規章制度,組織開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檢查和評估,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制定和牽頭實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參與運營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督促落實整改措施等工作。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巡邏查控城市軌道交通區域,依法查處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擾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侵犯人身安全等違法違規行為,蒐集、分析、研判、通報和預警危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涉恐等情報信息,指導、監督運營單位做烏危頸好進站安檢、治安防範等工作。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財政、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協助做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保護、安全保護區管理、應急搶險救援及公眾安全文明乘車宣傳教育等工作。殃凳求
為城市軌道交通提供通信、供電、供水、排水、供氣等服務的單位,應當保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需要,並承擔相應的安全應急保障責任。
第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是運營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運營安全責任制,設定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保障運營安全資金投入,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制定運營安全、從業人員培訓與考核、設施設備維修養護、安全保護區作業管理等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針對運營安全各要素和環節開展運營安全檢查工作,及時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進行登記和治理;
(三)建立企業運營突歸潤慨發事件應急體系,制定、實施企業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及時、如實報告運營安全信息,做好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書面徵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意見。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城愚白市軌道交通與其他交通運輸方式及周邊城市軌道交通的銜接。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涉及的運營安全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
第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應當設定運營服務專篇和公共安全專篇,有關部門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聽取同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意見。
運營安全設施應贈虹院當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同步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投入使用。
第九條 地級以上市之間城市軌道交通實現對接的,鼓勵站內快速、便捷換乘。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地級以上市之間城市軌道交通對接情況,制定安檢等事項的統一標準,推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實現一體化。
第十條 運營單位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列車駕駛員、行車調度員、行車值班員、信號工、通信工等重點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監督管理系統建設標準。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在“數字政府”改革建設框架下,統籌建立城市軌道交通信息化平台,並通過省政務大數據中心實現數據共享交換。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信息數據。
第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應當設立安全保護區。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初期運營前劃定安全保護區範圍,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保護區日常巡查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安全保護區巡查並提供便利條件。
在安全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作業,應當制定安全防護方案、應急措施,並在作業前徵得運營單位同意。運營單位有權進入作業現場查看,發現作業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有權要求作業單位停止作業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省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專家庫及突發事件案例庫,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提升計畫。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依據運營安全提升計畫,制定年度運營安全管理目標並監督實施。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年度運營安全管理目標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初期運營前、正式運營前以及運營期間安全評估,評估結果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安全評估發現存在影響運營安全問題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運營單位及時整改,並持續開展安全隱患整改監督工作。
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頻發事故及故障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項安全評估。
第十五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制定違禁物品、限帶物品目錄,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更新。
運營單位應當依法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攜帶違禁物品的乘客,應當妥善處置並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對攜帶限帶物品或者拒絕檢查的乘客,運營單位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強行進站乘車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並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鼓勵城市軌道交通與其他交通運輸方式實現安檢互認,提高安檢通行效率。
第十六條 運營單位應當推動交通出行卡互認,推廣套用網際網路購票、移動支付進出站等智慧服務,減少在售票處購票的乘客數量。
鼓勵運營單位利用大數據和人工智慧技術打造“智慧車站”,提供綜合信息發布、客流智慧型引導、智慧安防等智慧型安全服務。
第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內的廣播、視頻設備及其他媒體,應當優先滿足發布運營安全信息、災害預警信息、應急指引及安全文明乘車宣傳等需要。
發布城市軌道交通應急信息,需要廣播電視、移動通信等單位支持的,相關單位應當予以優先支持。
第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水務、地震、氣象、公安等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對可能引發運營突發事件的因素進行監測,並及時將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信息通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告知運營單位。運營單位應當為相關監測活動的開展提供便利條件。
運營單位應當針對可能發生的運營突發事件,開展風險分析,建立監測預警機制,加強日常檢查,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並及時將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信息通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公安、應急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領導下,開展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演練。
應急預案演練應當設定具體場景,實戰演練應當每年至少組織1次。
第二十條 跨地級以上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以下稱跨市線路)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前,由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法協商確定運營單位和牽頭負責運營安全監督管理的地級以上市(以下稱牽頭市);協商不一致的,報省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一條 牽頭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沿線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立跨市線路協調決策機制,對安檢、安全評估、設施設備更新、經費保障等重大事項進行決策,統一相關的運營安全管理制度和執行標準。
第二十二條 跨市線路的站點、區間、設施設備、安全保護區等,按照屬地原則由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分段負責運營安全監督管理。
跨市線路的運營單位,由牽頭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會同沿線有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對其運營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跨市線路運營單位應當向牽頭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報送運營安全信息,並同時將相關信息抄送沿線有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牽頭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上報相關統計數據。
第二十四條 牽頭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沿線有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建立跨市線路應急聯動機制,制定協同處置應急預案,並每3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聯合應急預案演練。
跨市線路發生運營突發事件時,由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地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運營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先期處置,並按照規定報告。影響跨地級以上市的,應當及時啟動協同處置應急預案。
第二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公眾監督機制,公布監督電話,接受公眾對運營安全的投訴和建議。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十六條 相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罰款;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一)拒不配合安全保護區巡查的;
(二)未制定安全防護方案或者應急措施的;
(三)未在作業前徵得運營單位同意的;
(四)拒絕運營單位進入作業現場查看的;
(五)拒不執行停止作業要求或者採取安全措施要求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對其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解讀一

