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州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
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以下簡稱“貨運站場”)。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貨運站場安全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站場安全管理系統”),對進入貨運站場的車輛、駕駛員和爆炸物的查驗、上傳、預警、處置等進行全流程閉環動態管理。
第四條 貨運站場應當加強信息化技防工作,充分利用爆炸物探測、車牌識別、駕駛員人臉抓拍以及身份證信息讀取等相關設施設備,提升安全監管成效,並採集進場車輛車牌識別、駕駛員照片和身份、爆炸物探測預警等信息並實時上傳至站場安全管理系統。
第五條 貨運站場應當按要求在站場安全管理系統中錄入從業人員、進場閘道口、爆炸物探測儀等站場基礎信息並及時更新,督促爆炸物探測儀、車牌識別和人臉抓拍設備、身份證識別儀等設備供應商定期做好檢測、維護和保養工作,保障相關套用系統和硬體設備正常運行。
第六條 市、區兩級交通運輸部門按照“統一平台、信息共享、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原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貨運站場進場爆炸物的處置工作。
市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在職責範圍內督促區級交通運輸部門套用站場安全管理系統加強貨運站場爆炸物預警信息的收集和處置工作;負責做好數據統計分析工作;負責做好站場安全管理系統運行維護。
區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督促轄區貨運站場安裝使用站場安全管理系統落實進場爆炸物的查堵工作;負責在職責範圍內套用站場安全管理系統,並做好轄區貨運站場爆炸物預警信息的收集、發布、統計和通報工作,及時協調屬地公安、應急管理部門,共同做好爆炸物運輸車輛和爆炸物的處置工作;負責每季度向市級交通運輸部門統計分析上報轄區貨運站場信息化系統使用情況和進場爆炸物查堵情況;配合市級交通運輸部門做好站場安全管理系統運行維護工作。
第七條 貨運站場應當按照以下檢測方式和流程落實安檢工作:
(一)入場車輛檢測
1.入場車輛進場通道初檢。
(1)在每條車輛入場通道,車輛入場時,車牌識別設備自動採集車牌號碼,視頻監控抓拍設備自動對駕駛室進行近距離抓拍,採集駕駛員臉部圖像。
(2)一台爆炸物探測儀對應一個車道,以3輛車為一個編組(在非車流高峰期,可視情況一車一檢),由站場安檢員使用爆炸物探測儀對入場車輛(重點是貨車)的車門扶手(門把手)、車廂鎖止裝置、車廂尾部踏板等關鍵部位進行擦拭或掃描,登記車輛目的檔口後即刻放行,並結合檢測情況進行處置。
2.入場車輛專用檢測區域復檢。
(1)對經爆炸物探測儀檢測發出預警信號的可疑車輛編組,通過進場時抓拍的車號和駕駛員照片、登記的目的檔口信息,結合站場視頻監控系統,確定可疑的車輛。
(2)將可疑車輛引導至爆炸物復檢區域,對車載貨物進行二次檢測,鎖定發出預警信號的可疑目標車輛。
(3)對可疑目標車輛的貨物進行開箱驗視(因爆炸物探測儀靈敏度非常高,可能出現發出預警但車上實際並無爆炸物的情況,因此需結合開箱驗視進行檢查),對經核實無異常的車輛予以放行。
(4)對經核實發現確實運輸爆炸物的車輛,站場安檢員利用身份證識別儀採集駕駛員身份證信息並上傳至站場安全管理系統。
(5)禁止車輛繼續前往站場內檔口過貨轉運,在復檢區域停放等候處置,並立即報告站場安全管理人員。
(6)站場安全管理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立即核實情況,並按有關要求報告屬地交通運輸、公安或應急管理部門作進一步處置。
(二)場內業戶日常巡檢
貨運站場除對入場車輛進行安檢以外,還應利用爆炸物探測儀加強對場內業戶儲存、裝卸的貨物進行爆炸物巡檢。每家業戶每季度至少巡檢一次,發現可疑貨物,應對貨物進行開箱驗視進一步核實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則立即將預警信息處理情況上傳至站場安全管理系統,並按有關要求報告屬地交通運輸、公安和應急管理部門作進一步處置。
第八條 貨運站場、區級交通運輸部門、市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按照以下流程套用站場安全管理系統實施聯網聯控:
(一)貨運站場
爆炸物探測儀發出預警信息後1小時內,站場管理人員應通過站場安全管理系統確認預警屬實或解除預警,並將核實情況錄入系統。確認預警信息屬實的,立即按有關要求報告屬地交通運輸、公安和應急管理部門作進一步處置。
(二)區級交通運輸部門
收到貨運站場上報的爆炸物預警、後續核實確認等信息,並在站場安全管理系統操作表示收到相關信息。確認屬實的,會同屬地公安和應急管理部門按職責進行處理,並將相關處理情況上報市級交通運輸部門。
(三)市級交通運輸部門
接收區級交通運輸部門、貨運站場上報的爆炸物預警、後續核實確認等信息,必要時跟進督導區級交通運輸部門處理情況。
第九條 貨運站場應當設立相應管理崗位和建立相應管理制度,全面落實進場爆炸物等危險化學品的查堵工作,認真貫徹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落實安全查驗制度。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十條 貨運站場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或涉及爆炸物的其他管理工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各相關職能部門的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廣州市貨運站場安全監管信息化套用管理辦法》(穗交規字〔2018〕15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穗交運規字〔2019〕14號
市交管總站,各區交通運輸局,各貨運站場:
現將《廣州市貨運站場安全監管信息化套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2019年12月31日
解讀
一、修訂原因
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穗字〔2019〕1號),組建市交通運輸局。將市交通委員會(市公路管理局)的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的城市道路(含橋樑、隧道)建設、養護及路政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市交通運輸局。原《廣州市貨運站場安全監管信息化套用管理辦法》(穗交規字〔2018〕15號)部分內容已不適用。
二、主要依據的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根據貨運站場管理需要和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等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按照總則、工作要求、工作流程、法律責任、附則的制定思路,共5部分12條。主要有如下內容:
(一)總則。一是對制定《管理辦法》的法律法規、規章等依據進行了說明,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二是明確《管理辦法》適用對象。
(二)工作要求。一是明確了貨運站場安裝使用爆炸物檢測、車牌識別、人臉抓拍等設備設施,採集並上傳檢測、識別數據等工作要求;二是明確了市、區兩級交通運輸部門督導貨運站場落實情況、做好爆炸物品處置等工作要求。
(三)工作流程。一是明確了入場車輛檢測和場內業戶日常巡檢的流程;二是明確了貨運站場以及市、區兩級交通運輸部門在發生爆炸物品預警時的處置流程。
(四)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規定,明確了貨運站場進出場車輛安檢工作的有關規定和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五)附則。規定生效時間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