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從化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實施辦法

《廣州市從化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實施辦法》已經廣州市從化區政府2024年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於2024年3月12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從化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2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為進一步規範廣州市從化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徵收人合法權益,保障我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工作有序開展,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23〕3號)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土地補償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按照經依法批准公布的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同一徵收土地項目的徵收土地範圍跨越不同區域,原則上按對應區域的徵收土地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歸土地所有權人所有,由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有關規定撥付至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專用賬戶,按省、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相關規定管理和使用,由各級農村財務管理部門負責。
  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財務公開制度,對補償費用的收取、分配、使用等事項應當向村民公開,接受村民監督。財政、農業農村、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
  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項目征地紅線範圍內涉及的被徵收土地情況以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登記發證信息為準,由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情況進行現狀調查,如現狀調查與發證信息不一致,依程式對所有權確認登記發證信息進行更正後實施補償。
  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
  (一)征地紅線範圍內的成片青苗及水產養殖品實行包乾補償,包乾補償價為2萬元/畝,被徵收權利人在規定補償登記期限內完成青苗及水產養殖品包乾補償登記手續的一次性給予5000元/畝的獎勵;如被徵收權利人不同意採取包乾補償方式,則按現狀調查數據,依據批准的青苗補償或水產養殖品搬遷標準進行清點補償,不給予5000元/畝的獎勵。
  項目征地紅線範圍內的宅前屋後、路邊等零星青苗,可依據批准的青苗補償標準進行清點補償,亦可依照成片青苗包乾補償。
  徵收土地涉及除房屋的其他地上附著物的,依據批准的地上構築物及其他附屬設施補償標準補償。
  被徵收土地上涉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已實施補償的,其占用土地不再予以青苗補償。
  (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依據“誰投資誰所有”的基本原則,歸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所有;相關權利人之間對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的分配有約定的,按其約定處理。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經村社民主理財監督機構審核後,可由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直接支付至相關權利人。
  (三)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可由被徵收權利人在限期內自行搬遷和處置。逾期搬遷的,視為放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和處置權,由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置。
  (四)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已存在的青苗或地上附著物,經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查核實價值確高於批准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搬遷)標準的,或者未明確補償(搬遷)標準的,可採取評估方式確定補償費用。評估機構由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被徵收權利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涉及評估的青苗或地上附著物等基礎數據需由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徵收權利人、測量機構和評估機構五方共同確認。評估時點為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發布之日。
  三、房屋補償安置
  徵收土地涉及房屋的,依照省、市、區關於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的相關規定進行補償安置。
  四、提前交出土地獎勵
  為鼓勵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積極參與配合征地工作,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規定的期限提前交出土地,並積極配合完成用地報批、批後實施等相關手續的,給予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前交出土地獎勵。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10%乘以完善批後實施土地面積給予被徵收土地股份合作經濟社提前交出土地獎勵;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10%乘以完善批後實施土地面積給予被徵收土地村民委員會提前交出土地獎勵。由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相關規定管理和使用。
  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土地移交,或未及時配合完成用地報批、批後實施等相關手續的,不給予提前交出土地獎勵。
  五、留用地
  (一)留用地指標核定
  留用地指標核定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以區規劃資源分局核發的《關於核定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指標的函》為準。
  (二)留用地指標兌現
  留用地指標可採取折算貨幣、置換物業、實地留地等方式兌現。
  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實地留地兌現指標的,留用地選址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優先在本村內選址。
  能源、交通、水利等公益性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徵收集體所有土地產生的留用地指標,優先採取折算貨幣方式兌現。
  (三)留用地(實地留地、置換物業)指標返租
  征地項目完成批後實施手續,且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經交付土地的,如屬於政府原因未能在兩年內兌現留用地指標的,可由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未兌現的留用地指標進行按年返租。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配合土地徵收等原因導致未能在兩年內兌現留用地的,不進行留用地指標返租。
  留用地指標返租時間自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交付土地滿兩年之日起,至區規劃資源分局通知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辦理留用地供地或物業移交手續之日止。
  留用地指標返租不分土地用途,按本區留用地租金標準執行。本實施辦法頒布前已簽訂農村集體留用地返租契約的,按原返租契約約定執行。留用地指標返租費用由征地項目業主單位承擔,納入相應地塊的徵收成本。
  六、夾心地、邊角地、插花地
  (一)夾心地、邊角地、插花地的補償
  因徵收土地造成的不具備獨立耕作條件,形狀不規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實難以利用或者無法利用的夾心地、邊角地、插花地,需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一併補償的書面申請,經認定後予以補償。
  一併補償的夾心地、邊角地、插花地可參照本實施辦法第一、二點規定對土地、青苗、地上附著物予以貨幣補償,費用納入土地徵收成本。一併補償的夾心地、邊角地、插花地不核定留用地指標,不購買被徵收土地農民養老保險,待完善用地手續再核定留用地指標及購買被徵收土地農民養老保險。
  (二)夾心地、邊角地、插花地的認定
  申請一併補償的夾心地、邊角地、插花地面積不超項目征地紅線總面積10%的,由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認定;如超過征地紅線總面積10%的,由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書面申請後,牽頭會區規劃資源分局、區農業農村局、區土地徵收組織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認定後補償。
  (三)夾心地、邊角地、插花地的管護
  一併補償的夾心地、邊角地、插花地的界線由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認留存,補償後按土地原用途(現狀)進行圍蔽管護,不得產生違法用地。
  七、附則
  本辦法施行前項目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已獲得用地批覆的,按原有規定辦理。
  本辦法未做規定的,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印發之日前我區已出台檔案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施行期間,國家、省、市出台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屬檔案:從化區留用地折算貨幣和租金標準表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從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24年3月12日印發