《辦法》旨在釐清政府的安全監管責任、企業的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和乘客的安全乘車義務,建立各方參與、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的安全保障體系,主要內容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明確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職責。
一是規定省政府及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等對全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的指導、監督職責。二是明確地級以上市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負總責,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地級以上市政府公安機關等的管理職責。三是要求城市軌道交通沿線有關政府及其部門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城市軌道交通相關服務單位做好保障工作。
(二)規定運營單位的職責。
一是明確運營單位是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責任主體,要求其建立健全運營安全責任制,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企業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體系。二是要求運營單位對城市軌道交通重點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三是要求運營單位建立安全保護區日常巡查制度,制止安全保護區內危險作業行為。四是要求運營單位按照年度運營安全管理目標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備案。五是要求運營單位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依法對攜帶違禁物品、限帶物品或者拒絕檢查的乘客採取相應措施。
(三)完善跨市線路的管理。
一是明確由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協商確定跨市線路的運營單位和牽頭負責運營安全監督管理的地級以上市。二是要求牽頭市人民政府會同沿線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立跨市線路協調決策機制。三是明確跨市線路的站點、區間、設施設備、安全保護區等,按照屬地原則由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政府有關部門分段負責運營安全監督管理。四是要求跨市線路運營單位向牽頭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報送運營安全信息,並同時將相關信息抄送沿線有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五是要求牽頭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會同沿線有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建立跨市線路應急聯動機制。

解讀二

30日,《廣東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公布。自9月1日起,捷運、有軌電車、自動導向軌道系統的運營安全將有新保障。
針對軌道交通與其他交通方式重複安檢的痛點,《辦法》要求,軌道交通在規劃建設時需要考慮與其他交通運輸方式及周邊城市軌道交通的銜接,鼓勵城市軌道交通與其他交通運輸方式實現安檢互認,提高安檢通行效率。地級以上市之間城市軌道交通實現對接的,鼓勵站內快速、便捷換乘,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地級以上市之間城市軌道交通對接情況,制定安檢等事項的統一標準,推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實現一體化。運營單位應當推動交通出行卡互認,推廣套用網際網路購票、移動支付進出站等智慧服務,減少在售票處購票的乘客數量。
在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方面,《辦法》明確,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需會同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違禁物品、限帶物品目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需依法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應急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需開展應急演練,實戰演練應當每年至少組織1次。牽頭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會同沿線有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建立跨市線路應急聯動機制,每3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聯合應急預案演練。
另外,運營單位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列車駕駛員、行車調度員、行車值班員、信號工、通信工等重點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解讀三

