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施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的意見

關於實施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的意見

實施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是為了適應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快速發展要求,全面提升公路安全水平,切實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國務院同意在全國實施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實施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的意見
  • 發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 發文字號:國辦發〔2014〕55號
  • 發布日期:2014年11月28日
簡介,總體要求,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工作目標,治理安全隱患,規範安全設施建設,投資保障,綜合治理,領導責任,

簡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的意見
  國辦發〔2014〕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十五”時期以來,全國在普通國省幹線公路上實施了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有效改善了公路行車安全條件。但是,我國幅員遼闊,公路點多、線長、面廣,各地交通環境差異較大,部分公路尤其是農村公路安全隱患仍比較突出,道路交通事故易發多發。為適應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快速發展要求,全面提升公路安全水平,切實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國務院同意在全國實施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經國務院批准,現提出以下意見:

總體要求

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的紅線意識,以防事故、保全全、保暢通為目標,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為主線,以加強基層基礎建設為抓手,堅持公路建設、管理、養護、安全並舉,緊緊抓住農村公路這一工作重心,按照“消除存量、不添增量、動態排查”方針,大力整治公路安全隱患,不斷完善安全設施,依法強化綜合治理,全面提升公路安全水平,促進全國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基本原則

堅持突出重點、分步實施,著力整治事故多發易發路段隱患,滿足公眾安全出行基本需要。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落實地方各級政府的主體責任,加強中央部門的政策指導和資金支持。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切實加大公共財政的投入保障,同時注重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堅持依法治安、綜合治理,嚴厲打擊車輛超限超載違法運輸等破壞損害公路設施行為,著力解決影響和制約道路交通安全的源頭性、根本性問題,夯實道路交通安

工作目標


——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公路安全隱患的排查和治理規劃工作,健全完善嚴查車輛超限超載的部門聯合協作機制,並率先完成通行客運班線和接送學生車輛集中的農村公路急彎陡坡、臨水臨崖等重點路段約3萬公里的安全隱患治理。
——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急彎陡坡、臨水臨崖等重點路段約6.5萬公里農村公路的安全隱患治理。
——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鄉道及以上行政等級公路安全隱患治理,實現農村公路交通安全基礎設施明顯改善、安全防護水平顯著提高,公路交通安全綜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治理安全隱患

(四)全面總結普通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實施經驗,吸收近年來相關標準規範和國內外公路安全隱患治理研究成果,進一步提高公路安全隱患防治水平,抓緊制定《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實施技術指南》。鼓勵各地區結合當地實際,制訂修訂更高要求的公路隱患治理標準並組織實施。
(五)2015年6月底前,各地區要按照《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實施技術指南》,組織力量集中對所有公路進行全面排查,摸清公路安全隱患底數,建立隱患基礎台賬。要根據公路等級、交通流量、交通事故等情況,堅持動態排查、定期複查。
(六)各地區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要列入治理計畫,將隱患按照嚴重程度區分輕重緩急,實行省、市、縣三級政府掛牌督辦制度,逐一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落實治理資金,確定治理方案,明確治理時限。對2015年底和2017年底前要求完成安全隱患治理的重點路段,要按照《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實施技術指南》,做到重點治理、保障到位。
(七)要根據公路狀況、事故特徵、交通流量等實際,科學判斷改造需求,制定切實可行的工程改造方案,注重整條路線的規模效益,科學有序組織實施。安全隱患治理完成後,要按程式組織工程驗收,確保隱患整改符合要求。對列入政府掛牌督辦的安全隱患,在隱患治理完成後要組織開展治理效果評估,治理效果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要繼續掛牌督辦。對隱患整治不到位的農村公路,不得開通客運班線和校車。已開通的,在隱患整治到位之前要對線路進行調整;因客觀條件無法調整的,應當暫停營運。
(八)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公路安全設施維護納入養護工程範疇,根據安全設施的使用年限定期進行維護更新。安全性能不適應新情況的,應結合公路安全隱患治理規劃及時升級改造;安全設施遭到損毀的,要及時進行修復,確保公路及其附屬設施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要加大部門聯合整治力度,嚴厲打擊、懲治偷盜公路安全設施的違法行為。

