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涉外投資法律學會

廣東涉外投資法律學會

廣東涉外投資法律學會成立於1994年6月20日,並於1996年1月23日經廣東省民政廳核准社會團體法人主管部門是廣東省社會科學聯合會,掛靠單位是中共廣東省委黨校法學界與經濟學界和企業界聯盟是本會最大特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涉外投資法律學會
  • 成立時間:1994年6月20日
  • 學會的宗旨:促進改革開放與涉外投資活動
  • 業務範圍:理論研究、學術交流
簡介,學會的宗旨與業務範圍,學會的機構設定,入會條件,學會活動情況,學會的學術園地與宣傳陣地,學會資源,學會辦公地址,學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

簡介

學會的宗旨與業務範圍

本會的宗旨是:促進我國我省的改革開放與涉外投資活動。
本會的業務範圍:理論研究、學術交流、科技開發、諮詢和服務。

學會的機構設定

本會內設六個部:諮詢部、培訓部、學術部、聯絡部、人事部和財務部。
本會屬下機構有:信息化專家委員會(已註冊)、涉外奇石投資研究會(正在辦理註冊中)。

入會條件

根據《廣東涉外投資法律學會章程》第十一條規定,會員入會的條件是: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遵守國家政策、法律;
(三)個人會員在業務水平上要求具有中級(或相當於中級)及其以上職稱的科研、教學人員,或實際部門中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和比較豐富實踐經驗的業務骨幹、企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團體會員要求有開展涉外經濟貿易活動的單位;
(四)已有一定學術研究成果或一定的涉外經濟工作實績。
本會歡迎符合入會條件的法律界、經濟界以及其他各界的人士和團體加入本會行列!

學會活動情況

本會每年都舉辦大型學術研討會1—2次,小型會議若干次,社會影響較大,在國內、國際都有一定知名度

學會的學術園地與宣傳陣地

學會協辦的學術園地有:《南方經濟》(月刊)和《經濟法制論壇》(季刊);學會主辦的宣傳園地有:《廣東涉外投資法律學會通訊》和學會網站

學會資源

(一)人才資源
1、黨校的學員(各級黨政領導幹部);
2、法律界的專家學者律師
3、經濟界的專家學者企業家
4、信息化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
5、涉外投資智囊團;
6、其他社會關係資源。
(二)媒體資源
1、本會協辦的《南方經濟雜誌(月刊)【本會負責主編四個欄目:(1)領導經濟決策論壇;(2)經濟與法;(3)信息化論壇;(4)他山之石】
2、本會協辦的《經濟法制論壇》雜誌(季刊);
3、本會主辦的《廣東涉外投資法律學會通訊》;
4、本會主辦的網站;
5、本會擬開闢欄目的報刊:《廣東科技報》、《廣東公安報》、《人民之聲》(月刊)、《快樂生活》(中源村廣告)和《贏周刊》等;
6、友好聯繫單位。
(三)培訓、教育資源
1、省委黨校的教育場地、設施與師資
2、中山大學法學研究所的師資;
3、廣東社會主義學院的教育場地、設施與師資;
4、本會培訓部的教育管理隊伍與師資;
5、來自有關部門的師資。

學會辦公地址

本會辦公地址廣州市黃華路4號大院教研樓305、306和308室;郵編:510053。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廣東涉外投資法律學會。英文名為:GUANGDONG FOREIGN INVESTMENT & LAW SOCIETY?
第二條 廣東涉外投資法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或學會)是以涉外投資法律與實踐為主要研究對象的學術性、地方性、由會員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民眾團體。?
第三條 學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兼容涉外投資學和涉外經濟法學兩門學科,形成一門新的邊緣學科;團結和組織學科同仁積極開展涉外投資法律理論研究,為繁榮這塊新興的學術園地和實踐領域竭盡所能;為推動我國的涉外投資立法與實踐,促進我國我省的改革開放與涉外投資活動,建設富強民主文明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多作貢獻;精心組織,規範運作,不斷提高學會的素質。
第四條 本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本會作為團體會員加入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掛靠單位中共廣東省委黨校的領導和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中國廣州市黃華路4號中共廣東省委黨校教研樓508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理論研究:組織、指導會員認真學習研究宣傳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以及黨的改革開放政策和中國的涉外投資法律;?
(二)學術交流:組織開展涉外投資法律學術交流活動,以各種形式鼓勵和支持會員進行涉外投資法律的學術研究,從事涉外投資實踐;?
(三)諮詢與培訓:組織開展對從事涉外投資業務的實際工作者的培訓,積極開展涉外投資法律諮詢服務;?
(四)積極反映本會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創辦本會的會刊和建立本會的網站;?
(六)學會每年舉行一次年會,報告工作,交流經驗,評選會員優秀科研成果,表彰先進工作者,布置下一年度的工作;?
(七)定期或不定期舉行學術報告會、講座、研討會以及國際性學術會議
(八)編輯有關涉外投資法律的資料或論文集;向有關部門、出版社或刊物推薦會員的優秀專著或論文。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條件:?
(一) 承認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遵守國家政策、法律;?
(四)個人會員在業務水平上要求具有中級(或相當於中級)及其以上技術職稱的科研、教學人員,或實際部門中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和比較豐富實踐經驗的業務骨幹,企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單位會員要求具有開展涉外經濟貿易活動的單位;?
(五)已有一定學術研究成果或一定的涉外經濟工作實績。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申請入會者應向本會遞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德高望重的人士,包括省外個人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和外國人,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理事或名譽會員。? 省外企事業單位以及港、澳、台和國外經濟、法律、文化組織,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的名譽團體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權選擇研究課題,闡明自己的學術觀點;?
(五)有權對本會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進行監督;?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會章程,執行學會決議;?
(二)維護學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內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每4年召開一次,因情況特殊,須經理事會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可提前延期舉行。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學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學會理事、常務理事、正副會長、正副秘書長;?
(三)聽取和審查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討論並決定學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會員代表中的三分之二人數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學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社會贊助;?
(三)學會有償的科技開發、諮詢與培訓服務的收入;?
(四)學會投資興辦的經濟實體所上交的利潤;?
(五)向主管部門、掛靠單位以及有關部門申請獲得的撥款補貼;?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個人會員會費每月1元,團體會員的會費每月100元,多交不限。會費可按月交納,也可按季或按年交納。
第三十二條 學會經費的主要用途:?
(一)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年會、學術報告會、講座、學術研討會、國際性學術會議;?
(二)調查研究;?
(三)法制宣傳活動;?
(四)資助會員出版學術著作;?
(五)評獎活動;?
(六)辦會刊;?
(七)有關學會的其他活動。?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學會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學會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4年。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監督學會章程的實施;?
(三)制定和部署學會的工作計畫和內部管理制度;?
(四)審議批准學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籌備下一屆會員代表大會;?
(六)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決定本會高級顧問、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理事和名譽會員的聘請;?
(八)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等,並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是學會的常務執行機構,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學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本會工作,責任心強。
第二十五條 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學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學會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一般檔案由會長授權委託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代為簽署;?
(四)其他有關事宜。
第二十九條 學會秘書處是學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秘書組成。秘書處下設辦公室,辦公室由主任、副主任和辦事員構成。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以及辦公室辦事員的聘用。?
辦公室的職責是:處理秘書長職權以外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學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
(一)本學會完成宗旨;?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學會因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註銷的。?
因上述情形終止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四十三條 學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取締的,應當解散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掛靠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學會清算結束後,清算組織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業務主管部門及掛靠單位確認,並報送學會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學會登記。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掛靠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4年12月3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經業務主管部門批准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原審批機關批准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後方為生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會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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