《辦法》共29條,主要明確了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運營單位的職責,加強了對安全保護區的管理,同時規定了跨市線路的協調決策機制、安全監督管理和應急聯動機制等。
《辦法》提出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制定違禁物品、限帶物品目錄,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更新。運營單位應當依法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攜帶違禁物品卻強行進站乘車的乘客,要立即予以制止,並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而為提高市民安檢通行效率,《辦法》鼓勵城市軌道交通與其他交通運輸方式實現安檢互認。據悉,這裡的城市軌道交通指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捷運、有軌電車以及自動導向軌道系統,其他交通運輸方式即為火車、高鐵等。
同時,《辦法》規定運營單位還應當推動交通出行卡互認,推廣套用網際網路購票、移動支付進出站等智慧服務,減少在售票處購票的乘客數量。
為保障乘客安全,運營單位需對城市軌道交通列車駕駛員、行車調度員、行車值班員、信號工、通信工等重點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此外,城市軌道交通沿線還應當設立安全保護區。有關部門需在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初期運營前劃定安全保護區範圍,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單位或個人在安全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作業,應制定安全防護方案、應急措施,並在作業前徵得運營單位同意。若違反,單位將被罰款1萬元至3萬元不等,個人則為1000元。造成安全事故者,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辦法》明確,公眾監督機制也需建立起來,鼓勵市民們對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進行舉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公布監督電話,接受公眾對運營安全的投訴和建議。對於相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況,將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城市軌道交通提供通信、供電、供水、排水、供氣等服務的單位,應當保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需要,並承擔相應的安全應急保障責任。
第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是運營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運營安全責任制,設定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保障運營安全資金投入,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制定運營安全、從業人員培訓與考核、設施設備維修養護、安全保護區作業管理等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針對運營安全各要素和環節開展運營安全檢查工作,及時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進行登記和治理;
(三)建立企業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制定、實施企業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及時、如實報告運營安全信息,做好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書面徵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意見。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城市軌道交通與其他交通運輸方式及周邊城市軌道交通的銜接。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涉及的運營安全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
第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應當設定運營服務專篇和公共安全專篇,有關部門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聽取同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意見。
運營安全設施應當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同步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投入使用。
第九條 地級以上市之間城市軌道交通實現對接的,鼓勵站內快速、便捷換乘。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地級以上市之間城市軌道交通對接情況,制定安檢等事項的統一標準,推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實現一體化。
第十條 運營單位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列車駕駛員、行車調度員、行車值班員、信號工、通信工等重點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監督管理系統建設標準。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在“數字政府”改革建設框架下,統籌建立城市軌道交通信息化平台,並通過省政務大數據中心實現數據共享交換。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信息數據。
第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應當設立安全保護區。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初期運營前劃定安全保護區範圍,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保護區日常巡查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安全保護區巡查並提供便利條件。
在安全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作業,應當制定安全防護方案、應急措施,並在作業前徵得運營單位同意。運營單位有權進入作業現場查看,發現作業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有權要求作業單位停止作業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省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專家庫及突發事件案例庫,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提升計畫。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依據運營安全提升計畫,制定年度運營安全管理目標並監督實施。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年度運營安全管理目標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初期運營前、正式運營前以及運營期間安全評估,評估結果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安全評估發現存在影響運營安全問題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運營單位及時整改,並持續開展安全隱患整改監督工作。
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頻發事故及故障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項安全評估。
第十五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制定違禁物品、限帶物品目錄,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更新。
運營單位應當依法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攜帶違禁物品的乘客,應當妥善處置並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對攜帶限帶物品或者拒絕檢查的乘客,運營單位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強行進站乘車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並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鼓勵城市軌道交通與其他交通運輸方式實現安檢互認,提高安檢通行效率。
第十六條 運營單位應當推動交通出行卡互認,推廣套用網際網路購票、移動支付進出站等智慧服務,減少在售票處購票的乘客數量。
鼓勵運營單位利用大數據和人工智慧技術打造“智慧車站”,提供綜合信息發布、客流智慧型引導、智慧安防等智慧型安全服務。
第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內的廣播、視頻設備及其他媒體,應當優先滿足發布運營安全信息、災害預警信息、應急指引及安全文明乘車宣傳等需要。
發布城市軌道交通應急信息,需要廣播電視、移動通信等單位支持的,相關單位應當予以優先支持。
第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水務、地震、氣象、公安等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對可能引發運營突發事件的因素進行監測,並及時將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信息通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告知運營單位。運營單位應當為相關監測活動的開展提供便利條件。
運營單位應當針對可能發生的運營突發事件,開展風險分析,建立監測預警機制,加強日常檢查,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並及時將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信息通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公安、應急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領導下,開展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演練。
應急預案演練應當設定具體場景,實戰演練應當每年至少組織1次。
第二十條 跨地級以上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以下稱跨市線路)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前,由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法協商確定運營單位和牽頭負責運營安全監督管理的地級以上市(以下稱牽頭市);協商不一致的,報省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一條 牽頭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沿線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立跨市線路協調決策機制,對安檢、安全評估、設施設備更新、經費保障等重大事項進行決策,統一相關的運營安全管理制度和執行標準。
第二十二條 跨市線路的站點、區間、設施設備、安全保護區等,按照屬地原則由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分段負責運營安全監督管理。
跨市線路的運營單位,由牽頭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會同沿線有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對其運營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跨市線路運營單位應當向牽頭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報送運營安全信息,並同時將相關信息抄送沿線有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牽頭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上報相關統計數據。
第二十四條 牽頭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沿線有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建立跨市線路應急聯動機制,制定協同處置應急預案,並每3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聯合應急預案演練。
跨市線路發生運營突發事件時,由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地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運營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先期處置,並按照規定報告。影響跨地級以上市的,應當及時啟動協同處置應急預案。
第二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公眾監督機制,公布監督電話,接受公眾對運營安全的投訴和建議。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十六條 相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罰款;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一)拒不配合安全保護區巡查的;
(二)未制定安全防護方案或者應急措施的;
(三)未在作業前徵得運營單位同意的;
(四)拒絕運營單位進入作業現場查看的;
(五)拒不執行停止作業要求或者採取安全措施要求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對其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解讀一