解讀

  一、為什麼要出台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實施辦法的意見
  一是新的《土地管理法》於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對於土地徵收提出了較多新的要求,國家、省、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指導檔案對於征地程式、實施主體、工作內容等進一步細化要求。
  二是2023年2月18日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23〕3號,下稱“3號文”),“3號文”中未對項目徵收工作的青苗補償、水產品搬遷損失補償、一般地上附著物補償(除房屋外)的具體補償標準予以明確,只是規定按照經依法批准公布的標準執行,“3號文”未提及或明確的補償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制定。
  三是原從化市人民政府印發實施的《從化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土地徵收和管護工作的意見》(從府〔2014〕28號,下稱“28號文”)有效實施期至2019年10月13日。
  為有效銜接上位法律法規,保障我區土地徵收補償工作依法、平穩、有序開展,啟動了《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的修訂編制工作。
  二、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實施辦法適用對象和範圍
  《實施辦法》適用於從化區行政區域範圍內農村集體所有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徵收。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另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集體土地徵收和管理工作的意見由誰組織實施?
  由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四、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實施辦法包括哪些內容
《實施辦法》共7條內容,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補償發放進一步的明確和規範,對交地獎勵、留用地、夾心地邊角地插花地等補償標準、補償核定和發放進一步的明確和規範,增強了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的可操作性。
  五、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實施辦法如何組織實施
  由區土地徵收組織部門負責組織區內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由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實施,對項目範圍內的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等進行補償。
  六、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實施辦法較“28號文”有什麼變化
  一是青苗補償方式有包乾補償、清點補償兩種。其中青苗補償包乾補償方式延用“28號文”的,包乾補償價延用“28號文”的2萬元/畝,並結合我區土地徵收工作慣例,安排0.5萬元/畝的青苗獎勵;清點補償是根據“3號文”相關規定確定。
  二是統一了被征地村社的交地獎勵計算。按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10%分別給予被征地村社交地獎勵,取消原從府辦批〔2012〕274號安排給被征地村委會2%的留用地折算貨幣獎勵。
  三是增加明確留用地返租條件及租金標準。“28號文”對留用地返租並無明確規定,《實施辦法》參照《關於貫徹<廣東省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的實施意見》(從府〔2012〕31號)相關規定,對留用地返租條件及租金標準進行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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