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貨運發展區示範貨運站場綜合考評實施辦法(試行)

《廣州市貨運發展區示範貨運站場綜合考評實施辦法(試行)》是在廣州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貨運發展區示範貨運站場綜合考評實施辦法(試行)
  • 實行日期:2007年4月1日
  • 有效期:3年
  • 性質:檔案
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內容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我市“調整中心區、控制過渡區、鼓勵發展區”的貨運區劃政策,促進我市貨運發展區貨運站場科學化建設,規範化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市貨運發展區貨運站場的考評工作。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市貨運發展區貨運站場的考評工作。

第三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廣州市貨運發展區示範貨運站場綜合考評表》(詳見附屬檔案,下簡稱“《考評表》”),對貨運站場建設指標、站場設施指標、經營管理指標、服務質量指標、安全經營指標、社會責任指標共7方面40項內容進行量化考評。
考評結果評定:考評總分為1000分。另外企業文化、信息化套用、獲市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或書面通報表揚以及社會公益活動等情況為加分項目,總分值為100分。考評結果達到950分以上,經公示後由我市道路運輸行業組織授予“貨運發展區示範貨運站場”稱號。

第四條

 貨運發展區貨運站場按照《考評表》的內容和標準籌建完畢後,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報,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人員進行考評。考評工作組按照“政府、企業、專家”聯合考評原則,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有關人員、市道協專家庫成員和大專院校的專家學者組成。

第五條

 考評工作組根據《考評表》的內容和標準,分別採用實地考察、材料審核、綜合評議等不同考評方式對考評對象進行考評,並形成指導性意見。部分考評指標需要書面文字、圖像資料作為依據,被考評單位應按照考核指標和管理制度提供材料;需要建立工作檔案的,應提供資料檔案。

第六條

 對於考評和現場考察中發現的薄弱環節和存在問題,被考評單位應立即制訂措施予以整改,並重新報考評工作組進行覆核。

第七條

 考評工作組對獲得“貨運發展區示範貨運站場”稱號的站場每兩年複評一次,若達不到要求,由市道路運輸行業組織取消“示範貨運站場”稱號。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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