規範安全設施建設

(九)整合現有標準規定,吸收各地區經驗做法,修訂完善公路安全設施標準。建立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動態發展工作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實際情況不斷修訂完善標準。著重研究修訂低等級公路技術標準,結合農村、山區實際情況,確定線形指標及安全設施設定等相關技術要求,提高技術標準的針對性和實用性。
(十)新建、改建、擴建省級及以上公路時,公路建設投資應按有關要求,認真測算並計列安全設施,審批部門要進行必要的審核,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全全設施投資足額到位並同步建成。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保障農村公路安全設施建設投資,確保新建農村公路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要求。上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保障農村公路安全設施建設投資的監督,確保不形成新的安全隱患。
(十一)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新建、改建、擴建公路建設項目必須充分考慮安全設施建設,切實做到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公路工程建設單位在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充分考慮安全性,制定安全專篇。設計單位應嚴格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設計,落實安全對策措施;對技術標準中的非強制性指標,應在確保全全的基礎上經過綜合論證後確定,避免因過多使用指標下限造成安全隱患。
(十二)公路安全設施建設必須符合有關工程技術標準和契約約定的要求,鼓勵採用標準化結構、標準化施工,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更改設計方案,保證公路安全設施齊全有效。各地區要進一步健全公路工程交工驗收制度,嚴格按照公路工程管理許可權吸收相應層級的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監管等部門人員參加,將安全設施作為驗收重要內容,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通車運行。

投資保障

(十三)經營性收費公路的安全設施完善資金由收費企業承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督促收費企業整治安全隱患,加強對治理計畫和實施進度的監督檢查。
(十四)普通國省幹線公路安全設施完善資金通過現有資金渠道予以保障。農村公路安全設施完善資金由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內資金給予保障,省級財政要根據地方實際進行補助,中央財政通過車輛購置稅等多種渠道安排資金投入,支持縣級人民政府開展農村公路安全隱患治理工作。
(十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引導和鼓勵汽車製造、公路建設和公路運輸、保險等相關行業企業積極參與公路安全設施建設,鼓勵社會各界捐贈資金,按照相關規定和市場化原則探索引入保險資金,拓寬公路安全設施建設資金來源渠道。

綜合治理

(十六)積極推動新技術和信息化手段的套用,不斷投入交通技術監控等管理設備,在急彎陡坡、臨水臨崖等重點路段已完善公路安全防護設施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交通管理設施。在貨物運輸主通道、重要橋樑入口處、高速公路入口處等公路網的重要路段和節點,設立公路超限檢測站或設定動(靜)態監測等技術設備,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情況監測。實行貨運車輛在高速公路入口稱重,全面禁止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車輛進入高速公路,探索利用計重收費等檢測數據加強治超執法管理。
(十七)進一步加強車輛生產、銷售、登記、檢驗、營運準入等環節的監管,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非法改裝車輛的行為,嚴格追究非法生產、改裝企業責任,堅決杜絕非法生產和改裝車輛出廠上路。對在用非法生產、改裝的車輛要強制予以整改,對非法拼裝的車輛要強制拆解。對大件運輸專用車輛違規從事普通貨物運輸的,要堅決予以糾正。抓緊清理、修訂並逐步提高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督促生產企業改進車輛安全技術性能,加快落實公路貨運車輛安裝限載裝置制度。
(十八)加快建立客貨運駕駛人從業信息、交通違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機制,設立駕駛人“黑名單”制度。研究統一貨車超限超載認定標準,嚴格落實違法超載駕駛人記分制度,積極推廣重點貨運源頭運政人員巡查和派駐制度,堅決遏制貨車超限超載違法運輸。制定並落實治超責任追究辦法,嚴肅追究貨運源頭、車輛生產或改裝源頭和監管源頭相關單位、部門及企業的責任。加大對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車輛駕駛人、車輛所有人、運營管理者及貨物託運人的處罰,研究推動將車輛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行為列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

領導責任

(十九)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工作負總責,要加強組織領導,指導市(地)、縣(市)人民政府嚴格執行相關技術標準要求,落實工程建設資金,有序組織實施。要加強督促檢查,注重總結經驗,最佳化審批程式,切實做好項目前期、工程質量監督、項目資金管理、工程驗收和養護管理等工作,把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建成平安工程、放心工程、廉潔工程。
(二十)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科學編制本地區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年度建設任務,確保將農村公路急彎陡坡、臨水臨崖等重點路段隱患整治低限指標落實到位,同時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將工程規劃建設向村道延伸。要儘快明確2015年工程建設任務、投資計畫、資金來源渠道等。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規劃因地制宜編制年度實施計畫,落實具體項目,並將計畫和項目開竣工等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二十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堅持依法嚴管、標本兼治,強化立足源頭、長效治理,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等多種手段,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公路路政執法部門要形成合力,加大路面執法力度,集中開展治超專項行動,嚴查車輛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行為。要重點整治非法改裝車輛、貨物源頭裝載、營運駕駛員管理等關鍵環節,從源頭上遏制車輛超限超載違法運輸。
(二十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建立約談和問責機制,對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或者安全隱患整治不符合要求,並由此導致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要嚴格開展責任倒查,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行政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要限期進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暫停該地區新建道路項目的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11月3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