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從化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實施辦法》已經廣州市從化區政府2024年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於2024年3月12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從化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2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
《廣州市從化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實施辦法》已經廣州市從化區政府2024年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於2024年3月12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從化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實施辦法》已經廣州市從化區政府2024年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於2024年3月12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1全文為進一步規範廣州市從化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
《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辦法》是由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3年2月18日發布的通知。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工作,維護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鄉社會經濟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廣東省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的管理,維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是指法律規定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
本辦法所稱徵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是指法律規定為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山嶺、果園、牧地、荒地、灘涂、水面等)被依法徵用所獲得的經濟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貫徹實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協同做好本...
《條例》共三十九條,針對城中村改造中的一些熱點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例如集體土地怎么收、徵收補償標準怎么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保障性住房建設、村民的社會保障等。2023年12月26日至28日,廣州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廣州市城中村改造條例》。發展沿革 2023年11月,《廣州市城中村改造...
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補償糾紛 1、補償標準爭議 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
本辦法所稱的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所需的留用地(下稱留用地),是指國家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後,按實際徵收土地面積的一定比例,作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生產的建設用地。留用地的使用權及其收益全部歸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第二條 留用地按實際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的10%至15%...
集體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過法定程式,將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有的行為。 土地徵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
征地補償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建設土地或棚戶區實行徵收或徵用,並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2010年7月13日,國土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遷補償既要考慮被拆遷的房屋,還要考慮被徵收的宅基地。在2012年11月2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
第三章征地的補償安置 第十四條 徵用農村集體土地,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廣東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被征地單位支付征地補償費,做好多餘勞動力的就業安置、辦理戶口“農轉非”和農業稅核減工作,並採取其他有關措施,妥善解決補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出路問題。第十五條 征地補償費包括...
《廣州市南沙區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辦法》已經南沙區委、南沙區政府同意,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10月8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 行。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廣州市南沙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補償工作,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集體土地徵收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
(1984年11月9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1984年11月22日,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第一條根據《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以下簡稱《國家條例》)和《廣東省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省實施辦法》),結合廣州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凡在廣州市行政區域...
(一)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以下審批許可權辦理:縣人民政府可批准1公頃(含本數,下同)以下;地級市人民政府可批准5公頃以下;廣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可批准20公頃以下。超過以上限額的,按審批許可權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中,經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准立項的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
在2012年11月2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征地補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會議決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雖然具體修改條款還未可知,但有業內專家推測,此次修改,主要內容是提高征地補償數額,提高額度可能至少為現行標準的10倍。有專家...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切實保護耕地,促進我省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行政徵收與行政徵用的區別主要是:行政徵收取得的是財產所有權,而行政徵用取得的是財產使用權。土地徵用作為一種行政行為,在法律關係上具有以下幾個特徵:1、土地徵用法律關係主體雙方是特定的,徵用方只能是國家,被徵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農民集體;2、徵用土地具有強制性;3、徵用土地具有補償性;4、...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案例剖析 集體土地徵收儘管可能涉及其他戶的個人隱私,但為保障土地徵收和後續征地行為依法實施,消除被徵收農民疑慮和擔心,國土資源部門對征地相關信息應當予以公開 —郭加某與某縣自然資源...
辦法。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徵收,是指國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批准許可權,在依法實施補償安置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為國家所有的法律行為。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本行政轄區內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應當遵循合法合理、...
《惠州市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辦法》業經十二屆172次惠州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惠州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7月16日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我市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經濟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
辦法。全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所需的留用地(簡稱留用地),是指國家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後,按實際徵收土地面積的一定比例,作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生產的工業用地或商業用地。第二條 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選址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在實際徵收土地範圍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