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市屬民辦技工學校審批管理辦法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24年1月17日印發廣州市市屬民辦技工學校審批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市屬民辦技工學校審批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技工院校設定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8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技工學校設立審批的管理辦法》(粵人社規〔2014〕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屬民辦技工學校審批。
  第三條 在我市區域舉辦民辦技工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無不良記錄。
  (二)法定代表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二)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第四條 申辦民辦技工學校的組織或個人,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舉辦者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基本條件,申請設立的民辦技工學校主要專業應當符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產業布局和促進就業對技能人才的培養需求,服務本市規劃的產業鏈體系。
  (二)聯合舉辦民辦技工學校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定,明確合作方式、各方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方式等。
  (三)申請設立的民辦技工學校應有明確的學校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名稱應符合下列要求:
  1.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一致。
  2.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應規範,其名稱的行業表述應當與學校類別、層次等相符合。其行業表述由專業特點或者辦學特色等加學校類別組成,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行業習慣可以不加專業特點或者辦學特色的除外。非營利性民辦技工學校應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相關登記管理規定辦理登記;營利性民辦技工學校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辦理登記。
  (四)符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辦技工學校設定標準。
  (五)辦學場所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要求。
  第五條 民辦學校分為非營利性和營利性,籌設與設立均按非營利性或營利性程式辦理。
  申請設立民辦技工學校可以先申請籌設、籌設完成後再申請設立,也可以直接申請設立。
  第六條 符合設立申報條件,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組織不少於5名技工教育國家級、省級督導員組成專家組,按照全省統一的民辦技工學校設立評審細則要求對辦學場地進行實地考察評議。
  第七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籌設程式,決定是否擬同意籌設。
  (一)對擬同意籌設的,發放籌設批准書。
  (二)對擬不同意籌設的,做出不予同意籌設通知,列明依據和理由,書面送達申請人並依法告知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權利、期限和途徑。如申請人不服,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第八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設立程式,決定是否擬同意設立。
  (一)對擬同意設立的,經公示無異議後,下達批准檔案,並發放辦學許可證。
  (二)對擬不同意設立的,做出不予同意設立通知,列明依據和理由,書面送達申請人並依法告知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權利、期限和途徑。如申請人不服,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第九條 舉辦者線上提交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工作日辦理。舉辦者線下申請,按法律規定時限辦理。
  第十條 以下變更情形須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辦理變更手續。
  (一)變更校長;
  (二)變更辦學地址。
  第十一條 變更舉辦者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核准。
  第十二條 以下變更情形須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批准。
  (一)變更學校名稱。
  (二)民辦技工學校申請分立、合併。申請分立、合併須完成財務清算。
  第十三條 民辦技工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四)民辦技工學校無實際招生、辦學行為,辦學許可證到期後自然廢止的。
  第十四條 民辦技工學校籌設、設立、變更、終止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技工院校設定標準(試行)的辦法》(人社部發〔2012〕8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技工學校設立審批的管理辦法》(粵人社規〔2014〕3號)等相關檔案精神,我局制定了《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市屬民辦技工學校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根據要求,現就《辦法》解讀如下:
一、《辦法》制定和出台背景
近年來,國家先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進行了修訂,對民辦技工學校的申辦者、學校的專業設定、辦學場地等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市共有辦學技工院校20所,其中技師學院7所、高級技校4所,研究機構1個,在校生11.36萬人,穩居全國城市第一。但目前我市缺乏統一規範的民辦技工學校審批管理制度,迫切需要出台符合我市實際的民辦技工學校審批管理的系統性制度安排,以便促進我市技工教育更好發展。因此,制定和出台《辦法》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及上級相關政策檔案精神,推動我市技工教育高質量發展,為我市“製造業立市”提供高技能人才支撐的重要制度安排。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條文共十五條,就本市市屬民辦技工學校的設立審批進行了全面規定。
1.《辦法》第一條、第二條明確了《辦法》的制定的依據和適用範圍,審批對象為廣州市市屬民辦技工學校。
2.《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明確了舉辦市屬民辦技工學校的舉辦主體資格和基本設立條件。在舉辦主體資格方面,符合相關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均可作為舉辦主體,並對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組織和個人的相關資格要求進行分別列舉。在基本設立條件方面,對市屬民辦技工學校的舉辦名稱、設定標準、辦學場所等做了明確規定,其中對學校名稱的使用和表述進行了詳細規定,明確一個民辦技工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且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一致。
3.《辦法》第五條, 對市屬民辦技工學校的性質進行了分類,並明確籌設、設立均按照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進行區分辦理,同時對民辦技工學校的籌設、設立的環節要求進行了區分。
4.《辦法》第六條,明確了對市屬民辦技工學校申辦的實地考察評議要求,依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技工學校設立審批的管理辦法》(粵人社規〔2014〕3號),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組織不少於5名技工教育國家級、省級督導員組成專家組,按照全省統一的民辦技工學校設立評審細則對辦學場地進行實地考察評議。
5.《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分別明確了籌設審批、設立審批的流程及法定救濟方式。
6.《辦法》第九條,明確了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民辦技工學校籌設或設立申報的審批時限,同時明確市屬民辦技工學校審批可通過系統全流程網辦,如采網辦申請且符合受理條件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將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工作日辦理。
7.《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分別明確了校長和辦學場地變更、舉辦者變更、學校名稱變更及學校分立、合併變更的相關條件和程式性要求。其中,校長和辦學場地變更需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辦理變更手續;舉辦者變更需完成財務清算、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後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核准;學校名稱變更及學校分立、合併變更須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批准。
8.《辦法》第十三條,明確了學校應當終止的四種法定情形,分別包括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民辦技工學校無實際招生、辦學行為,辦學許可證到期後自然廢止的。
9.《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明確了《辦法》的例外規定和具體實施時間及有效期限。
三、《辦法》主要創新亮點
《辦法》明確了我市申請設立民辦技工學校的類型、資格、條件、名稱、流程,以及變更、終止的程式,審批事項更加清晰,區分了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是我市推進民辦技工教育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制度依據。在提升行政效率方面,我市民辦技工學校審批已全流程提供網辦,並為申請人提供全流程申請輔導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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