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實施辦法

《廣州市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實施辦法》是為了促進廣州市民辦學校依法辦學和規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4日,廣州市教育局印發《廣州市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4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4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教育局
發布信息 ,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廣州市教育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實施辦法的通知
穗教規字〔2024〕3號
各區教育局:
現將《廣州市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實施過程中如有任何問題,請徑向市教育局反映。
廣州市教育局
2024年3月4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民辦學校依法辦學和規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辦學校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是指市、區教育局依法按年度對民辦學校依法辦學和規範管理情況進行綜合檢查的專項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條 凡經市、區教育局審批且核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並在同級民政部門登記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註冊的民辦學校(包括幼稚園、國小、國中、九年一貫制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下同),適用本辦法。
當年度批准設立的民辦學校,可以不參加當年的年檢。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由各區教育局會同本區體育局、科技局、文化廣電旅遊局等主管部門共同進行年度檢查。
第四條 年檢工作應堅持引導規範民辦教育發展的總體要求,堅持立德樹人的指導思想,堅持深化改革、最佳化服務、依法監管、查漏補缺、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市教育局統籌全市民辦學校年檢工作並對區教育局年檢工作進行指導。
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市、區教育局分別負責本級機關審批管理的民辦學校年檢工作的組織實施、結論確定、結論公告、數據統計和總結工作;負責年檢過程中的問題整改、申訴受理工作。
第六條 年檢內容
(一)學歷教育學校年檢主要內容:
1. 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管理規定的情況;
2. 黨團組織建設、制度落實及活動開展情況;
3. 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
4. 師資隊伍建設和內設機構及人員配備情況;
5. 教育教學活動和“雙減”工作(義務教育階段)開展情況;
6. 和諧校園建設、安全穩定和校車管理工作的開展情況;
7. 財務管理狀況,收入支出情況和現金流動情況;
8. 各級政府和業務主管部門獎勵、處罰情況;
(二)幼稚園年檢主要內容:
1. 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管理規定的情況;
2. 黨團組織建設、制度落實及活動開展情況;
3. 和諧校園、安全穩定、校車管理和衛生保健工作開展情況;
4. 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
5. 師資隊伍建設及人員配備情況;
6. 保教工作開展情況;
7. 財務管理狀況,收入支出情況和現金流動情況;
8. 各級政府和業務主管部門獎勵、處罰情況;
(三)培訓機構年檢主要內容:
1. 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管理規定的情況;
2. 黨團組織建設、制度落實及活動開展情況;
3. 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
4. 師資隊伍建設和內設機構及人員配備情況;
5. 安全穩定工作的開展情況;
6. 按綱教學、遵守招生政策和考試紀律情況;
7. 規範收退費管理情況;
8. 各級政府和業務主管部門獎勵、處罰情況。
第七條 市、區教育局年檢應以《廣州市教育局關於民辦中國小年度檢查指標體系》為標準。
第八條 民辦學校在總結上一年度工作的基礎上,按照年檢內容和標準進行自查。
第九條 民辦學校在自查的基礎上,通過網上年檢平台完成網上填報工作並準備以下年檢材料:
(一)對照《廣州市教育局關於民辦中國小年度檢查指標體系》內容三級指標逐條對應的佐證資料;
(二)學校年度工作總結和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第十條 核查環節分為材料核查和現場核查。
材料核查:市、區教育局根據職責對民辦學校報送材料的完整性進行核查,決定是否退回和要求補充資料;如不進行現場核查,則對民辦學校報送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全面核查並打分,形成年檢結論建議。
現場核查:市、區教育局根據職責在材料核查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對民辦學校組織現場核查並打分,形成年檢結論建議。
上一年度年檢結論為“不合格”和“基本合格”的民辦學校應當全部進行現場核查。
市、區教育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委託社會專業機構對民辦學校進行材料核查和現場核查。
第十一條 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
第十二條 市、區教育局應以材料核查和現場核查量化結果為主要依據,綜合日常管理掌握的情況,進行等級評定。
第十三條 市、區教育局應當在官方網站發布年檢結論公告,通報民辦學校年檢結論,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市、區教育局在發布民辦學校年檢結論公告前,應先將年檢結論在官方網站予以公示。民辦學校對年檢結論有異議的,可在年檢結論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所屬教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四條 年檢結束後,市、區教育局應根據年檢結論,在辦學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檢結論戳記。區教育局應將年檢結論報市教育局備案。
民辦學校換髮辦學許可證,應當在副本上保留上一年度原有年檢記錄。
第十五條 對年檢結論為“不合格”和“基本合格”的民辦學校,教育主管部門及時出具書面整改通知書。民辦學校應按照通知要求進行整改,並在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送所屬教育局。對辦學質量不合格的民辦學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辦學資格。
第十六條 年檢是促進民辦學校依法辦學和規範管理的重要抓手。年檢結論將作為學校評優評先、資助獎勵、科研立項等事項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民辦學校應當把年檢納入學校年度工作計畫,指定專人負責,分類建檔。
民辦學校填報年檢材料應真實、全面、及時、有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年檢者,應在年檢工作開始前申請延期年檢並獲得所屬教育局主管部門同意,否則視為未參加年檢。
第十八條 民辦學校年檢不收取費用。
第十九條 在年檢過程中,年檢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侵犯民辦學校合法權益情形的,民辦學校可書面向所屬教育局或有關部門反映。經所屬教育局核查屬實,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對未參加年檢的民辦學校直接判定為“不合格”;雖參加年檢但拒不配合年檢工作的民辦學校,年檢結論降低一檔或判定為“不合格”;對年檢材料弄虛作假且情節嚴重的民辦學校直接判定為“不合格”。情節嚴重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國家和省對民辦學校年度檢查要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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