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的意見》(國辦發〔2014〕55號),確保我省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建設順利實施,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總體要求
目標任務
重點工作
1.由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建立公路風險路段、事故風險路段基礎資料庫和全省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信息管理系統。按照交通事故風險評估和公路風險評估的綜合結果對路段進行分類,並按類別擬訂實施的先後順序,分解倒排各部門、各地區工作任務和責任,建立健全抓落實的倒逼機制。
2.根據全省“十三五”時期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規劃目標,各地科學編制本地區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年度建設任務,落實具體項目,確保將農村公路急彎陡坡、臨水臨崖等重點路段隱患整治低限指標落實到位,並將計畫和項目開竣工等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珠三角地區將工程規劃建設向村道延伸。
3.各地根據公路狀況、事故特徵、交通流量等實際,準確判斷改造需求,制定切實可行的工程改造方案,注重整條路線的規模效益,科學有序組織實施。安全隱患治理完成後,按程式組織工程驗收,確保隱患整改符合要求。隱患整治不到位的農村公路,不得開通客運班線和校車。已開通但隱患整治不到位的須對線路進行調整;因客觀條件無法調整的,應暫停營運。
4.各地要將公路安全設施維護納入養護工程範疇,根據安全設施的使用年限定期進行維護更新。安全性能不適應新情況的,應結合公路安全隱患治理規劃及時升級改造;安全設施遭到損毀的,要及時進行修復,確保公路及其附屬設施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加大部門聯合整治力度,嚴厲打擊、懲治偷盜公路安全設施的違法行為。
5.公路安全隱患治理實行省、市、縣三級政府掛牌督辦制度,分別對應國道、省道、縣道重點路段,由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具體負責。對列入政府掛牌督辦的安全隱患,在隱患治理完成後要組織開展治理效果評估,治理效果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繼續掛牌督辦。省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各地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實施的技術指導,針對實施過程中的技術問題,及時提出解決方案。省交通運輸廳要加強對各地實施工作的監督檢查和總結評估,根據每年度監督檢查和評估結果,印發全省實施工作情況通報,提出下一年度實施工作動態調整意見。
(二)規範公路工程安全設施建設。
1.省交通運輸廳要牽頭做好全省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全面梳理、複審我省相關標準規範、技術指南和實施要求等檔案,並根據實際情況不斷修訂完善。
發展改革、交通運輸部門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新(改、擴)建公路建設項目必須充分考慮安全設施建設,切實做到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公路工程建設單位在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編制安全專篇。設計單位應嚴格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設計,落實安全對策措施;對技術標準中的非強制性指標,應在確保全全的基礎上經過綜合論證後確定,避免因過多使用指標下限造成安全隱患。
公路安全設施建設必須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契約約定,鼓勵採用標準化結構、標準化施工。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更改設計方案,保證公路安全設施齊全有效。進一步健全公路工程交工驗收制度,嚴格按照公路工程管理許可權吸納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監管等部門人員參加。安全設施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通車運行。
(三)加大公路安全綜合治理力度。
1.積極推動新技術和信息化手段套用,不斷加大交通技術監控等管理設備投入力度,進一步完善急彎陡坡、臨水臨崖等重點路段交通管理設施。在貨物運輸主通道和重要橋樑、高速公路入口處等公路網重要路段和節點,通過設立公路超限檢測站或設定動(靜)態監測等技術設備,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情況監測。實行貨運車輛在高速公路入口稱重,全面禁止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車輛進入高速公路,探索利用計重收費等檢測數據加強治超執法管理。
2.進一步加強車輛生產、銷售、登記、檢驗、營運準入等環節的監管,嚴厲打擊非法生產、改裝車輛行為,堅決杜絕非法生產、改裝車輛出廠上路。對在用非法生產、改裝的車輛要強制予以整改,對非法拼裝的車輛要強制拆解。對大件運輸專用車輛違規從事普通貨物運輸的,要堅決予以糾正。抓緊清理、修訂並逐步提高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督促生產企業改進車輛安全技術性能,加快落實公路貨運車輛安裝限載裝置制度。
3.加快建立客貨運駕駛人從業信息、交通違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機制,設立駕駛人“黑名單”制度。研究統一貨車超限超載認定標準,嚴格落實違法超載駕駛人記分制度,積極推廣重點貨運源頭運政人員巡查和派駐制度,堅決遏制貨車超限超載違法運輸。制定治超責任追究辦法,嚴肅追究貨運源頭、車輛生產或改裝源頭和監管源頭相關單位責任。加大對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車輛駕駛人、車輛所有人、運營管理者及貨物託運人的處罰力度。
保障措施
1.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財政廳、交通運輸廳、安全監管局等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協作、形成合力,依法強化綜合治理,全面推進公路安全防護工程建設工作。
2.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是國省道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實施主體;各縣級人民政府是農村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實施主體(不設縣的地級市,縣道實施主體為地級市人民政府,鄉村道實施主體為鎮級人民政府)。各實施主體要加強監督檢查,嚴格執行相關技術標準要求,最佳化審批程式,落實工程建設配套資金,把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建成平安工程、放心工程、廉潔工程。
(二)加大資金投入和保障力度。
1.經營性收費公路的安全設施完善所需資金由收費企業承擔。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省相關部門要加強對項目實施計畫和實施進度的監督檢查。
2.普通國省道幹線公路(經營性收費公路除外)安全設施完善資金按照現有資金渠道保障。各地級以上市要統籌利用好省對各地的成品油替代性返還、省對各地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用於公路安全隱患整治工作。
3.農村公路安全設施完善資金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予以積極支持;省級財政根據實際進行補助,並積極爭取中央財政通過車輛購置稅返還等多種渠道安排資金投入。
4.省交通運輸廳要會同省財政廳制定完善全省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省級補助標準,並重點向粵東西北地區、原中央蘇區傾斜;督促各地交通、財政部門按照本級政府批准的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整治計畫,籌集並及時下撥整治資金。
5.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引導汽車製造、公路建設和公路運輸、保險等相關行業企業參與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建設,鼓勵社會各界捐贈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探索引入保險資金,拓寬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建設資金來源渠道。
(三)加強績效考核和監督檢查。
各地人民政府要把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省交通運輸廳、公安廳、安全監管局要加大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建立健全約談和問責機制,對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或者處置不符合要求並導致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嚴格開展責任追查,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行政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並進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暫停該地區新建公路項目的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