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決定調整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費收費標準的決定

1984年11月9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決定調整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費收費標準的決定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11.09
  • 實施時間:1984.11.09
1983年11月15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曾作出《關於授權省人民政府批准深圳經濟特區調整土地使用費收費標準的決定》。現根據省人民政府的建議,為了進一步簡政放權,以適應加快深圳經濟特區開發、建設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對於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費收費標準的調整,決定改為授權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決定公布施行,並報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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