《辦法》旨在釐清政府的安全監管責任、企業的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和乘客的安全乘車義務,建立各方參與、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的安全保障體系,主要內容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明確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職責。
一是規定省政府及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等對全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的指導、監督職責。二是明確地級以上市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負總責,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地級以上市政府公安機關等的管理職責。三是要求城市軌道交通沿線有關政府及其部門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城市軌道交通相關服務單位做好保障工作。
(二)規定運營單位的職責。
一是明確運營單位是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責任主體,要求其建立健全運營安全責任制,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企業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體系。二是要求運營單位對城市軌道交通重點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三是要求運營單位建立安全保護區日常巡查制度,制止安全保護區內危險作業行為。四是要求運營單位按照年度運營安全管理目標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備案。五是要求運營單位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依法對攜帶違禁物品、限帶物品或者拒絕檢查的乘客採取相應措施。
(三)完善跨市線路的管理。
一是明確由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協商確定跨市線路的運營單位和牽頭負責運營安全監督管理的地級以上市。二是要求牽頭市人民政府會同沿線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立跨市線路協調決策機制。三是明確跨市線路的站點、區間、設施設備、安全保護區等,按照屬地原則由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政府有關部門分段負責運營安全監督管理。四是要求跨市線路運營單位向牽頭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報送運營安全信息,並同時將相關信息抄送沿線有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五是要求牽頭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會同沿線有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建立跨市線路應急聯動機制。

解讀二

30日,《廣東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公布。自9月1日起,捷運、有軌電車、自動導向軌道系統的運營安全將有新保障。
針對軌道交通與其他交通方式重複安檢的痛點,《辦法》要求,軌道交通在規劃建設時需要考慮與其他交通運輸方式及周邊城市軌道交通的銜接,鼓勵城市軌道交通與其他交通運輸方式實現安檢互認,提高安檢通行效率。地級以上市之間城市軌道交通實現對接的,鼓勵站內快速、便捷換乘,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地級以上市之間城市軌道交通對接情況,制定安檢等事項的統一標準,推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實現一體化。運營單位應當推動交通出行卡互認,推廣套用網際網路購票、移動支付進出站等智慧服務,減少在售票處購票的乘客數量。
在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方面,《辦法》明確,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需會同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違禁物品、限帶物品目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需依法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應急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需開展應急演練,實戰演練應當每年至少組織1次。牽頭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會同沿線有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建立跨市線路應急聯動機制,每3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聯合應急預案演練。
另外,運營單位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列車駕駛員、行車調度員、行車值班員、信號工、通信工等重點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解讀三

《辦法》共29條,主要明確了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運營單位的職責,加強了對安全保護區的管理,同時規定了跨市線路的協調決策機制、安全監督管理和應急聯動機制等。
《辦法》提出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制定違禁物品、限帶物品目錄,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更新。運營單位應當依法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攜帶違禁物品卻強行進站乘車的乘客,要立即予以制止,並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而為提高市民安檢通行效率,《辦法》鼓勵城市軌道交通與其他交通運輸方式實現安檢互認。據悉,這裡的城市軌道交通指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捷運、有軌電車以及自動導向軌道系統,其他交通運輸方式即為火車、高鐵等。
同時,《辦法》規定運營單位還應當推動交通出行卡互認,推廣套用網際網路購票、移動支付進出站等智慧服務,減少在售票處購票的乘客數量。
為保障乘客安全,運營單位需對城市軌道交通列車駕駛員、行車調度員、行車值班員、信號工、通信工等重點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此外,城市軌道交通沿線還應當設立安全保護區。有關部門需在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初期運營前劃定安全保護區範圍,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單位或個人在安全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作業,應制定安全防護方案、應急措施,並在作業前徵得運營單位同意。若違反,單位將被罰款1萬元至3萬元不等,個人則為1000元。造成安全事故者,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辦法》明確,公眾監督機制也需建立起來,鼓勵市民們對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進行舉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公布監督電話,接受公眾對運營安全的投訴和建議。對於相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況,將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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