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第一條為規範我市建設統計工作, 明確市建設系統各主管部門、各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的建設統計調查工作職責和任務,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市政府和市統計局提供建設統計資料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閏統計法》、《廣東省統計管理條例》、《廣州市統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結合我市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建設系統各主管部門、市各有關部門, 以及在本市建設領域內從事相關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或單位(以下稱各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進行建設統計調查,應當遵循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市政公用事業、園林綠化、市容環衛、土地資源利用、房屋與房地產業、建築業、人防建設和管理、電力設施建設、環境保護、城市綜合管理等方面的建設統計調查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統計調查是指:人口和建設用地、城市維護建設資金收支、城市固定資產投資、市政公用設施施工規模和新增生產能力、供水、節約用水、燃氣、道路和橋樑(含路燈)、排水和污水、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電力設施和供應、公共運輸、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市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青山綠地工程、人防設施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設管理、國有土地使用、舊城與危破房改造、城市綜合管理、新牆材套用和建築節能、建築業、建設工程監理、房屋與房地產業、村鎮建設、中心鎮建設、勘察設計業、建設科技、建設人才教育培訓、大型對外交通樞紐工程建設和大型公共設施建設等內容的統計調查,以及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市政府和市統計局要求的建設統計調查等。
第五條 市建委在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統計局的指導下,負責統籌協調全市建設統計調查工作,各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所管理行業的建設統計調查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報表填報,並完成上級布置的各項統計調查任務。具體分工如下:
(一)市建委負責組織協調各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 完成國家和地方下達的建設統計調查任務; 負責城市維護建設資金收支、城市固定資產投資、村鎮建設、建設工程監理、勘察設計業、大型公共設施建設、建設科技、建設人才教育培訓等方面的統計調查;負責匯總、上報和公布全市建設統計調查資料,編制全市統―的建設統計報表,並負責組織對建設行業各種統計調查數據進行綜合分析。
(二)節統計局負責提供國家統計制度範圍的建築業企業(指在廣州市登記註冊的法人建築業企業) 和房地產業等有關方面的統計資料。
(三)市交委負責機場、港口、鐵路站場等大型對外交通樞紐工程建設、公路建設、停車場建設、公共運輸及計程車事業、輪渡事業等方面的統計調查。
(四)市國土房管局負責國有土地出讓、城市房屋情況、房地產市場信息、房地產中介和物業管理、舊城與危破房改造、採石采泥場整治復綠、土地歷史遺留問題處理等方面的統計調查。市房改辦住建辦負責經濟適用房和房改方面的統計調查。
(五)市規劃局負責城市建設用地、城市規劃管理等方面的統計調查。
(六)市環保局負責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統計調查。
(七)市市政園林局負責市政園林工程施工規模和新增生產能力、供水、節約用水、燃氣、道路和橋樑、排水和污水、河涌截污等市政設施以及園林綠化與風景名勝區等方面的統計調查。
(八)市市容環衛局負責市容環衛施工規模和新增生產能力、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方面的統計調查。
(九)市人防辦負責人防及其他地廠空間工程設施建設管理等方面的統計調查。
(十)市城管支隊負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方面的統計調查。
(十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統計調查。
(十二)市捷運總公司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捷運運營等方面的統計調查。
(十三)廣州供電局負責電力施工規模和新增生產能力、 電力基礎設施建設、電力供應等方面的統計調查。
第六條 各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應當根據建設統計工作任務的需要,設立綜合統計機構負責建設統計工作,指定統計負責人,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統計人員。統計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定期參加統計業務知識培訓。統計負責人和統計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統計專業工作能力,依法嚴格履行統計工作職責。
第七條 各種建設統計報表的制發,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有關統計工作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對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統計報表,由各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綜合統計機構按要求填報;各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自行制定對本系統的調查報表需報市統計局備案;各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自行制定對本系統、本部門以外統計調查的報表,應報市統計局批准。
第八條 各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要按照月報、季報、半年報、年報或者專項調查的要求按時報送各種統計報表,各種報表須由統計負責人和本部門主管領導審核簽名後,方可報送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建委。各類統計報表除了法定的報表格式以外,還必須附基層上報數據的情況、統計數據變動情況原因說明, 以及簡要的統計分析報告。市建委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和對外公布屬於政府綜合統計部門統計的建設統計數據信息,應經市統計局審核。
第九條 各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應當根據統計工作任務和建設行業管理的需要,做好統計調查基礎工作,提高統計人員的素質,健全統計工作制度,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各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應完善建設統計的硬體和軟體設施,嚴格履行法定統計義務。對所有的建設統計報表, 同時使用計算機軟體及網路傳輸和書面文字報表兩種方式報送,並逐步建立健全建設統計紙介質文檔資料和電子文檔資料庫。
第十條 各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對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提供的統計資料,不允許自行或者授意他人修改;如發現統計數據計算或者口徑、來源有錯誤,應責成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核實修正,並由統計機構保留核實修正的原始統計資料,確保統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條 各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應將統計調查工作情況納入本部門年度工作考核管理範圍,並作為有關企業單位年度資質審查的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廣東省統計管理條例》和《廣州市統計管理條例》,結合本部門、單位年度考評,對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彰;對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通報批評或者處分;對沒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要求及時提交報表的部門,追究單位負責人、統計負責人和統計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市建委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市政府和市統計局報送的建設統計數據信息,經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統計局審核通過後,根據需要抄送各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實現建設統計數據資源共享。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