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控制高爾夫球場建設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控制高爾夫球場建設的通知》是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1992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1992年6月4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興建高爾夫球場,對吸引外資、美化環境會起到一定作用,但由於占地面積多,投資數額大,可供娛樂的人數少,因此,各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興建高爾夫球場問題要慎重考慮。根據省人民政府意見,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控制高爾夫球場的建設。興建高爾夫球場應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小規模、低標準和儘量利用荒坡、荒地的原則,並按規定程式報批,未批准前不得動工。
二、省計委、經貿委在審批高爾夫球場立項時要嚴格把關,每個市不得超過二個,而且必須符合上述原則,具備建設條件。廣州、深圳、珠海、汕頭市可按照上述原則和要求自行審批,項目批准後,報省有關部門備案。
三、由省計委和經貿委牽頭,會同建設、國土、環保、旅遊等有關部門,對全省已批准的高爾夫球場項目,進行一次認真的清查。對布點不合理,占用耕地面積較多,民眾意見大的,應重新選址;對標準過高、規模過大的,應壓縮規模、壓減用地;對不符合規劃要求和未具備建設條件的,應撤銷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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